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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击机陈
1楼
我是举报人、控告人陈仲英;
我向市公安局纪检举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王前、李艳玲等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违法、犯罪一事,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我举报后,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却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还为违法犯罪民警李继业、王前、李艳玲等违法、犯罪行为狡辩和推卸责任;
我向天津市公安局纪检提交了录音证据和书面证据,已经形成证据连,可是,天津市公安局纪检不作为,问我录音有没有对你立案调查的说法,难道我提交的录音证据你们公安局纪检没有听吗!关于书证公安局纪检还讲;“说是张璇玑讲;张璇玑写的日记是我让张璇玑写的,”难道你们没看证据吗 ?关于民警李艳玲给罪犯张崴通风报信的信,“你们又说是律师给通风报信,”任何人给被刑拘人通风报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局对通风报信的信立案调查了吗?是谁让吴峥、吴磊这样答复的,是不是脑子进水了,还是让狗踢了,请求董家禄局长督促天津市公安局纪检依法对我举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违法、犯罪一事立案调查,以便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改邪归正。﹙要书面答复﹚
一、王东山勾结公安民警李艳玲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有证据﹚
2001年4月3日张葳在深圳被河西民警抓到并刑拘,会计催峥再逃,催峥通知王东山张崴被抓;张崴被刑拘后王东山又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艳玲等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多次收被拘留张崴家给的钱物;﹙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证)给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王东山和被刑拘张崴妻子刘姝多次到民警李艳玲家,了解案情,民警李艳玲多次收被刑拘张崴家给的钱物,其中民警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买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河西分局已查证)民警李艳玲出面宴请办案人员,﹙证﹚说情干预,还打听、过问张崴涉嫌犯罪案件,民警李艳玲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帮助犯罪分子张葳逃避法律的制裁;﹙见证据一、张璇玑日记,证据二、民警万的录音)
天津市公安局纪检为了掩盖民警违法、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说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民警李艳玲给被拘留人通风报信;说是“律师给通风报信;”任何人给罪犯通风报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你们依法对律师调查了吗?关于书证、录音证已经形成证据链,就能证明是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通风报信的。﹙见证据一、张璇玑日记,证据二、民警万的录音)
被刑拘张崴妻子刘姝和我讲“张崴可以会见律师后,﹙2001年底﹚民警李艳玲打来电话问“张崴让律师代出 ,给你了吗?刘姝;因为信封口了没有给,李艳玲又通过张崴的管教,让张崴又写了 ,由李艳玲亲自给了张崴妻子刘姝”这就是通风报信的信;﹙我没有这封信﹚
关于我举报李艳玲给被拘留张崴通风报信,你们讲“是不是律师给通风报信,”这是谁说的;张崴是给律师 ,让律师给张崴妻子,因为信封口了,律师没交给张崴妻子,最后民警李艳玲又让张崴写了 ,﹙2001年底﹚由张崴的管教给李艳玲,民警李艳玲给被拘留张崴妻子刘姝,﹙我没有这封信﹚
1、公安局未依法查出;
①、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自家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一千多万,(没查公公司账、银行账、上税情况)
②、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气象台桥旁“用公款炒股赢利60多万事实;”
③、公安河西局未查公司账,未查“张葳用其母亲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法律连接;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务院310号令,至于对涉嫌犯罪及时移送的规定。
二、张崴在拘留期间操纵河西法院枉法判决
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张葳写信让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审理,(刘峰岩的女儿是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张崴给张哲的信﹚
三、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办案,非法私放罪犯王东山
张崴在拘留期间操纵河西法院枉法判决,张崴被放出两个月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找公安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诈骗犯张崴卸磨杀驴,又以“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万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为由,指使公安民警为其办案,(万的录音证据)公安民警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利用非法手段为诈骗犯张崴取得非法利益,查清王东山犯罪事实,让王东山吐出钱后,又把王东山给放了;公安民警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私放罪犯王东山,充当黑恶势力的执法队、黑恶势力保护伞。﹙见证据二,民警万的录音、张璇玑的日记)
法律连接;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国务院310号令,至于对涉嫌犯罪及时移送的规定。
四、河西区公、检、法在审理催峥刑审案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公安河西分局又将催峥案件移交检察院,2003年河西检察院认定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河西法院、检察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判催峥释放,难道公安局和检察院是饭桶吗?
