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一刀”永远差一刀,律师诉赢拼多多,砍刀行为却未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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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帮我砍一刀”——自拼多多上线后,不少人都收过到来自“亲朋好友”发来的这句话。而也有不少人对这句话厌烦不已。
于是,既可以看到有人忙着拉人头“互砍”,也有人公开怒怼拼多多涉嫌“欺诈”或收割智商税。
日前,有专业律师公开对拼多多这种行为发起诉讼。7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宇航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拼多多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拼多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律师刘宇航赔偿损失400元。
但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尽管看似刘宇航律师赢了官司,但却并不能把拼多多怎么样。多名律师向法度Law表示,400元赔偿额对于拼多多而言,不值得一提,所以,这份判决对拼多多几乎没有任何压力。
律师无奈的表示,本案后拼多多“砍一刀”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法院很可能并不会要求拼多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所以在判决结果上,消费者胜利了,但在实践中,拼多多依然我行我素。
此次诉讼案还要追溯到2021年3月。当时,上海律师刘宇航领取了一张“超级免单卡”,并按照拼多多平台的操作提示,挑选商品进行砍价,参加“砍价免费拿”活动。
很快,平台显示刘宇航已达成“砍价进度第一名”,并不断“鼓励”刘宇航邀请几位好友就可以免费拿到商品。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即使刘宇航邀请了同事们帮忙砍价,甚至特地购买了拼多多9.9元的“加速礼包”,但距离砍价成功始终只有“一步之遥”——只差0.9%。
其实,刘宇航的遭遇并非个例。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3月17日,斗鱼游戏主播“超级小桀”在直播时将拼多多“砍一刀”换手机砍到了小数点后6位,耗时两个多小时但未能成功砍价。
下播近两小时后,未有其他操作的“超级小桀”竟然收到了砍价成功的提示。相关页面显示,其获得了一张无门槛商品券,支付0.01元购买手机。“在直播间里的两个小时,一直显示都是砍价不成功。我好奇的是,现在究竟是我自己砍价成功了,还是拼多多官方关注到了此事,刻意‘送’了我一台手机?”
而针对此事,拼多多的回应是,“未砍成功”不实,“几万人参与砍价”不实,但没有透露究竟有多少用户帮助“超级小桀”砍价。
实际上,参与过拼多多“砍一刀”活动的用户都有同种感受,砍价初期易如反掌,砍价后期比登天还难,为了砍价成功,只能想尽办法寻求其他用户的帮助。
此外,“法度law”搜索发现,在微博、百度等地,有关“拼多多砍价”的话题随处可见。
对于“砍不成”的拼多多,前述的刘宇航律师一纸诉状,将拼多多送上了法庭。
刘宇航认为,拼多多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已构成欺诈且严重影响社会风气。
拼多多回应称,因页面显示的百分比位数是有限的,所以其将小数点后有6位数以上的百分比进行了省略显示。因此,页面显示的0.9%实际上是0.9996427%。
7月6日刘宇航对媒体表示:“我认为本案有上诉的可能,因为欺诈是‘故意’,侵害知情权是‘大意’,我对此不认可。”
法院宣判后,刘宇航在微博中表示,很多人没有看出本案的意义在哪里,认为本案只是我个人的获得了400元,没有价值,实际上本案在对消费者意义重大。我们的人民法院用裁判文书至少确立了两个重要标准:
1、判决明确确认商家举办营销活动应当保障消费者对活动相关内容的知情权。如果侵害知情权,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2、承认消费者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耿军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是其吸引流量,获取新用户的方式,一种营销手段,而该活动的规则是不透明的。拼多多通过砍价活动与用户形成了射幸合同关系,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用户有权向拼多多主张交付免费的物品,而拼多多则有权主张用户先完成邀请与砍价行为。
本案的情况涉及两个层面法律问题,第一层面是消费者知情权,第二个层面是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
本案中,拼多多在采取类似“有奖销售”营销活动的方式时,应通过明显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该活动的规则,让消费者清楚知道参与后,怎么做以及有多大的概率能拿到红包的要求,以此让消费者来决定是否参与。如果拼多多没有明显告知消费者,那么将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第二个层面,如果拼多多未明显告知消费者活动规则,或者在实际的过程中篡改规则,甚至是利用大数据算法“暗箱操作”控制活动“红包”的发放,那么将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规进行有奖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此案中,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消费者一般是通过商家给出的数据来判断活动的进程,但拼多多在“砍一刀”活动中,以“贴心省略数据”为由,呈现误导性较强的数据,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引导消费者不断地呼朋唤友甚至是花钱购买“砍价包”,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法院以侵权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判赔400元,这和律师的起诉要求获赔数额有一定距离,但起码让人民知晓了,拼多多以“砍一刀”的方式拉人头,但消费者始终会差几人,很难达到拼多多的要求,还是无法领取到商品,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就是给消费者一定的赔偿。而消费者还认为拼多多构成欺诈,但未被法院认可,构成消费欺诈的话,赔偿额应当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赔偿。
