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指路,事出非常——再论明州性侵案# Midlife - 人到中年w*62019-05-01 07:051 楼有一个多余的月饼模具,可以用来做小月饼,可能是4x4cm左右吧,有两个不同花色。 $5正宗2012年龙井茶,2两左右一罐,$20胎菊花 一两一罐 $10其他绿茶 2两左右一罐 $15
n*e2019-05-01 07:052 楼讨论朱令案有过一句名言,事出非常便是妖。这里借来用在明州性侵案很合适,事出非常便是仙。我们还是从男主女主视频总长三小时十四分晚餐开始,把开始和结束时间点上视频所见先作一个文字还原。(https://youtu.be/8tzGYVs4h1Q)视频开始,座椅上空无一人。首先出场的是本剧男主,在从左起第四个座位坐下。接踵而至有两个人,一个人在男主落座之后选择了他左侧对面的位置。另一个人紧随男主坐在其右侧。根据起诉书的描述,可以肯定前者就是姚某人。他落座之后为两个人指定了座位,第一个是男士,进门后站在男主右侧那个人身边等待指定座位。很快被姚某指定坐距男主左侧一座之隔,就在此时女主进门,走到姚某身边,姚某马上直指男主左侧位置示意要她坐下。视频接近结束的时候,男主仍然在原位,而女主的位置在男主左侧中间有两人相隔。紧邻女主的男子不时与女主交谈。三小时十一分十五秒,男主右侧男子最先起身。男主随之站起来并向外移动。其左侧男子也离开了座位。男主这个时候女主还在与邻座男子交谈中。三小时十一分三十秒,画面左侧只剩下一女一男。第一个站起来的男子向女主方向两次招手示意,女主迅速反应走到男主身后。画面左侧的男子显然知道与己无关并还在原地停留。这个一直坐在男主右侧最后招手示意女主起身跟随男主的人,应该就是起诉书中提到的TonyHaitaoCui(崔海涛)。明尼苏达大学“全球工商管理博士项目”的教务副主任。崔海涛在关键时刻给女主招手指路并非孤立行为。把女主拉进整个事件的最初就是此人以个人身份向原告发出了邀请。邀请原告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作为学校老师,邀请一个自己认识的学生作志愿者本来是一件平常的事。以个人身份邀请也很正常。作为志愿者通常没有报酬,所以学校一般不以官方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邀请。但是崔某人却把这么一件本来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作的很不平常。他没有直接对女主发出邀请,而是通过女主的父亲向女主提出邀请。根据起诉书,女主父亲曾是崔海涛的研究生,为中国居民。本来一件很普通而且不论是女主还是女主的父母都没有理由拒绝的事情,却要绕半个地球去征询女主父亲的同意而且通过其父亲提出邀请。崔某行动的第二个环节是积极鼓励原告利用这周的每一机会与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的高管学员社交。起诉书中披露的一个具体行动是请女主参加打高尔夫球。参加者中有男主在内。女主是崔某学生的女儿,为女主未来铺垫人脉着想看起来确实是人之常情。不正常的地方就在于起诉书所言这样一种正常的安排被女主拒绝了。注意,是拒绝受邀,而非女主因其他事情无法参加。无论是通过女主父亲邀请女主加入,还是邀请女主打球遭到拒绝,效果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就是把事件的始作俑者与事件的后续发展切割开来。视频中一开始把男主身边座位留给女主的姚某也是邀请女主参加晚宴人。邀请一个志愿者参加晚宴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姚某作出来就很不正常,不正常之处首先在于只邀请了女主一个志愿者。志愿者中绝大部分都是女性,这些中国来的大土豪们就舍不得凑点钱请所有志愿者最后吃一顿饭?这明显有悖我天朝酒桌文化的光辉传统。更不正常的是借口对女主的工作给予表彰。就算在所有志愿者中只有女主一个人值得表彰,用这种形式表彰是不是有点过于廉价。而且表彰志愿者应该是邀请人的责任,也不应该让他人作东。这些不正常的事情,如果真的是出于男主对崔姚秘密授意就变得十分合理。上一篇文章《仙人抱团,尊严扫地》已经对此作出分析,认为男主绝不可能通过崔姚拉皮条。而姚某一方对此也作出了公开否认。但是,最不合理之处也就在这里。起诉书中白纸黑字指控这一切都是男主通过崔姚秘密促成。原文如下:『在被告刘强东的安排下,崔海涛邀请原告及另一名参加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的名叫LiWa的中国学员,与崔海涛本人及其(未透露姓名的)朋友们一起打高尔夫球。』