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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冤假错案”四字,诽谤?警惕行政强制措施异化为打击报复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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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冤假错案”四字,诽谤?警惕行政强制措施异化为打击报复的手段

不为权势折腰
1楼
“诽谤案”本月21日即将开庭,但笔者至今没有拿到公安提供给法院的处罚证据材料,不知其突然间又会拿出什么“新的”证据材料。笔者因对办案民警违法取证、伪造证据行为,特别是公安诉讼中拒绝提供作出处罚的卷宗原件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拒绝律师查阅复制证据的权利,更及是申请法院承办案件法官调取证据,法院法官不履职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极为不公的处理,在微博上发牢骚、吐怨气。帖子内容完全是从A市公安局提供给C市法院的卷宗复印件质证出来的事实证据,但因标题中写了“冤假错案”四字,笔者付出了7天的“牢狱之灾”五百元罚款的沉重代价。
说起该事得追溯到2016年4月中下旬笔者与学生考前的一轮谈心辅导计划。
2016年笔者担任高三(6)班班主任,学校给笔者班下派了6个二本任务指标。2016年4月中下旬高三适应性考试成绩出来,笔者将8个同学列为重点培养的种子选手,分别是骆某、王某花(女)、刘某青(女)、李某(女)、李某(女)、肖某香(女)、张某军(男)、杨某云(女)。计划在4月底完成对8位同学查缺补漏、学习方法、学习心态等方面的考前交流分析,让其紧紧抓住5月份这关键的黄金冲刺时间。
2016年4月26日前,笔者逐一完成前六个最有希望上二本同学的谈话,并自掏腰包请这六个同学聚餐,邀请班上英语老师何某老师,一起给她们打气鼓劲。
2016年4月29日,学校五一节放假,原本计划的是高三4月30号上完课再放假,但办公室发送的放假通知没有说高三上课的事,长期绷紧的弦终于可以好好放松放松了。正在这时,年级部长来电话,邀约去朋友家喝酒。8点来钟酒酣饭饱,几个朋友说娱乐娱乐,打点小麻将。但年级部长说,明天要上课的哈,(翻看手机,高三年级组长下午短信通知高三上完30号的课才放假)假期上课学生容易躁动,最好去看看,于是大家各自散人。
笔者去学校查看学生到位情况,来到门卫值班室,没人。因分管学校安全,于是找到值班保安,就假期安全问题与其交流30来分钟。然后笔者去教学楼,大家都在上课,而高三(10)班黄某某同学却在外面走,结合其平时在寝室抽烟、不遵守寝室管理制度等问题,和其交流了一会儿。然后笔者去到班上查看情况,当晚是地理老师晚自习,考试。
考试结束笔者就叫张某军同学到教室外面交流,张某军不大说话,可能是本班教室门口的缘故,于是笔者叫张某军到办公室交流。针对其文综可以280多分,语文90分左右,而英语30分左右,数学50来分。给其分析,让其鼓劲,只要英语数学两科能考110,语文及格,上就有上二本的希望。(2015年文科录取472分)
和张某军谈完话,10点40左右,笔者就让张某军同学叫杨某云到笔者办公室,完成第一轮谈心计划。10点45左右,杨某云到笔者办公室。杨某云是学空乘的,2016年1月术科考试已经过关并且体检过关,适应性考试考了300分,而2015年空乘专业录取分数330分,很有希望上二本。但其适应性考试后状态一直不好,针对其情绪低落,成绩又下滑的情况与其做交流,打气鼓劲。
谈完话23:40左右(学校要求高三班主任必须守学生到23:00,事实上班主任通常守到23:30,甚至00:00)杨某云离开。23:54分笔者到学校大门处,电话问其是否安全到家,电话通话中。23:57分杨某云给笔者发了一条短信“刚才是笔者妈打电话,问笔者睡觉没有,老师你早点休息”。
然而4月30日凌晨2:18分,其男朋友报案称笔者猥亵杨某云。笔者很是震惊,不敢相信,笔者办公室有四位高三课任老师,杨老师是高三理科重点班班主任,随时都有可能到办公室来。学生王某花在笔录里也说了,当晚她去办公室两次,既没有听到什么声音,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明确11点半左右,旁边高三(9)班还有同学在学习。
但杨某云一会儿说外面有声音,笔者就放开她,一没声音笔者就欺负她。一会又说,笔者欺负她,她不敢大声喊叫,怕喊没人,笔者对她更不利。一会说笔者没有暴力,一会又说差点被强奸。在张某庆的笔录里,明确看到杨某云的时候,是衣衫整齐,头发没有紊乱,也没有听说她被笔者弄伤什么的。杨某云在笔录里还说笔者把舌头伸进了她嘴巴里五六次,她用力咬了笔者的舌头二三次。
笔者这样欺负她,电话问她安全到家没有,她还短信回复笔者“刚才是笔者妈打电话笔者,问笔者睡觉没有,老师你早点休息” 语气从容。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女孩子,突然遭遇这样的侵害,4月30日早上10点许亲自伙同家属前往学校,索要30万元钱。结合之前杨某云违反她本人制定的自笔者约束规则,上课玩手机,被笔者没收手机,让回家反思一周(实际只让其反思了两天)的处罚,加上其前面玩男朋友被笔者批评,内心不禁寒凉。
学校校长余某华,知道这事后极力要求协调。笔者也清楚,之前学校老师某某涉嫌强奸未成年女学生,因协调不成被判2年半,这事学校还正处在风口浪尖上。校长凌驾于笔者的意愿之上,私自与杨某云及家属协调,在笔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杨某云写了238811元的欠据。在学校、政府、教育局、市委专案组的高压之下,笔者坚决走司法程序。2016年5月9日笔者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8月16日,笔者不服市A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及B州公安局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纠纷案,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A市公安局在规定举证期限拒绝提供卷宗原件及视听资料证据;笔者律师亲到A市公安局查阅复制被法制大队大队长宋某某拒绝,其在律师介绍信上签署“经与C市人民法院联系,请到市法院调取”意见。笔者拿着该意见请求C市人民法院调取,不作为。C市人民法院法官蒋某某在A市公安局举证不能,案件存在多种程序违法、事实违法的情况下,判笔者败诉。

