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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扫黑除恶应该从政法系统,特别是要从法院开始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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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扫黑除恶应该从政法系统,特别是要从法院开始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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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陈中华;扫黑除恶应该从政法系统,特别是要从法院开始扫起
任何黑社会背后都有政法系统的保护伞,如果只打黑不拆保护伞,伞下的阴影无论如何也扫不掉。所以,前段时间结束的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明确提出,“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也指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意味着,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打击危害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有序的黑恶势力,而且与重整基层吏治、重建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标靶直指地方党政系统中的害群之马。
自古至今,各式各样的社会黑恶分子靠血酬生存,靠高于常人的敢拼敢杀敢舍命发迹。但要追求利益的长期安全最大化,要么洗白进入体制内,要么大小有一把或多把保护伞,且保护伞越粗越大,安全系数越高,坐大的机率就越高。特别是黑恶分子通过金钱贿赂、感情联络、美色引诱和威逼就范等方法寻找政法机关里的公务员当“保护伞”;“保护伞”则通过消极放任、袒护包庇、避重就轻、相互勾结和滥施影响等方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庇护。
政法系统内涉黑涉恶问题比较突出,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将会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一些基层组织和执法机关工作涣散,使乡村恶霸有机会干扰操纵基层选举,把自己势力内的人安插为村支书或县级干部,不仅弱化了党的领导,还会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正义难以得到伸张。“黑社会集团背后的保护伞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凸显。发展起来以后的新问题新矛盾还很多很多。就是在发展过程中,少数政法干部经不住市场经济的诱惑和“糖衣炮弹”的攻击,腐化堕落,容易被犯罪分子拉拢腐蚀,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政法机关和干部本来是保护人民的反而变成去保护黑恶势力了!导致司法不公。
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平反,这一方面反应了党和国家对公平和正义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冤假错案的普遍性。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人们对政府、对法律的最后寄托与希望。底线如被击穿,公正无望。黑恶势力一旦和权力,或者说和司法权力相勾结就演变成了赤裸裸的抢劫和谋杀。
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实行军队参与异地用警,将政法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扫黑除恶”和重建基层党组织是我国未来的重中之重,对此,民众应该要有信心。通过这几年的反腐败力度和成效来看,只要坚持不懈,久久为功,黑恶势力在正义和法律的面前,将会趋向没落和瓦解。而其带来的更大效应是:进一步创造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判断是否公平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用:一法院的安检程度;二法官是否惧怕能和人民群众在一起(如在菜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一起生活)。案件程度越高,说明冤假错案的比例越大。
近年来从最高法到基层法院落马的法官众多。但是没落马的枉法裁判的更多。虽然法官落马了,但是对落马法官判决的案件是否纠正了?是否平反了?好像对落马法官干预的案子平反的报道很少,甚至没有听说,这很不符合逻辑的。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扫黑除恶应该从司法系统 。特别是法院的黑恶势力扫起 ,还社会以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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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陈中华;法律应当允许适当的复仇,才能使权贵不敢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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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法律之弊
君子报仇,左右为难
不报憋屈,报了被拘
古时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训,因2018年初的张某扣和年未的常某尧行为,今当改为君子报仇二十年也不晚。北京时间首发独家报道;2018年12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籍33岁男子常某尧蹲守在街道边,待20年前(1998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初中时的老师张某林经过时,将其电动车拦下扇耳光辱骂,而该老师被打后没有还手,仅是嘴里喏喏地说“对不起”。事情发酵后,有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与他联系,愿意为他作证,证明张某林曾在课堂殴打他。