五、公安河西分局王前非法向诈骗犯提供户口本
2005年下半年,我问民警王前户口本一事,王前讲,“去年﹙2004年﹚张天泰向我提出在领一个户口本,我﹙王前﹚问原户口本那,张天泰讲在儿子张崴那,依法没给办;今年﹙2005年﹚张天泰又说户口本丢了,我才给办了一个新户口本;”2005年5月换新的身份证时我从张天泰那要来户口本,我向民警王前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民警王前明知户口本在我这,没有丢失,故意违反户口簿管理规定;第30条;受理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补发事宜:(一)对丢失或损毁要求补发《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和家庭主要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主要成员(16岁)签字。在我未签字的情况下, 王前故意触犯法律天平;非法为张天泰提供户口簿,用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见证据户口本复印件)
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向诈骗犯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户口本打印的日期写的是2003年4月11日,王前和我亲自讲是2005年5月给办的; 公安局机关合法的户口本在我手里;是1998年3月21日发的;
天津市公安局纪检为何不到河西法院取证,是不是知道法院不给复印户口本,非让我一个老百姓调查取证,﹙户口本﹚,还是想掩盖公安违法、犯罪行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证据五﹚
关于民警王前非法给张天泰、张崴提供户口本用用途说明;
1、2003年张崴让乔云芳到佟楼工商银行给张崴开保险柜,乔云芳不去;天塔派所民警王前非法向张崴、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张崴刑拘前以其乔云芳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2、2005年张天泰、张葳利用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向河西区法院提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并操纵法官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故意枉法、逆向判决,﹙已被推翻﹚非法执行案外人,已构成恶意诉讼罪、虚假诉讼罪,造成我无家可归,
六、张崴、张天泰勾结河西人民法院法官诈骗我房屋
张崴、张天泰利用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等证据向河西法院提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并操纵法官通过诉讼诈骗案外人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故意枉法、逆向判决,﹙已被推翻﹚非法执行案外人,已构成恶意诉讼罪、虚假诉讼罪,造成我无家可归,
七、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在审理(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等法官指使张崴、张天泰勾结天塔派所民警李继业、王前打击报复举报人;
民警李继业、王前私闯民宅对我讲; “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崴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依法对你立案调查;”没有给我任何法律文书;国家以明令禁止,民警李继业、王前却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阻止我举报;”民警李继业、王前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法官枉法判决造成的;民警李继业、王前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诈骗犯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之便为诈骗犯谋非法利益,民警李继业、王前在张葳诈骗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符合黑恶势力的规定,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黑恶势力保护伞。﹙证据三;流氓警察李继业违法、犯罪录音转换文字说明;民警李继业第二次讲话我录了音,第一次我已经出示了证据)
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枉法判决造成的;国家以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纠纷,民警李继业却以刑事案调查为由插手民间纠纷,利用职权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住房,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打击报复举报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并栽赃陷害举报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地下执法队;
附另案;流氓警察李继业的外号形成;
几年前,民警李继业和一个女的发生不正当关系,女的告到河西分局纪检,河西分局纪检让女的拿证据“女方说李继业后腰有个瘊子,”河西分局纪检和民警李继业讲;“女方说你后腰有个瘊子,”李继业讲;“天塔街女的全知道我腰有个猴子,难道我全强奸了吗!”河西分局民警给李继业起了一个外号“流氓警察;”这样的一个流氓警察就当上了派出所所长,难道天津市公安局没有好人了吗?
法律连接;
一、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立案审批表》。
三、《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刑法》第294条(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依法严惩“保护伞”
22.《刑法》第294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入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入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控告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八、河西区天塔街官员认贼作父,以案某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08年11月16日河西区天塔街官员将我的生活用品搬到农村,造成我家具损坏,财产丢失、我向天塔派出所报警,至今没解决;
九、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1、自2007年,我多次向公安河西分局纪检举报民警李继业、王前,李艳玲等在公、检、法审理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贪赃枉法,在张崴、张天泰的组织和操纵下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舞弊;民警李继业、王前、利用刑事手段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民警李艳玲等多次给被刑拘张崴多次通风报信、收钱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手段为自己取得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非法手段协助诈骗犯一家诈骗他人财物;审理王东山案民警,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手段为诈骗犯张崴取得非法利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私放罪犯,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十、请求天津市公安局依法调查,以便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改邪归正!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可是,有的天津公安民警怎么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充当地下执法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我举报后,公安河西分局纪检读职侵权,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为公安民警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更会变向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天津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及民警民警李继业、王前、李艳玲等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黑执法队,以便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改邪归正!
附;录音证;已交天津市公安局纪检,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天塔派出所
书证据;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市公安局纪检不收我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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