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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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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转载)

捍卫尊严的女人
1楼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发表时间:2011-10-31 11:44:00
点击:19098
回复:293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王**,女,1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州**院职工,住个旧市人民路**大楼14楼5号,联系电话:13708632418。
在2007年8月23日,我去覃忠瑜(本案的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经营的个旧市川庙街原港丽烫染沙龙店进行泰式洗头消费,造成我的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的情况,曾向红河州州委、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人大、州检察院;云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同时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已立案,并责成案发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报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的两审法院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明显袒护侵权人覃忠瑜,维护侵权人的利益的事实,请求给予严肃查处的投诉后不久,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自称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跟我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当时我问她贵姓,她说姓叶,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她对我说:“法院和检察院两边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我考虑到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所以我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云南省个旧市法院打电话通知我到该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时,我还以为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立案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怀疑这其中会有什么“猫腻”?截至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左右,个旧市法院又打电话通知我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我生病我叫我表妹去拿,我表妹是在第二天(17日)早上10点左右拿回的《民事裁定书》,当我看到《民事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晴天霹雳,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再仔细一看,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制作”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送达给我,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的情况呢?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问了我的案子进展情况,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检察院。”至此,我才明白了这是云南省高院在我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违法自行立案裁定的······。我突然想起了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那位叶法官的话,“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为了堵住我的申诉渠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的手法来对付我,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理发店老板娘覃忠瑜侵犯我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发帖子,以及网络论坛发表以来,读者超过了100万人,同时《生活新报》等媒体介入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但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督下,我却得到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罕见的匪夷所思的结果,我只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案件还处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云南省高院面对我投诉、反映两审法官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之后,他们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下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下发《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而且“裁定在前,受理在后”。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视法律如儿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目张胆地造假的行为,特别是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做出了“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枉法裁判案,是这些法官导演了这起滑稽的司法游戏,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渎职侵权,在当事人没有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情况之下,马俊杰等法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自行造假立案,自行下达《受理通知书》及下发《民事裁定书》,进行蒙骗当事人(受害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为当事人(受害人)的利益考虑,纯粹造假维护下级法院及法官的利益,只要法院驳回就做到平安无事,通过造假从法律上就堵住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渠道,完全实现办案政绩,避免了法官错判案子受处分的风险,他们认为像当事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是无法盘得倒他们的,即使知道情况也不会做出什么反应,错误地贬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他们的手段是很卑鄙残忍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签名: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民事申诉书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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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2楼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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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3楼
腐败分子是人民的公敌
腐败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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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4楼
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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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5楼
支持正义维权!!!
一如既往的支持受害人维权到底!!!
众人拾柴火焰高,希望广大网友积极的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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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6楼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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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7楼
一声长叹;正义在哪;强顶此帖。独问西风旧情荡;自知北寒绝花芳;悲鸿孤站江柳泣;伤心泪落盼暖阳。冤民共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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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一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必须公平正义当道,唯有公平正义才能“演一音则普应群机,施一法则众魔皆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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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面对特权腐败,面对邪恶的不公正,有人成为帮凶,很多人选择了沉默,而我们,从不放弃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我们呐喊,我们抗争,哪怕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哪怕有人说我们偏执。其实,社会进步往往是那些“偏执”的不安分的人推动的,大量上访者聚集北京不是他们的性格出了问题,而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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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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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把反腐败扫黑恶斗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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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12楼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帖不沉,债就在,顶一次帖就是逼一次债。
善恶到头终有报,这些人如此恶毒,早晚有一天,他们(她们)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他们(她们)应该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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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13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案,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廉耻丧尽、上下串通、左右联合、相互勾结、道德沦丧、恃强凌弱、为虎作伥、伤天害理、利欲熏心、丧德败行、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为非作歹、胆大包天、无法无天、执法犯法、执法违法,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却立案在后,丧心病狂地制造冤假错案,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不处理和追究这些违法犯罪的黑法官,还把马俊杰由副庭长提拔为庭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腐败和黑暗可见一斑;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的违法造假行为,可时至今日,这些违法造假犯罪的黑法官仍然稳座法椅,没有受到一丝一毫的处理和追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包庇、袒护、纵容,不仅不去查处,不依法办案,不认真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和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及依法抗诉,反而“将计就计”、轻描淡写、稀里糊涂地以云南省高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假的《受理通知书》和假的《民事裁定书》)就终止了人家申诉人(受害人)申请抗诉的审查,严重失职渎职!!!
另外,在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同一天(6月25日),受害人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可时至今日,实名举报的受害人未收到任何回复。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
呜呼!!!云南的司法腐败已经不可救药了!!!老百姓已经没有地方可以伸冤了!!!弱势群体可怜啊!!!冤民有冤无处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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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法院也好,法官也罢,从普遍的角度看,无论是从司法公权力正当行使意义上,还是法官个人操守意义上,他们都没有给予社会足够的信心。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不公正,但司法失去公信力的恶果已经呈现——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例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怀疑:司法队伍为谁而存在?为谁而行使公权?
