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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民警周盟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其辅警虐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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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民警周盟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其辅警虐待受害人

樱桃201820182018
1楼
关于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民警周盟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其辅警虐待受害人,使其受到二次伤害,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充当“保护伞”,威恐受害人等犯罪事实的举报
举报人:熊忠英,女,51岁,湖北省宣恩县人。
身份证号码:422825196804031020,
联系电话:13227442120,
通信地址:宣恩县沙道沟镇街上村二组。
被举报人: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民警周盟,
地址: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
电话:18372592766。
举报请求:
恳切!恳切!恳切!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民警周盟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辅警田某帮助行凶者虐待受害人,使受害人雪上加霜受到二次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其责任。
2、恳请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民警周盟在开具验伤单时,弄虚作假,欺骗受害人说“互欧”对受害人没有影响,为达到护“黑”目的,欺骗受害人签字等犯罪行为。
3、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民警周盟为达到帮助行凶人的目的恐吓受害人承认“互欧”事实的恶劣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此上访在县级花去了一年多时间,没有一丝结果,请求领导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举报人对此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事实与理由:
1、造成施应现欧打路过拍照的刘仕伦,致刘仕伦轻伤,熊忠英轻微伤的恶果与民警周盟的纵容有关。2018年7月28日上午,熊忠英与施应现发生争吵,施应现报警后民警周盟来处理,并公然对熊忠英说:“你们打架,打,打架了让熊忠英的儿子考不起兵,这一点我做得到。”(有证据)这就是人民公安对国家征兵政审责任的态度!执法人员处理纠纷的办法!施应现本来就有民警周盟护着,听到这话后有恃无恐,继续施工。因纠纷未得到解决,下午熊忠英、施应现又争吵起来,熊忠英见无人管而无法,就用斧头敲施应现侵占处木板,施应现就用碗大木棒暴打熊忠英,刘仕伦听到楼上(案发现场)被打得惨叫,就上楼拍下残忍场景,施应现发现后为销毁证据,扬起木棒向刘仕伦扑去将刘仕伦打成骨折(有视频)。在取证时,经办此案民警周盟知道受害人手中有视频,但不知内容,担心在卷宗中收集施应现请的在场几个工人的伪证词不一致,达不到包庇黑恶的目的,故多次恐吓受害人交出此视频。(此视频直到一审开庭前几天才上交法院),在庭审现场,播放此视频正好与周盟所做卷宗中收集施应现请的在场几个工人的证词大不同,(其中谢远明,欧生文作伪证,证词述说熊忠英、施应现、刘仕伦三人扭打一起,)通过视频判断他们为伪证,同时在场四证人的证词也不一致。这不正暴露出警官周盟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罪行吗?请问,他们的证词还有意义吗?还有,受害人刘仕伦在本案中,是拍照的,是一个旁观者,受害者。但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是此案转变为刑事案件的关键。因此,民警周盟为达到护“黑”目的,从卷宗的始终都想办法把受害人刘仕伦做成参与此案,(从开始开出的验伤单也能证实这点)只有这样做卷宗才能达到减轻行凶者的责任(他看过刘仕伦骨折片子,并拍有照片),真是“用心良苦”。
2、7月29日,受害人熊忠英、刘仕伦都住进了恩施中心医院,刘仕伦打电话给民警周盟,30号要去沙道沟派出所开验伤单,周盟非常友好关心的说,这么远来不便,他30号来恩施做笔录,就帮我们把验伤单开好带来,省我们麻烦,当时我们听后对他的行为从内心非常感动。可万万没有想到他这是给我们设的一大陷井,他给我们开的验伤单是把此案定性为“施应现欧打他人、刘仕伦欧打他人案”, 这不就成“互欧”案了吗?(有原验伤单)。受害人刘仕伦当时发现不妥,问为什么要把“刘仕伦欧打他人”写上,周盟解释说,那只是一个申请验伤的单子,一样的,没有区别。第二天我咨询后,才知这是有很大差别的,刘仕伦打电话要周盟更改,可那时他态度就不友好了,坚持不改(有证据)。可见一个执法民警的用心多么恶毒啊!为达到护“黑”目的,他把 “施应现故意伤害一案”想做成施应现、刘仕伦“互欧”案。这不是黑恶的“保护伞”吗?后受害人刘仕伦去沙道沟派出所找其领导理论,通过领导的反复审核,及时纠正周盟所犯的错误,重新开出验伤单,定性为“施应现欧打他人案”。周盟这种行为还没犯罪吗?不追究都不以平民心,解民愤。在打黑除恶中,“老虎”掏空的是国库,“苍蝇”吃的是民心啊!
