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
2 楼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
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
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
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移民局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证明我的
contribution是original and of major significance。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
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
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
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移民局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证明我的
contribution是original and of major significance。
a*a
3 楼
怎们办?
i*f
4 楼
读第一本书的时候,人家就说DOF啊DOF,我就理解成光圈啊光圈。然后就养成了一个恶
习,不管啥情况,上来就是A mode,差不离设个光圈,用N+强大的51点对焦把焦点放在
目标上,喀嚓,完事。最近发现,原来拍的时候先要考虑的是DOF,不是光圈,光圈只
是个手段。对焦也是要围绕着DOF,N+的对焦再好拍的再sharp都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
可接受的sharp。回去重新学习。。。
习,不管啥情况,上来就是A mode,差不离设个光圈,用N+强大的51点对焦把焦点放在
目标上,喀嚓,完事。最近发现,原来拍的时候先要考虑的是DOF,不是光圈,光圈只
是个手段。对焦也是要围绕着DOF,N+的对焦再好拍的再sharp都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
可接受的sharp。回去重新学习。。。
c*d
5 楼
从来没有
b*g
6 楼
赞啊!
再哪里看AAO的案例和memo啊?给个链接吧,google一下没找到
RFE
AP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再哪里看AAO的案例和memo啊?给个链接吧,google一下没找到
RFE
AP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L*s
7 楼
你想太多了,地球觉得压力很大
c*y
8 楼
没看懂
DOF不就是通过光圈来实现的么
DOF不就是通过光圈来实现的么
l*7
13 楼
开卡有%折扣。
有时看见网上抢购的时候就很需要一张卡。要是不常去他家买东西,用gc就行
有时看见网上抢购的时候就很需要一张卡。要是不常去他家买东西,用gc就行
b*i
17 楼
每个月有个当月15%-30%的优惠卡 总去话其实还不错 不过我开完卡就买了两次就没再
去 后悔开卡了
去 后悔开卡了
x*w
18 楼
cong
c*g
22 楼
赞
R*s
28 楼
cong!
f*r
31 楼
gxgx
H*e
37 楼
cong
t*9
38 楼
小资就是那么纠结 。。。。。。。lol
p*l
40 楼
gx
s*y
41 楼
童年应该是无忧无虑的,不要想太多
o*i
43 楼
Cong!
a*n
46 楼
cong!
y*2
49 楼
Cong! NIU!
b*8
51 楼
其实这是这几年DSLR贫民化闹的,大家都已为追求全开光圈时的背景虚化,其它都不管
了,厂家做镜头也越来越趋向于全开大光圈就sharp corner to corner.我觉着还不如
做一款定焦头只有F1.2一个光圈算了,这样能确保焦外100%是圆的。
了,厂家做镜头也越来越趋向于全开大光圈就sharp corner to corner.我觉着还不如
做一款定焦头只有F1.2一个光圈算了,这样能确保焦外100%是圆的。
k*w
52 楼
恭喜
不过成功了想怎么说都行,不要说的太坚决误导了后来人
不过成功了想怎么说都行,不要说的太坚决误导了后来人
g*0
55 楼
zan
x*o
58 楼
少见的中肯靠谱的感想
d*1
60 楼
gxgx
f*e
62 楼
谢谢分享!
f*3
64 楼
gxgx
g*3
66 楼
super cong!
thanks for sharing
thanks for sharing
J*9
68 楼
GXGX!!
You have been paid off for your hardworking.
Also you are lucky for sure.
You have been paid off for your hardworking.
Also you are lucky for sure.
l*e
72 楼
cong
k*e
74 楼
gx
a*1
76 楼
cong
c*n
77 楼
cong
l*e
78 楼
恭喜恭喜
n*o
80 楼
cong!
t*u
81 楼
mark
s*7
82 楼
包子~~
L*9
85 楼
恭喜恭喜,粘粘喜气!
s*f
86 楼
这个很靠谱
AAO链接失效了?
AAO链接失效了?
f*y
87 楼
恭喜
x*a
88 楼
我更新了下
z*8
89 楼
niu a!!
s*e
90 楼
恭喜恭喜!沾沾喜气!!
y*o
91 楼
赞
T*y
92 楼
Cong!
t*s
93 楼
mark
f*3
94 楼
gx
s*m
95 楼
gxgx
h*i
96 楼
gxgx
i*l
97 楼
AAO decisions URL is not working, even I paste it as a whole. please fix.
j*x
98 楼
Cong!
f*s
99 楼
AAO的判例为依据, 是不是有持刀相挟的感觉?