法官的威严必须奠基于社会的基本信任,专家学者的呼吁并不能替代民众的广泛接受,也无法消除民众的疑虑,学理的正确必须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承认的基础就是法官必须把能做到的做好,一丝不苟,保持头脑清醒,随时拒私利于自身千里远。在社会都缺乏基本法理共识的时期,大量纠纷涌向法院,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因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滞后,不得不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尊严和法官威严的重建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具有稳定社会的功效,也是重建社会各种新伦理的典范,健康的司法伦理应该成为社会新伦理重建的第一道曙光。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不能无视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抗争或弱势群体维权的声音。
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权力对民众的侵害,因为它杜绝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于是出现了针对法院和法官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恶性案件。报复行为的启动关键,在于报复者心理失衡的来源和强度。而不公正的法官往往是制造当事人心理失衡的始作俑者,因为社会正义的源头被握着公权的人给污染了。
在法制健全的进程中,政府、人大、司法界都应该随时高度警惕百姓维权经过的痛苦,关注民生的程度取决于关注社会底层疾苦的程度。也只有这这才真正配得上叫法制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政府的诚信和威望不能毁于一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官手里。凡一切有悖于“三政府”的建设和影响法制社会建设的现象,都应当坚决严惩,特别是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戏弄法律、道德沦丧、素质低劣、丧德败行、人品低下、趋炎附势、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胆大妄为地制造枉法裁判的法官,更要严惩不贷,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还人民一片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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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电脑就是我们的枪杆子,网络就是我们的导弹;相互支持,维护正义。为伟大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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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书记指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孟建柱书记指示:加大对政法系统,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一查到底,发观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最高法院决定: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纠正冤假错案。
周强院长在青海、黑龙江调研时指示:“……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铁的手腕惩治司法腐败;……”。
最高法院要求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最髙检察院书记指出:清理检察人员的违纪线索决不许捂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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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17楼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意志屈从于权力意志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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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18楼
云南省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制造假案为何无人管
云南省个旧市市民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造成左耳耳膜穿孔,在治疗过程中,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的主任后群(主任医师、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欺骗患者,剥夺患者的知情权,偷梁换柱,丧尽天良,擅自用鸡蛋膜代替耳后筋膜来给患者做耳膜修补手术,造成患者的耳朵内部化脓感染,使患者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和并发症,给患者造成了终身的痛苦。由于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帮王女士做手术不仅没有治好她的病,反而给她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所以他们不得不把王女士转去云南省省城昆明市的大医院重新做手术,由于患者的耳朵化脓感染了,重新做手术效果也不好,王女士的耳朵注定是治不好了,一次消费给王女士带来了这么大的痛苦,这是王女士始料未及的,但是后来所发生的一切,让王女士领教了什么是官官相护、什么是官商勾结、什么是司法腐败、什么是沆瀣一气、什么是医德败坏······
治疗终结后,由于与侵权人覃忠瑜商量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女士将其起诉到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王女士聘请了律师,律师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算出侵权人覃忠瑜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王女士十一万余元,而个旧市人民法院最终只判了四万元给王女士,其中精神损失费只判了一千元,判决明显不公平,王女士的多项合理主张得不到支持,王女士质问主审法官赵丽萍为什么不判伙食费给受害人,赵法官回答说:“你在家里也要吃。”赵丽萍判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随心所欲,胡作非为,胆大包天,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她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胡乱判案。受害人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想到中级法院的王丽仙(本案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比个旧市法院的赵丽萍更黑、更坏,她骂上诉人王女士:“你作为上诉方一点也不主动,人家其他那些上诉人上诉后马上就来‘蹦’来‘整’,哪个像你这样······”王丽仙还要求王女士撤诉,王女士不同意撤诉,王丽仙就装模作样的走走过场,假模假样的开一下庭,然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不服又去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后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堵住王女士的申诉渠道,更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竟然没有当事人(受害人王女士)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却立案在后,莫名其妙地驳回王女士的申诉,王女士压根就没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她只是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在此期间,云南省高院的叶红曾经打电话给王女士,要王女士写一个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王女士考虑到检察院已经立案,所以就没有答应叶红的要求,没想到云南省高院竟然卑鄙到如此地步,为了给侵权人覃忠瑜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他们不惜践踏法律,亵渎法律,执法犯法,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与下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起来炮制出司法史上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而更奇葩的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居然也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伪造出来的假案就不负责任地终止了该案的审查(不抗诉了)。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和控告,并在网络上曝光了云南省高院的丑恶行径。可时至今日,王女士未收到任何回复,制造假案的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安然无恙,马俊杰和孙勇斌还升了官。针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私自违调查案件的事情,王女士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实名举报,而王女士打电话去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回答说王女士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已经转下来给省检察院,他们又把举报材料转给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之后就不了了之。
云南省的司法到底有多腐败——上下级法院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不去查处,反而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老百姓算是彻底领教了云南的司法腐败,当面喊“执法为民”,背后却在“联合害民”!
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全部卷入!为了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帮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检、法人员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甘之如饴、趋之若鹜,纷纷出谋划策,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脑涂地",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荒谬荒唐、龌龊不堪、滑稽可笑、离奇离谱的"司法大戏",让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大饱眼福、大开眼界······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贴身肉搏的惨烈程度可以用惊天动地来形容。当然正如好莱坞大片一样,法律在经过生死搏斗后最终会战胜邪恶,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现。
王女士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起案件的本身!"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最终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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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19楼
我来声援正义维权的网友们!你们是民族的脊梁,社会的良知,未来的希望,世界因为你们而美好!
---顶起一个冤贴,就是为反腐败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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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20楼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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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尊严的女人
21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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