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要于法有据、公开透明、遵守程序,这样才能赢得居民的理解和信任。暴力执法,层层加码,暗箱操作,只会进一步削弱政府公信力。
这两天,上海居民录制的一段视频冲上热搜。
视频中,身穿白色防护服的警务人员向居民宣讲所谓的“新政策” —— 一人感染,整层楼都视为密接,必须转运隔离。居民听了之后,对这个政策是否真实表示怀疑,并试图索要相关文件。警务人员坦言没有文件,并表示如果居民不主动配合,就要强制带走,并进行行政处罚,他所依据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适用这个法律条款,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上海已经进入了“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不应按照我们日常感受来理解,不能认为上海遇到了一件很紧急的事情,就进入了“紧急状态”。
去年夏天,台风“烟花”过境上海,一时昏天暗地,航班和铁路运输大规模取消,事态看上去也是非常地紧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海进入了“紧急状态”。
今年3月以来,上海遭遇了自新冠大流行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波疫情,居民足不出户,整个城市接近停摆,多起恶性事件频上热搜,事态不可谓不紧急。
但是通常意义上的“事态非常紧急”并不意味着上海“进入紧急状态”。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截至目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均没有作出上海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整个上海市,还是上海市内某部分区域,均未进入紧急状态。
既然上海没有进入紧急状态,那么这位警务人员就没有权力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这个法律条款,还有另外一个前提,那就是上海市、区、街道(镇)三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决定和命令,命令居民“一户感染,全楼层隔离”。
“决定、命令”也不应按照我们日常感受来理解。随便哪一个执行公务的人员说他的行为是政府的命令,就是政府的命令吗?显然不是。
很多影视作品,其中官员耀武扬威,颐指气使,对着老百姓说,我命令你如何如何。老百姓势单力薄,只能乖乖服从,命令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这样的命令,不是这里所讲的“命令”。
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属于规范性文件,任何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明文规定。视频中的居民对警察说:“你有文件吗?拿给我看看。”这位居民可能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他这么说,显然是具备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这样的法律常识,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八部分明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视频中,警务人员自称拿不出文件。没有正式文件的“命令”,就不是“命令”, 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此,从这一点看,这位警务人员也没有权力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宪法规定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明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政府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削减居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政府行为必须要公开透明。决策内容、执行情况等相关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政府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需要出示证件的必须出示证件,需要告知行为依据必须告知依据。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居民的理解和信任。暴力执法只能进一步削弱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