x*a
100 楼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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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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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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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移民局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证明我的
contribution是original and of major significance。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判例。
AAO判例的网页URL很长,你得一点一点copy到一个文件中,然后一次性的copy到你的浏览器中。
--------------------------------------------------------
正好赶上感恩节~我穷人~斑竹给我发几个包子吧~~~
几点感想:
1)律师:我自己搞的。我从08年硕士转PhD的时候就决定上EB1A。花了3年时间研究了
相关的法律和申请。我觉得申请EB1A就像是申请tenure-track faculty position,你
的research差不多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要会吹~不是我在这里吹,中国人里比我还会
吹、还敢吹的,真就没见过几个~~
2)模板:我看过很多模板,有版上的、有美国律师的。有petition letter的,有RFE
的。我觉得都不好。我的petition letter是用的版上一个朋友的模板,她是生物的AP
,去年这个时候DIY的EB1A,过了。我觉得她的模板算是我看过的比较好的,因为符合
移民局memo的路子。我收到RFE后,看了所有AAO(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的EB1A上诉判
例,豁然开朗。再看当初的模板,觉得值得改进的地方还太多。我RFE就用AAO的判决书
为模板。当时来版上问过,好像没什么人用AAO的判例为依据、做模板。
3)PP:很多人说PP会RFE。我不同意这个看法。一来毫无全面、大量的数据证明这个结
论,以我在本版潜水3年多的经历,这个结论完全就是本版上的不完全总结,然后开始
在中国人里以讹传讹了。从我的RFE来看,IO还是仔细看了我的材料的,他是严格按照
memo的路子走的。我不觉得他晚6个月看我的材料就不会RFE。
4)别人的意见:不客气的说——大部分时候都不靠谱。尤其是在评估EB1A/B的成功率
的时候。这些年来,我和很多人讨论过EB1A,我发现,大部分人对EB1A的信息就是听身
边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但是却没有人真的去读过移民法、看过移民局的memo,研究过
AAO的判决书。很多版上的信息就是满嘴跑火车。
-------------------------------------------------------------
AAO的判决书: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2540a6fdd667d1d
569391a0/?
vgnextoid=0609b8a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vgnextchannel=0609b8a
04e812210VgnVCM1000006539190aRCRD&path=%2FB2+-
+Aliens+with+Extraordinary+Ability
移民局的memo:
移民局不定期发memo,截止11/23/2011,最新的一版是policy memorandum PM-602-
0005.1,你google就能找到。
------------------------------------------------------------
Timeline:
TSC, IO: 1056
E-file 140: 10/15/2011
PP: 10/28/2011
RFE: 11/07/2011
Approved: 11/22/2011
背景:
PhD in biomedical engineering, Dec. 2010。学校很一般,据说专业排名40多,但是
我觉得很扯。
Post-doc: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
文章:6篇(4篇一作、2篇二作),全英文。都是业内拿得出手的期刊,但是没有特别
好的。
引用:Scopus是61(自引大约15-20的样子,我没区分)。Google Scholar Citation是
75,但我交材料的时候用的scopus,因为google的当时还没推出。
推荐信:交了4封,一封来自我PhD老板,剩下三个都是我之前认识的教授,但是都没合
作过。
Review:21次,6、7个杂志。大部分来自一个英国的期刊,档次很一般。
Claim:authorship, judge, contribution。
RFE:承认authorship和judge,不承认contribution,没提totality的事儿。
回复RFE:1)用ISI web of science查了我的专业方向上的citation per paper,证明
我的citation per paper是足够高的,证明是我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我创造了个名词——scholarly rigor (其实就是citation per paper)。2)引用
移民局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 (AAO)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证明我的
contribution是original and of major significance。
f*e
101 楼
MARK
w*n
102 楼
恭喜
n*e
103 楼
cong!!!
y*l
104 楼
CONG!
I*r
105 楼
Thank you for sharing
l*9
106 楼
Congratulations and thank you!
RFE的吧。至
的判例,你自然
释权,他们对法
联邦法院要求法
响力的就是
符合移民法
Kazarian的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RFE的吧。至
的判例,你自然
释权,他们对法
联邦法院要求法
响力的就是
符合移民法
Kazarian的
【在 x*****a 的大作中提到】
: 好多人来问我要PL和RFE的回复。我PL我觉得写的不好,所以才有了RFE,你也不想要RFE的吧。至
: 于RFE的回复,我就是照搬AAO的判例,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你如果看完了所有AAO的判例,你自然
: 明白如何present your evidence and argue了。
: 最后说一句:美国的法律只有法官可以定义、解读。移民局是执法单位,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对法
: 律的解读只是他们的个人见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你要是有不同见解,你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法
: 官解释法条。历史上,移民局常被告,经常被法官判定他们的解读是违法的。最有影响力的就是
: Kazarian vs. USCIS(联邦第9上诉法院判例,2010年3月4号),这是two-step
: evaluation的法律依据。我多次引用这个案例(美国是case law),在论证我为什么符合移民法
: 的时候,警告并限制IO对于法条作出对我不利的解读。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 Kazarian的判决书你google就能看到。移民局的memo和AAO判例中也引用和分析了Kazaria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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