笔者在上诉、再审中极力请求法院调取最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卷宗原件、视听资料证据,但两级法院法官均无视法律规定,不作为,直接驳回上诉、再审,维持一审错误决定。
2018年8月,笔者心丧若死,在微博上发牢骚、吐怨气,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省A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王某某、应某某违法取证伪造证据制造冤假错案,三级法院法官蒋某某、袁某某、崔某某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蹂躏百姓,天理何在?法理何容?》帖子。帖子内容全部是从A市公安局提供给C市人民法院的卷宗复印件中质证提取出来的事实。
2019年1月笔者到北京伸冤。2019年1月30日,A市公安局以发布的帖子涉嫌诽谤对笔者进行传唤。
询问中,办案民警多次说笔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质问捏造的事实是什么?回复,是笔者们问你,而不是你问笔者们。多次质问下,办案民警回复“因为你在微博上发布关于该案是冤假错案,但该案没有任何相关部门认定系冤假错案,你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影响到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报案至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才将你传唤至办案中心调查了解”。询问完毕,告知笔者自2019年1月30日以后,不准再在微博上发类似帖子。2月1日笔者主动删除了帖子。

2019年3月27日,笔者申诉律师到A市公安局查阅复制《A市杨某云被猥亵案》卷宗原件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法制大队领导庄某某同意查阅复制,法制大队长宋某某再次拒绝。

3月29日,A市公安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告知发布帖子构成诽谤,但情节轻微,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笔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4月1日,笔者提请陈述和申辩。4月8日,A市公安局出具复核意见,枉顾笔者2018年1月30日对发布帖子内容全部认可案件简单的事实,枉法延长办案期限,理由竟是:“因本诽谤案涉及的受害人多,分别在不同的单位和地点;还需收集该案涉及的网络、涉案手机等电子证据资料等复杂问题,三十日内无法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故经笔者局领导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对笔者主动删除帖子,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问题回复为:办案部门需要综合本案各要素,并将严格根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作出呈报审核意见,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然而4月9日,A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某及办案民警凶神恶煞送达处罚决定书,以笔者发布帖子转发43次(32次自转),评论82次(80次自评),点赞56次(50次自赞),对笔者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主动要求笔者提请暂缓执行申请,暂缓执行。

