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检察院:石检民(行)监【2018】13010000218号的谎言
缺失安全
1楼
申请民事监督时,通过藁城市检察院提交了藁城法院(1994)藁经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整本案卷材料,该案卷材料中包括了审理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的全部内容。涉案房产也是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及藁城市供销总公司的要求,变更登记在了其员工常利民名下,房屋产权发生了变动登记,变动登记时间在2001年。再审程序中,藁城市供销总公司为达到逃避执行,再次转移该房产的目的,进而伪造了虚假交易文件,转让给了常利民之亲友田银拴、田雪花。时间是2016年11月。至此,涉案房产前后发生了两次变动登记,早已不属于海口市宏达经济开发公司及藁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有。上述证据材料也通过藁城检察院提交给了石家庄市检察院。上述证据材料如此充分、确定,而石家庄市检察院却以“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相猜测,不支持人保公司监督申请,其采信证据、判断事实的方式着实有些掩耳盗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