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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男孩回校上学:行政取向和自由裁量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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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男孩回校上学:行政取向和自由裁量的紊乱

刘松萝
1楼
弑母男孩回校上学:行政取向和自由裁量的紊乱
刘松萝
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男孩,持刀将自己的母亲杀害。12月11日,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另据报道,男孩3日被带走,6日就回家了。
让公众恐慌的是,男孩的亲属要求学校继续接纳他。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这些年,未成年犯罪者一次又一次逍遥法外。其中,很多犯罪在成年人那里已经是死罪或者接近死罪。就因为是未成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不止一个人说过,未成人保护法正在成为“未成人犯罪保护法”或者“未成人罪犯保护法”。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特别是降低严重刑事犯罪责任的年龄已经势在必行。
我认为:对于杀人一类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降到12岁。10岁以上的杀人者,也应该被长期管束。
不能不指出的是:处处担心犯罪者的未来,让他3天就回家了,这是行政取向和行政自由裁量的紊乱。
先说说行政取向的紊乱。
关心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没有错,错在因此对滔天大罪轻描淡写,不加惩戒。
恕我直言:这些年未成年恶性犯罪增加,有些是因为社会的爱不够,更多的则是由于社会没有教给少年什么是敬畏,没有告诉孩子什么是因果。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犯了大错都应该承担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压力。至于重罪,就更是这样了。
那么多人有错甚至有罪之后没有精神压力,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行政取向的紊乱,更在于关心加害者甚于受害者,并且无视无过错的公众对于自身安全的关切。
再说说行政自由裁量的紊乱。
修改法律需要时间,而此案依据法律并不是没有严厉一些的处理办法。根据刑法,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毫无疑问,此案已经符合政府收容教养的必要条件。
恶性案件增加的时候不但不依法严厉处置反而在自由裁量的时候避重就轻,只能引发更多的犯罪。
至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关心,我想告诉一些头脑不清的人们:这一切必须要在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并且真心悔过之后才有可能。
2018.12.13.
附记:中新网益阳12月13日电 (付敬懿)湖南沅江市委宣传部13日对记者透露,沅江弑母案吴某康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这样做算合理一些了。
参考资料
1.12岁男孩杀母后被释放欲回校上学 遭家长一致反对_益阳
http://www.sohu.com/a/281338331_425017
2.12岁男孩弑母后被释放,想返校读书,学校会收吗?家长们同意吗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9689803364374686&wfr=spider&for=pc
3.湖南“弑母男孩”需要的是社会教育而非封杀丨凤凰网评论_凤凰评论
https://pl.ifeng.com/a/20181213/60191730_0.shtml
4.“12岁弑母男孩”被带离原生活环境 由多方教育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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