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对部分
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
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
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
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
1.2 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
1.2.1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1.1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
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1.2.2 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
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
。
注:1.1、1.2不适用于模型飞机或模型飞艇。
2.计算机
2.1 “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 TeraFLOPS(Weighted)的数字计算机(
海关商品编号:8471411010、8471491010、8471501010)。
2.2 采用处理器聚合方式能够使聚合后的 “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
TeraFLOPS(Weighted)而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电子组件。
2.3 为聚合数字计算机性能而专门设计的外部互连设备,其单链路单向通信速率超过
2.0 Gbyte/s,但不适用于内部互连设备(如背板、总线)、无源互连设备、网络访问
控制器或通信信道控制器(海关商品编号:8517623710、851762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