3、7月28日下午,熊忠英、刘仕伦被打后,刘仕伦立即报警,民警周盟带两名协警来到现场,周盟看后刘仕伦多处受伤,施应现无一点伤,为了达到帮助行凶者的目的,立刻要求一协警把刘仕伦、施应现铐起来,刘仕伦右手臂已骨折,疼痛难忍,苦苦哀求别铐,周盟大怒:“你是不是要防碍公务?”,刘仕伦无法被铐上,导致骨折处错位(有片子,也有执法记录仪,证实警察来时,打人已平息很久了),这不是在帮助行凶者对付受害人吗?使受害人雪上加霜受到二次伤害,纵容行凶者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民警周盟违反了第三、七小点。
根据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民警周盟有违法行为。
4、施应现从起墙脚开始,除临街一面外,右边与交界的卓仁佳因侵占争吵;后面与刘政周因侵占不仅争吵,还将其父亲推倒(有视频)入院,左边因侵占居住在后面的莫艳、陈万宜两户狭窄通道与他们发生多次争吵,其中推倒刘仕科就补1000元钱而了事。欧打其他人都因旁人拉开,未酿成如此严重恶果。施应现就是一典型黑恶势力,可民警周盟在施应现故意伤害一案调查取证时,不把上述经过做到调查卷宗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做其“保护伞”,有意隐瞒这起案件的起因,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同时,肇事者因有人罩,不怕,每次出事都不是轻松而过吗?在熊忠英,刘仕伦鉴定结果出来后,施应现没有给受害人讲过一句道歉的话。共打两次电话,在第二次施应现给刘仕伦来电的中途被周盟接过去说,施应现找你协商医药费一事,刘仕伦说,“今天,明天不行,要向别人咨询后再说”,周盟就说“不谈我就上报了,申请把施应现取保候审”,周盟当时与施应现在一起,施应现有协商的口气吗?简直就是威胁,因为行凶者本身就黑恶,又有“保护伞”在。难道周盟听不出结果吗?同时,因受害人刘仕伦多次被周盟恐吓,害怕,说话都语无伦次,(在施应现第二次电话中途被周盟接过去后的通话得以充分证实对周盟的害怕)。造成两人不同程度的伤害后果,我们没同意,周盟就要申请取保他,这不是要让恶人逍遥法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民警周盟完全是在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又违反了。
5、9月18日,熊忠英请求周盟尽快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不然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周盟听后发怒,“你举报可以,我会处理你的违法行为的,拍着槕子,要处理受害人刘仕伦、熊忠英的违法行为!”(有证据),因熊忠英弄坏了原已破了的瓦工桶一个,周盟给熊忠英戴上了损坏公私财物的大帽子,在民警周盟眼中,一个破瓦工桶的损坏远远大于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大事(有证据)。民警周盟的行为不仅违了法,让人看后既可气,又可笑。这是不是违法,是不是在恐吓受害人,大家可想而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同时他又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我们是受害者,恶人你包庇,受害人不满还要处理受害者,警徽负予你的权力能这样做吗?请求组织领导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6、周盟所做卷宗有明显偏向。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只收集对黑恶有利的证据,还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诱导、恐吓受害者,就连法庭根据他所做的卷宗,也被周盟忽悠过去了。可见他“黑”到什么程度啊!!此案中,周盟共给刘仕伦做了三次笔录,熊忠英两次笔录,每次笔录中,被询问人要求要写的部分内容,周盟不完全写完整,最后签字时推去推来受害人无奈的签字,因为不签拖着走不了嘛!每次在审讯室做笔录时,都收走我们受害人的手机等物,我们是受害者,不是犯罪嫌疑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做笔录才能收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这已明显违法了。
特别是第二次给刘仕伦做笔录时,在审讯室里只周盟一人审讯,既诱导又恐吓非要刘仕伦承认殴打了施应现,并说只要承认了就不追究刘仕伦了,并还不准刘仕伦在网络上发,并说,如果那样做了,他有办法对付刘仕伦。(领导可以调那次审讯室的监控查看,如上级查不了那天监控,不正暴露出周盟为逃避犯罪做了手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单独周盟一人操作审讯全过程,既诱导又恐吓,已严重违法了。(审讯室的监控查看)
7、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民警周盟收取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街上村民委员会和沙道沟镇城建站各一份调解证明,并把它们作为法庭证据。此事从未有过,从矛盾开始到一审庭审,以上两单位从未组织彼此双方调解过,如真有此事,请问为什么调解证明上没有我签字呢?望从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熊忠英第一次去沙道派出所问鉴定结果时,因熊忠英在住院期间,精神很差,周盟生硬地说:“熊忠英,你不要在这里装。”熊忠英说没有,周盟非说熊忠英装(有鉴定结果存在)(有证据),作为人民警察,不但不同情受害者,还恶语攻击,这不是在帮行凶者吗?。
当时寄到派出所的鉴定说有误要求寄回鉴定所,熊忠英问周盟几时寄回去,可周盟生气说道:“我在一个月之内寄回去,我都有这个权限(有证据)。”人民负予警察的权力就体现在这里吗?熊忠英那天无法,就呆在派出所大厅椅子上打盹一直等周盟许久(可查当天的监控),周盟出来看到熊忠英未走,无法才与她一起寄走。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他违反了此条。
9、7月28日,刘仕伦、熊忠英被打后,是刘仕伦报警,民警周盟带两协警在案发现场将嫌疑人抓获,民警周盟利用职务之便,把材料做成施应现自首,在现场将嫌疑人抓获,算自首吗?根据他的做法,不知又做了什么手脚。他已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人民警察应该是打击犯罪,打黑亮剑邪恶,为人民主持公道,但周盟的所作所为不仅不能体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精神,反而为恶人亮剑受害者,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充当“保护伞”,这种人在人民警察队伍,如不被清除,以后利用他权力身份,不知要吭多少受害者。就此一案中他就已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多条。
综上,恳请上级机关依法查处民警周盟涉嫌滥用职权,收取伪造虚假证据,恐吓受害人.....等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请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举报人处理过程及结果,不胜感谢!
举报人:熊忠英
2019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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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201820182018
2楼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的关注和支持,周盟违法违规真没人敢管,不然我反映一年多没人管呢?公安局也反映过几次,不是推来推去,就说周盟没事,直到我8月14号在网上发举报信后,公安局领导才知道,昨天公安局王局才向我问起此事,我相信领导一定会重视此事的,会给我一个答复的,一有结果我第一时间与你们分享,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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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201820182018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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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201820182018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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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201820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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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201820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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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希望引起乍土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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