那么,拼多多是否构成欺诈呢?在我看来,拼多多在法庭上以页面显示百分比位数有限为由,认为消费者永远差一刀,是因为百分比后面还有数字,但页面无法显示所致,很难说服人。对于消费者而言,到底差几人,拼多多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拉人后,永远还差几位,而在消费者界面却显示还差几位,几位到底是几位,应该明确,不予明确,让消费者永远不知道差几位,这就属于欺诈,应该按照欺诈的标准给消费者进行赔偿。
谭敏涛律师表示,但本案之后,拼多多“砍一刀”的行为并没有禁止,也就是说,法院很可能并无给拼多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拼多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判决结果上,消费者胜利了,但在实践中,拼多多并没有吸取教训,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司法判决当回事。
400元的赔偿额,对于拼多多而言,确实是很不值得一提,所以,这份判决对拼多多,几乎没有任何压力。
谭敏涛律师表示,此案是律师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和教育意义,但我们国家又不是判例法国家,很难说,其他消费者照搬律师的起诉状进行起诉,法院还会支持判赔400元。而消费者再遇到类似问题,能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拼多多,当然很值得鼓励,但我们都知道,起诉是有时间成本和精力付出,付出的多少在本案中没有获赔的数额多。
律师公证所花费的费用都在1000元,400元赔偿额连成本都保不住,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说,此诉讼得不偿失,但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来说,他让人民看到了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哪怕得不偿失,都可以发起一场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说,此案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维权成本过大,获赔数额太低,很少有人会选择起诉,这样,就很有效遏制拼多多的行为。
另外,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拼多多所设置的砍一刀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可以进行罚款。
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拼多多“帮砍一刀,免费拿”活动能达到销售商品和营销客户的效果,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可以达到“拉新”的效果,商业活动中采用手段进行营销本无可厚非。但是避免本末倒置,首先必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按照知情权理论,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决择及实现平等的基础。平等要求对信息的充分获取,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是把自身从被动、受摆布或蒙昧的客体地位摆脱出来,回归平等主动和真正自由主体地位的必经之路。
拼多多公司的“砍一刀,免费拿”活动,还违反了民事活动的“民法诚信原则”,“诚信”内涵十分丰富,不仅仅包括“诚实信用”,而且包括像善待自己一样,诚意善待他人,内容涵盖“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要求人们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时,主观上起码应当遵从“善意”、“诚实”和“信用”的要求。
消费者在选择购物平台时更青睐物美价廉的平台,经营者必须诚信对待消费者,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将时间和精力放在花费心思、挖掘人性、设计钻营的营销模式上,提升服务消费者的能力才是正途。
中国法学会会员葛树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拼多多不构成原告刘宇航诉称之欺诈,但构成知情权侵害,并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宇航400元损失。虽然法院仅仅支持原告400元损失,但这起案件成为人们反对拼多多侵犯知情权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只要之前被拼多多以砍价为名侵犯过知情权的消费者,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拼多多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到本案,尽管法院认为拼多多构成知情权的侵害,却没有支持原告刘宇航关于拼多多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若刘宇航对此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刘宇航不服一审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然也有很多朋友认为,案件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可能也会被维持原判。本案中只要刘宇航想坚持到底,即便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的判决,刘宇航依然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同时,刘宇航若之前还曾被侵犯知情权,还可以依法将拼多多起诉至法院。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
当事人刘宇航律师认为欺诈是‘故意’,侵害知情权是‘大意’的比喻是恰当的。
对于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即拼多多需要对“砍价”的具体规则公开,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规则,对“砍价”有一个自主的评估,反观拼多多的夸大用词,确实会给消费者一定的误导。
但是,夸大能否转化为欺诈应当谨慎判断。“对于砍一砍即可免费拿手机”“转发即送手机”这类噱头主要是为了宣传造势,属于天上掉馅饼的极小概率事件,不能当然的理解为“只要转发,就必须送手机”,其夸张的说法在实务中往往不被算作欺诈,想要构成欺诈,需证明该事件的概率为0,从拼多多案来看,确实有砍价成功的案例,因此,一审法院没有以欺诈定案是合理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刘宇航律师获赔400元如果生效,对拼多多也是个不小的潜在风险,足以给拼多多一个深刻教训,更加规范互联网消费市场。
END
作者|赵果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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