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型“见义勇为”必须休矣
菩提树下76
1楼
暴力型“见义勇为”必须休矣
袁仲国
赵宇事件,这两天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而看舆论风气几乎一面倒为赵宇“见义勇为”喊冤。因为我不是目击证人,并不了解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究竟如何,媒体的一面之词也不见得多经得起推敲,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不想去判断谁是谁非。我想说的是,不论对错,所有暴力型的“见义勇为”必须休矣。法制事件,必须交给专业的执法队伍去依法执行,任何人不能自命侠义而以自己的拳头代替法律的审判。
以暴制暴绝不能定性为见义勇为加以鼓励,此风一开,必然无限助长拳头为王,试问法制社会如何建立?假如A看见B侵犯C,可以选择不报警而是见义勇为奋勇上前以武力打残B,而使C得到解脱,那拳头更大的D是否又能同理以武力去打残A使B得到解脱呢?同理,E,F,G,直到Z,Zn是否也能同样做呢?大家想想那是什么场景?岂不成了拳头为王的草莽江湖?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安全的社会环境,尤其憎恨和不能容忍以武力欺凌弱小的恶霸,武侠小说或电视剧看多了的人也很有一种所谓英雄救美或锄强扶弱的侠义情节。却不知越是侠义盛行,离法制社会就越远,社会安全系数就越低。只有健全的法制才是维护公民安全的最重要的基石。
而健全的法制,始于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只有杜绝这种拳头解决问题的暴力方式,在遇到纠纷或冲突时第一时间想到法律,想到警察,控制住自己的拳头,才是健全和完善法制的关键。而看网上普遍风气,呼吁保护这种所谓的见义勇为的暴力之风何其盛行,呼唤法律健全的声音何其微弱。这实在让我为国民的这种素质感到悲哀,也为媒体偏离正道而深感痛惜。
回到赵宇事件,我们先来看看理想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不是第一时间报警叫来警察控制局面么?赵宇不去报警而选择以兵哥的武勇去打残冲突中看起来是强势施暴一方的李某,这是正确的应该鼓励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将人打残还能扯上见义勇为的标签?还能凭自己主观想象给对方贴上‘强奸未遂’的罪行?
试问既然未遂,在有人来了的时候,还有强奸犯仍然有强奸的激情吗?需要采取打残的方式才能制止暴行的发生吗?喊一声警察来了起不到震慑作用?在我看来,以见义勇为的名义,逞血腥的武勇痛快,未尝不是一种为恶,警察在逮捕罪犯时尚且不能想杀就杀,何况没有执法权力的公民,面对冲突中还并没由法律定罪的个人,凭什么理直气壮地对他人进行伤残?
赵宇事件,于情可谅,于理于法却未必能容,所以我希望网上唱赞歌的声音能少一点,以此为契机,用舆论去推动健全的法制建设和高效执法队伍建设,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才是正途。
袁仲国
赵宇事件,这两天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而看舆论风气几乎一面倒为赵宇“见义勇为”喊冤。因为我不是目击证人,并不了解整个事件的完整过程究竟如何,媒体的一面之词也不见得多经得起推敲,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不想去判断谁是谁非。我想说的是,不论对错,所有暴力型的“见义勇为”必须休矣。法制事件,必须交给专业的执法队伍去依法执行,任何人不能自命侠义而以自己的拳头代替法律的审判。
以暴制暴绝不能定性为见义勇为加以鼓励,此风一开,必然无限助长拳头为王,试问法制社会如何建立?假如A看见B侵犯C,可以选择不报警而是见义勇为奋勇上前以武力打残B,而使C得到解脱,那拳头更大的D是否又能同理以武力去打残A使B得到解脱呢?同理,E,F,G,直到Z,Zn是否也能同样做呢?大家想想那是什么场景?岂不成了拳头为王的草莽江湖?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安全的社会环境,尤其憎恨和不能容忍以武力欺凌弱小的恶霸,武侠小说或电视剧看多了的人也很有一种所谓英雄救美或锄强扶弱的侠义情节。却不知越是侠义盛行,离法制社会就越远,社会安全系数就越低。只有健全的法制才是维护公民安全的最重要的基石。
而健全的法制,始于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只有杜绝这种拳头解决问题的暴力方式,在遇到纠纷或冲突时第一时间想到法律,想到警察,控制住自己的拳头,才是健全和完善法制的关键。而看网上普遍风气,呼吁保护这种所谓的见义勇为的暴力之风何其盛行,呼唤法律健全的声音何其微弱。这实在让我为国民的这种素质感到悲哀,也为媒体偏离正道而深感痛惜。
回到赵宇事件,我们先来看看理想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不是第一时间报警叫来警察控制局面么?赵宇不去报警而选择以兵哥的武勇去打残冲突中看起来是强势施暴一方的李某,这是正确的应该鼓励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将人打残还能扯上见义勇为的标签?还能凭自己主观想象给对方贴上‘强奸未遂’的罪行?
试问既然未遂,在有人来了的时候,还有强奸犯仍然有强奸的激情吗?需要采取打残的方式才能制止暴行的发生吗?喊一声警察来了起不到震慑作用?在我看来,以见义勇为的名义,逞血腥的武勇痛快,未尝不是一种为恶,警察在逮捕罪犯时尚且不能想杀就杀,何况没有执法权力的公民,面对冲突中还并没由法律定罪的个人,凭什么理直气壮地对他人进行伤残?
赵宇事件,于情可谅,于理于法却未必能容,所以我希望网上唱赞歌的声音能少一点,以此为契机,用舆论去推动健全的法制建设和高效执法队伍建设,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