12月20日中午,北京时间记者从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获悉,“20年后拦路打老师”当事人常某尧于11时许被抓获,当时其正准备乘车返乡处理此事。被抓前一晚,常某尧曾在当地贴吧发视频为自己辩护。称当年上初中时因家庭贫困没钱没权,被该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对他的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
常某尧说:“当时我在当地中学读初二,他(被殴打的老师)是我的班主任。如果只是简单的体罚,我也不至于过了20年后,还要出这口气,当时他在班级里成绩也算中等,但是被打的那位老师当年对他看不顺眼,经常对他体罚,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还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他。“我曾经去找过校长反映情况,之后他更加变本加厉地报复我……”(状告无门)
我认为;体罚早已为《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禁止,“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最早还可溯至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说明作为教师的张某林违法在先,法律应当允许适当的复仇,才能使权贵不敢胡作非为。
值得一提的是,被打者张某林本人主动承认错误和道歉,并未报案,属于刑法“告诉才处理”,警察介入抓人是错误的。“人大代表”和“学校领导”为了维护利益以法律镇压,明显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亦即“好汉不吃眼前亏”。指一个人在强有力的对手面前,由于无力与之抗衡,虽然受到对方的沉重打击与侮辱,也要暂时忍受下来,然后忍辱负重,在逆境中求生存,在夹缝中求发展,等到时机一旦成熟,再报仇雪恨。这种现象,无论是在历史还是现实生活中,都非常普遍,俯拾皆是。而最有名的,可能要数“卧薪尝胆”的故事了。
据《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吴越春秋》和《勾践归国外传》等史书记载,春秋时代的吴越两国,经常发生战争。公元前494 年,吴王夫差为报越国的杀父之仇,又大举进攻越国。越王勾践在战争中大败,仅剩甲盾五千。面对吴国的强大攻势,他不得不卑膝乞和,并俯首称臣,自己亦被迫到吴国去给夫差作奴隶。在为奴期间,受尽夫差的羞辱和折磨。三年的奴隶期满以后,他又回到了越国。
到了越国以后,他一方面连年向吴国进贡纳宝,表现得卑躬曲膝,另一方面则启用范蠡、文种等贤相大作灭吴的准备。为了不忘在吴为奴的耻辱和激励复仇的斗志,他“悬胆于户,出入尝之”,平时坐卧,则都在薪草之上。经过“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长期准备之后,于公元前482年趁吴王夫差北上会盟,国内空虚之际,出兵伐吴,直捣吴国首府姑苏(今江苏苏州),消灭了吴国,并使吴王夫差自杀。历史学家对这一史实作何评论,我们姑且不论,在世俗人的眼光中,这一故事向来都是被当作刻苦自励的正面教材来宣传的。
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民的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欺压掠夺人民。自然正义高于一切。自然正义是个体拥有的最后人权。什么是自然正义?暴力,是人民得不到法律公平,最后的合法权利。作为个体的人,需要法律和政府来保护自己。如果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权贵的利益。那么,民众就有权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公平正义。求助无果。那么,张扣扣自己启动了自然正义正义模式:自己复仇,得到正义。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一个不公平的法律审判,恶劣过十个杀人犯罪。如果非要斩杀张扣扣,后果十分严重,将会造成无数滥杀无辜的同类案件发生。杀一个,死,何不杀十人,百人?逼张扣扣变杨佳胡文海。司法不公,违法在先。政法失职,不能解决问题在后。张某扣和常某尧不过是启动了“自然正义”模式。何罪之有? 即便是有罪,绝对罪不该有罪更不该死! 法的公平,比法的严峻,更有社会约束力。当故意谋杀毒死外国人可以判死缓,中国谋杀罪死刑就可以取消了。当贪污受贿一个亿可以判无期,贪贿死刑也可以取消了。当捡鸟蛋可判15年,买塑料仿真枪可判无期,脖子快被砍断都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法律就是专对小民的。厚此薄彼、护官害民,这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甚至也不是封建法制,那是权力横行的祸国殃民法,不想要天下的草寇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领导,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不作为乱为、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持续监督违法“减假暂”、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坚决查处背后的职务犯罪。要更加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监督纠正和源头预防。加强对违法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等行为的监督。依法严惩“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监管事故检察,完善律师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畅通诉求渠道,防止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在法律不是由民定法官不是由民选的情况下,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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