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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份子钱不算贪污

清朝的份子钱不算贪污

博客

   清朝中晚期,一个县的知县(就是现在的县长、民间称之为县太爷的那主),一年朝廷规定发放的年薪(俸禄)是多少银子?45两!45两银子在当时的消费概念是什么?就是下一次高一点档次的馆子,包一桌好一点的宴席就没有了的概念!再说直白点,按当时的行情换算吧,大概也就可以买到3头黄牛!

   作为一县之行政首长,老百姓的父母官,这点俸禄银子够干什么?养家糊口尚且差强人意(对人丁兴旺的大家族来说),更别讲迎来送往、官场应酬了。因此,在朝廷给的这点薪水远远不够开销的情况下,怎么办?直接的贪污?恐怕不行!一来呢,朝廷对官员贪污的惩治力度是相当大的,按当时规定,官员贪污50两以上(含)银子按“大清律”当判“斩立决”,也就是说贪污了50两以上银子,一旦座实,立马杀头,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不象“秋后问斩”,还有个疏通、打点回旋的余地。50两以下,按贪污金额大小,革职罢官,充军补役,永不叙用。二来呢,上交国库的税赋明细、火号银子等每年都有上级“督察官”清算核实,一旦有个纰漏和疏忽,或者被人告实,一样如上处理,还要株连同僚和下属,损失更为惨重!

   因此,各级官吏在大清朝直接搞贪污,是不敢滴,也是行不通滴,“犯罪”门槛太低、成本太高、处罚太重!
贪又不敢贪,钱又不够用,这官也当得太…窝囊了吧?当得也太没意思了吧?“当官当官,只为吃穿”,“千里为官只为财”,在那个特定年代,“十年寒窗”为的是“金榜提名”啊,“金榜提名”为的是“入朝为官”啊,“入朝为官”为的是“荣华富贵”啊,“荣华富贵”为的是“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啊…因此,朝廷很低的官吏俸禄制度和不成正比的花销支出催生了特殊的清朝官员收入“明规则”!

    这种增收渠道的“明规则”在清朝被称之谓:份子。何谓“份子”?就是各级官员在正常朝廷给的俸禄银子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合法地“吃”一份所管辖地区范围内的各种涉公税赋收入和各级官员相互间来往走动的惯例“孝敬”、“打点”、“礼尚往来”和下面“正常贿赂”等等统统“合法化”的额外银钱收入。而且形成默契、形成制度、形成规矩,“公开、公平、公正”,并使之合理、合法化,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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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bobby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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