『被告刘强东是特意并秘密地请姚启勇邀请原告参加晚餐的。』『原告一进入Origami餐厅, 姚启勇即指引她就坐于紧邻被告刘强东左侧的座位。此安排出于被告刘强东之前对姚启勇的授意。』『是出于与原告见面并发生性接触的预谋,被告刘强东促成了对原告的晚餐邀请及出席。』一开始,尼罗河认为是女主律师方伪造的(明知不是,故意说是),后来想想,作为专业人士在正式起诉书中公开撒谎几乎不可能。起诉书中对事件后来发展的描述也基本符合事实。所以改成是他们想象的,再一想即使想象也不因用十分肯定的方式写进起诉书。剩下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就是在案发事后,法律界各方人士(警方,检方和律师方)介入调查,崔某和姚某以某种方式让女主律师理解为事件最开始的种种运作都是男主秘密授意。而女主律师方对此崔姚两人的表示应该留下证据。这才可能把男主授意的内容写进起诉书。所以,男主授意这个信息的源头只能是崔姚二人。事出非常便是仙。证据清楚地展示了事件的开始,崔某姚某撺掇本案的男女主角相识,制造假象把自己置身事外。如同把一只兔子放在老狼的爪子边上,关键时刻指示兔子紧跟老狼,然后在布置监控等待老狼犯错,伺机借助美国警察将其拿下。本文下一步将进入非常困难的讨论,兔子有没有与仙人合谋。以直觉而论,像女主这样各方面条件不错的女子,愿意为了两个老男人的仙人计划献出自己的身体和前途基本上没有可能。即使女主现在要求经济赔偿也很难想象她一开始就是为了钱把自己卖掉。这两个老男人甚至不敢把拿下男主的计划让女主知道。但是,从晚餐视频上看到女主对仙人指路的迅速反应贴身紧随,主动要求与男主同车。特别是在电梯和公寓走廊上对男主的亲昵表示,又很难相信女主与仙人组没有同谋。但是,反常之处恰恰就在这里。如果女主真的与仙人同谋,如尼罗河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言,就地呕吐瘫倒在男主怀中被抱进闺房,装模作样哀求反抗,一番云雨之后立刻报警。男主从明州基本上没有全身而退的可能。所以,用女主不是仙人同谋更容易解释事件的后续发展。车中性事,女主作出拒绝的表示很自然。她毕竟与男主这样的人不同,从来没有在有第三第四第五者在场的情况下与异性亲热的经历。但是女主的反抗显然是很克制的。而且故意没有让司机听懂。以至于警方并没有从司机口中获取强制猥亵的证言。女主不同意在男主安排的豪宅下车而是要求回到自己的住所。这些对性活动安全与私密的要求均属于正常人的自然需要。一个人的真实意图并非仅仅通过语言,更重要的是用动作和行动来表达。女主在明知男主对其产生强烈性需要的情况下把男主单独请入闺房,以及最后男主以顺从女主要求的方式结束整个过程。都足以证明女主的真实意愿。事发当时(八月三十一日凌晨三点四十五分)警察出警记录表明,女主告诉警察说她与男主的性关系是自愿的(spontaneous)双方同意的(consensual),没有被强奸(raped)在和性侵(sexually assaulted)。她不需要警方的服务和医疗服务。警察当场对女主的手和手臂检查没有发现伤痕。于是出现了一个极富戏剧性的场面。一个被女主称为志愿者朋友的男士Tao 报警说女主被强奸。而且带领警察荷枪实弹冲进了设想中的强奸现场。警方却发现女主和男主早已结束一场两厢情愿的身体对话。于是当场将男主释放回到酒店。上一篇文章尼罗河指出了这个Tao某人的事出非常。他似乎是在一个特别的夜晚在一个特别的地点等待一个特别事件发生的信息。而事实上,这个女主的朋友Tao并非在等待一个事件的发生,他自己就是这个事件发生的主导人。尼罗河注意到关于女主给Tao 发出信息这个关键环节,起诉书中的陈述似乎作了模糊处理。首先是没有明确交代女主与Tao发信息的时间(信息发送时间和接受时间都没有具体表示)。相关原文如下:『在强奸行为发生后,原告在她的公寓内秘密地使用自己手机上的社交软件“微信”与她在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的“志愿者”同事Tao联系,并告知Tao自己被性侵的事实。』『2018年8月31日清晨,Tao收到原告的消息,得知其受到侵害。』『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和明尼苏达大学的校警对“正在进行中”的强奸作出回应,于凌晨3点10分左右到达原告的公寓大楼。』我们先考察起诉书中的三个时间点,『在强奸行为发生后,2018年8月31日清晨,于凌晨3点10分』。三个时间点中的前面两个点没有明确的限制,似乎存在脱节。以晚宴结束时间21点11分为参考,男主的豪车先到到位于21xx Pillsbury Ave的豪宅,再将女主送到位于29xx University Ave的公寓,期间路程只有6.4英里,算上中间停留,进入房间的时间应该不超过22点。