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次陪审员经历 (之一)
人们说,社会的繁荣稳定,人民的幸福指数,和国家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关系。来美前,就听说美国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如何了得。来美时间长了,才渐渐了解到“陪审员制度”便是让普罗大众有机会参与“司法”,或者说让“三足”之一的“司法”有机会踏在实地的保障之一。基于相信人的本质可以做出公正的审判,以避免法官一人的偏见。所以做陪审员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年满十八岁以上公民应尽的义务。陪审团的判断,就代表一般民众会做出的判断(当然,法律对陪审团也有诸多规定,下面会提到)。在我看来,这一写进美国宪法的东西,也没有那么“高大上”。 中国早就有“人之初,性本善”之说。这里的“初”,通常解释作“幼小”,我想是否也可释作“人们的直觉,内心深处的感受,最初的一闪念”呢?“文革”期间,大张旗鼓地“狠斗灵魂深处私字一闪念”。斗了十年,这“一闪念”从来就没有熄灭过。而且,现在越来越流行了。原因大概就在于“一闪念”乃人之本性使然吧。
扯远了,回到“陪审员制度”。明明宪法规定了?偏偏有人就是不想要。越是容易得到的东西,越是不珍惜。大概也是人之本性吧。不少人(包括我们的华人同胞)以各种理由,托词来避免做陪审员。有的是怕听不懂英语;有的是怕暴露隐私;有的是怕耽误时间;有的为了不做陪审员,竟然连公民投票权也放弃了,令人匪夷所思。
各地法院好像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驾驶执照名单等,随机抽样,搜罗陪审团员。通常大约每一,二年,我们就会收到法院来的《陪审团服务传票》(Summon for Jury Service)。通知某日某时,拨打某个电话号码。输入《传票》上所注明你的“组号”,录音便会告诉你下一步如何如何。有时会说,“您已经完成了这次的工作。谢谢您的参与。”(意即你这回万事大吉,不用去了。)有时会让你明天某时再打这个号码。(意即要看你明天的运气。)当然,《传票》上也会列出若干请求“豁免”的理由让你选择。例如,一年内有过陪审员服务;有身体或精神障碍;工作原因离不开(如需要照顾病人);等等。还有空格供自己填写其他理由。限期寄回。如既不回函请求“豁免”,到时又不理睬。恐怕要摊上麻烦。
这里只晒我第一次作陪审员的经历和感受。有关案情,原告,被告,证人,证据等细节,并非重点。而且鉴于有关规定,只能粗粗带过或省略不表了。当然,有关“陪审员制度”,美国司法体系的是非优劣,理论探讨等深层对话,就更非本人所长及本文之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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