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当年21岁 那起著名案件的前世今生 主角大反转
美国政治媒体Politico周一晚上带来的报道,可谓是重磅炸弹。美国最高法院有意推翻堕胎权受宪法保障的裁定,大法官撰写的意见草稿外泄,引发轩然大波。 这则让民主党和共和党都如芒在背的消息,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私下投票推翻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oe v. Wade 法案,尽管该判决保证了近半个世纪的女性堕胎权。 这个著名的“罗诉韦德案”是怎样的由来?此案的判决又给之后的美国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罗诉韦德案(英语:Roe v. Wade),又译为露对威德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对于妇女堕胎权以及隐私权的重要案例,对于妇女堕胎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此外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限制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并提出“三阶段标准”。最高法院的判决至今仍受到美国社会争议,部分反堕胎团体一直争取推翻判决,而支持堕胎权的人士则要求维持最高法院的判决。判决后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惟限制不一。 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图源:维基百科
事实
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Norma McCorvey意外怀孕想堕胎,她的朋友建议她谎称遭到强奸,以合法堕胎,因为德州法律规定被性侵可以合法堕胎。然而没有警方报告证明其遭到性侵,所以这个办法没有成功。于是,她去了一家地下堕胎诊所,但发现该诊所已经被警察查封。
1970年,律师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为McCorvey(化名珍妮·罗,Jane Roe),起诉代表德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地方法院判决,该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德州的反堕胎法律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Roe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德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争议
妇女“堕胎权”是否为“隐私权”所保障? 隐私权的宪法基础条文为何?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障?
德州禁止堕胎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们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宣布,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律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开创了对所有50个州产生影响的法律先例。 这项影响深远判决的主要意见书,是由前总统尼克松提名的共和党籍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蒙(Harry Blackmun)撰写,他说法院承认“堕胎争议的敏感和情绪化本质,强烈的反对意见,甚至在医生之间,以及该主题激发的深刻而看似绝对的信念”。
当时做出主要意见决定的大法官中,有5人是共和党总统提名。判决也裁定,州政府能管制怀孕第二阶段的堕胎程序,以及在多数情况下怀孕的第三阶段禁止堕胎。
艾森豪威尔(Eisenhower)总统提名的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写道:“法院今天已经彻底证明,从宪法的角度,各州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喜好)针对个人自由进行广泛限制。”
表达异议的大法官,分别是民主党提名的拜伦‧怀特(Byron White)及共和党提名的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其中伦奎斯特后来还当上美国首席大法官。
在一份反对意见中,尼克松提名的大法官伦奎斯特表示,这项裁决意味着“对于怀孕前期(三个月)的堕胎,州一级(法律)实际上就没有了任何限制”。
他补充说:“在决定这样一个假设性的诉讼时,最高法院偏离了长期以来的规则,即最高法院永远不应该‘制定一条比该案事实本身所要求更广泛的宪法规则’。”他还指责法官同事们在依赖“所谓‘强制性州利益’的标准进行审核时,回避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
“罗诉韦德案”判决令保守派社会和法界人士大反弹,他们多年来一直致力寻求破坏或推翻这项判决。
美国堕胎合法化简史
19世纪美国政府持“反堕胎”立场;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美国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即怀孕18周)的堕胎定为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
自1859年起,除为挽救母亲生命,美国医药协会谴责所有堕胎行为,并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同时,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1921年,生育控制联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纽约成立,开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堕胎。1930年代,执业医生每年进行80万宗堕胎,非法堕胎也大增。此后,堕胎合法化迅速蔓延。
1959年,立法机构提案“刑法雏型”,拟通过因强暴或乱伦而致的怀孕,或为了母亲身心健康,可在合法医院执行堕胎手术的法令。
1965年,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决定让人工避孕合法化,并定义为“个人权利”。
1967,科罗拉多州首先通过因强暴、乱伦或为拯救母亲生命可施行堕胎手术;加州、俄勒岗州开始跟随。
1970,夏威夷成为第一个允许孕妇在任何情况下合法堕胎的州;另有14州通过立法,同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堕胎。
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判决后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在“罗诉韦德案”判决出来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数州的反堕胎法,确立了“三阶段标准”,来指导各州法律在妇女妊娠的不同阶段是否应当允许堕胎。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阶段标准”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头3个月)妇女作决定的自主权;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个月),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后3个月),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行政命令,促使胎儿组织的搜集和研究合法化,进行口服堕胎药RU486的研究,以及民众可以在政府补助的诊所内接受堕胎指导与咨询。并且,美国军队医院也开始提供堕胎手术。
2003年10月21日,国会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规定禁止在妊娠中期三个月和末期三个月实施堕胎,布什总统立即签署法案。
2009年,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命令,允许政府资助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总统的禁令。
“罗诉韦德案”主角的大反转
2017年2月18日,“罗诉韦德案”的主角“罗”——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在德州去世,终年69岁。
1998年1月21日,“罗诉韦德案”的主人公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在美国参议院司法机构作证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在华盛顿特区国会山举行的罗诉韦德案25周年听证会上。(Chris Kleponis/AFP via Getty Images) 据《纽约时报》1994年的报导,麦考维来自一个破碎家庭,声称曾经被一个亲戚多次强奸,早年辍学。她16岁结婚,但很快便离婚,曾怀孕三次。她的三个孩子有三个不同的生父。长女由母亲代养,另外两个孩子则由他人领养。她一度沉迷酒精和毒品,也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1969年,诺玛怀有第三胎时,她加入了一个争取堕胎权的组织。
麦考维以化名珍妮‧罗(Jane Roe)委托律师,指控德州的刑事堕胎法违宪,她声称自己遭强奸以争取堕胎,但案件被否决,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审理,至1973年,她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获得胜诉。
直至80年代,麦考维才对外承认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当年自己并没有被强奸,仅是希望加快案件审理,让她可以堕胎。她公开身份后,积极参与争取堕胎权的运动,出席游行﹑在妇女诊所工作﹑向群众发表演说﹑写自传﹑拍摄纪录片,成为争取堕胎权的风云人物,倍受关注。
但是,1995年8月8日,麦考维接受洗礼,成为一名基督徒,从此开始了反对堕胎的历程。此后,她还成立了一个“不再是‘罗’”(“roe no more”)的机构,促进反堕胎宣传。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传,描述她如何从一个堕胎标志人物变成一个坚定的反堕胎积极分子的心灵巨变,书名叫做——《被爱征服》。
2016年美国初选期间,共和党候选人罗恩‧保罗(Ron Paul)公开发言说:“‘罗诉韦德案’是完全错误的,它根本不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包括宪法修正案,没有一个字,有支持堕胎的意思。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
Wanna know something crazy? Jane Roe, whose real name was Norma McCorvey, never actually supported the abortion movement. She admits she was paid to played a role. She ended up opposing the court’s decision in the end. https://t.co/m5xjBMTvjK
— David Wells (@called2serve249) 华盛顿邮报:“Jane Roe”在临终前做出了惊人的供词。Jane Roe(化名) ,真名是 Norma McCorvey,她从未真正支持过堕胎运动。 她承认她是为了扮演一个角色而获得报酬的。 她最终反对法院的判决。
原告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说,她加入反堕胎运动是为了报酬,而不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