根据起诉书的描述,男主从进入房间就迫不及待开始了性侵。以最宽泛的考量,性侵持续时间两个小时,那么女主给Tao发出信息的时间应该在凌晨零点左右。Tao正在酒店大堂,应该及时看到女主的信息,这个时间并不违背起诉书上关于时间的说法,『Tao在31日清晨接到信息』。这时Tao应该尽快打911报警。警方接到报警也应该迅速前往事发地点。但是我们看到警方到达的时间是3点10分。也就是说Tao凌晨接到信息到警方到达事发地延误时间长达三个小时。时间哪里去了?一个很简单的解释就是,女主并没有在起诉书所谓的性侵结束后第一时间主动向Tao报告。而是Tao 一直坚守的酒店大堂不停地以朋友关心的名义向女主打电话,发短信。探寻女主与男主两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直到凌晨两点之后的某个时间,被反复催促的女主才给Tao用微信回了信息。这个时间距离起诉书所说的性侵结束至少过去了两个小时。而凌晨3点10分才到达公寓大门的警方因为Tao的误导,还以为9xx 房间内的性侵害正在进行中。然后我们再来关注信息的内容。起诉书声称,『“告知Tao自己被性侵的事实”。明确告诉Tao“(被告刘强东)强奸了我。”』。如果女主发出信息如尼罗河判断是对Tao不断询问的答复而非主动报告,就不太可能详细叙述所谓性侵事实。所以这里所谓『被性侵的事实』究竟包括了什么事实,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值得严重质疑。特别是最后『“(被告刘强东)强奸了我。”』。在引号内不同寻常的使用了一个括号,似乎表明女主信息的原文并没有(被告刘强东)。那么原文『强奸了我』四个字就不是独立的中文正常表达,必然存在上下文。显而易见的是,警察报告与起诉书所披露的女主发给Tao的信息存在严重矛盾。而且在警察报告中女主告诉警察Tao反复向女主发短信打电话,支持尼罗河的判断。所谓的报案是这个一直受命在酒店大堂等待的Tao一手策划的,他先是反复向女主打探情况,终于得到女主的回应后,抓住女主回复中到现在原文不祥的只言片语。先是翻译给不认识中文的酒店大堂员工,然后假装是在美国人的要求下,向警察报警。更明显的是警察当场释放男主后,8月31日晚上的第二次报警,也是在仙人组的集体操纵下进行的。『在朋友和明尼苏达大学学校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原告再次向明尼苏达警察局报告她为被告刘强东所强奸。』起诉书里又出现了一个有意无意的错误『原告再次』。事实上第一次报警并非出于女主本人。根据起诉书,第二次向警察报告被强奸,女主是在受到他人的催促下进行的。这里的他人包括『朋友和明尼苏达大学学校工作人员』,如果不出尼罗河所料,这些人不多不少正好就是这个从始至终行为诡异的仙人组。最近多维记者就明州性侵案采访美国律师。律师表示,如果发现有新证据,美国警方可以重启对男主的刑事指控。很好,新的证据非常可能是存在的。建议男主律师要求美国检察机关予以调查。包括男主授意崔某和姚某邀请女主的证据,崔某姚某将男主授意崔姚之事告诉女主律师的证据,女主与Tao的微信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最关键的是可能存在的在女主闺房中预先设置的监控设备所记录下的女主闺房内性侵犯证据。从本文揭示的证据判断,明州性侵从一开始就是仙人组预谋操纵的诬陷案。甚至最后的报警都完全出自仙人组的控制。回到本文最困难的问题,女主是不是仙人同谋?如果女主事先知情或者参与了闺房内监控,女主就是仙人组的同谋。否则女主就是被仙人利用的一只兔子。请那些愤怒指责性侵者的人们,看过尼罗河的明州案分析文章之后好好想一想,你们究竟是在捍卫女性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还是在为仙人们维护栽赃陷害干涉自由践踏人权的权利?
d*h2019-05-01 07:053 楼do you have picture for 月饼模具?。&【在 w****6 的大作中提到】: 有一个多余的月饼模具,可以用来做小月饼,可能是4x4cm左右吧,有两个不同花色。&: #160;$5: 正宗2012年龙井茶,2两左右一罐,$20: 胎菊花 一两一罐 $10: 其他绿茶 2两左右一罐 $15
d*82019-05-01 07:055 楼请问还有月饼的模具吗。&【在 w****6 的大作中提到】: 有一个多余的月饼模具,可以用来做小月饼,可能是4x4cm左右吧,有两个不同花色。&: #160;$5: 正宗2012年龙井茶,2两左右一罐,$20: 胎菊花 一两一罐 $10: 其他绿茶 2两左右一罐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