2019年6月10日,笔者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18日,在A市司法局领取到受理告知书,调取到A市公安局提供的卷宗复印件(未装订),未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据。
查阅,受案登记表报案人为A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并非所谓的受害人王某某等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审批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而办案记录时间止于2019年2月21日。办案延长审批表审批部门为A市公安局法制室、审批领导是A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某。



复核意见中解释的延长办案期限理由:“因本诽谤案涉及的受害人多,分别在不同的单位和地点;还需收集该案涉及的网络、涉案手机等电子证据资料等复杂问题,三十日内无法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故经笔者局领导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但A市公安局提供的卷宗复印材料显示,2019年2月1日已对所谓的受害人询问完毕,已完成了该案涉及的网络、涉案手机等电子证据资料收集工作。

2019年8月13日,A市人民政府未开庭审理也未让笔者提交质证意见,直接作出维持决定。
对办案延长审批表审批领导是A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福建代为行使上级公安机关权力行为解释为“A市公安局在内部程序审批延期当日已书面得到B州公安局批准延期的意见,有B州公安局的红色印章和书面意见为证,并不存在代为行使上级公安机关权力的情况。至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是内部办案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延期的理由“案情复杂”是办案人员的事由,是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律并未规定何种情形为案情复杂。”
此举不禁令人毛骨悚然,因为7月18日,笔者在A市司法局复制的A市公安局提供的处罚证据中根本没有《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对诽谤行为的认定释义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
但A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中没有所谓受害人王伟宏等人人格、名誉受损程度鉴定,也未把A市公安局对所谓的受害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列为证据。没有受害人,诽谤?



公安部2009年4月3日《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16号)规定:
第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笔者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二条、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然而,A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调解,也没有报经B州公安局批准同意。
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恳请各级纪委监委领导关注和重视,深入调查、严肃查处。恳请全国网友伸张正义,捍卫法律威严,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附发布的微博帖子全文:
@国家廉政网@贵州卫视@贵州司法@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公安 @贵州高院@贵州都市报官方微博@贵州吧@贵阳晚报@贵阳同城@公安部刑侦局@光明日报@光明网@贵阳同城
某省A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王某某、应某某违法取证伪造证据制造冤假错案,三级法院法官蒋某某、袁某某、崔某某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蹂躏百姓,天理何在?法理何容?
1.2016年4月30日03时32分至4时58分与4月30日03时59分至04时53分,民警王某某在民警应某某的陪同下作为记录人在同一地点对笔者和学生张某军作询问笔录。
笔录又显示,2016年4月30日02时35分至4时20分,应某某作为记录人与民警宋某对杨某云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做假严重违规违法。
2.案件发生于4月29日晚,5月6日勘验现场,勘验时间却标注为5月3日14时41分至15时18分。落款时间和分析报告时间均为2016年7月10日(而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勘验笔录只有一个民警签名,没有主办民警王某某的签名。勘验现场时是学校老师彭某某带路并开的办公室门,彭某某老师全程在场,证实现场勘验时只有两个民警,没有其他人,但现场勘验见证人却为“李某某”。故,该勘验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还存在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做假的情形。
3.A市受案字【2016】31号受案登记表,接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02时18分,接报民警为王某某、应某某。现场勘验笔录接报时间却为2016年5月3日14时25分。2016年5月1日已给杨某某送达了受案回执。何来两个报案时间?
4.现场勘验位置示意图指示明显错误。表述中的“其北邻高三六班教室”,高三六班教室在一楼,位于办公室下方。拍摄图片下方明确标注高三语文组办公室(相邻为高二(4)班教室),但未注明高二(4)班教室当时是高三(9)班教室,文字表述中也没有表述。仅表述了过道两边的教室,且二楼没有活动室。示意图及文字表述均为一楼教室方位情况。所以现场勘验严重不实,取证程序违法、造假。
5.办案说明及办案区域使用情况登记表:A市公安局民警覃某某、吴某、宋某等在5月8日22:44至5月9日09:06对笔者进行询问:①将询问时间安排在午夜,且通宵达旦地询问,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疲劳审询,违规违法。②注明对询问过程及休息时间全程录音录像,但拒绝提供,违规违法。
6.民警王某某、应某某调取杨某某关系较好的同学刘某某与王某某QQ聊天记录,多页话语被遮盖,内容不完整、真实性存疑。5月5日杨某某发送的辱骂笔者的短信 “差点被强奸”文字被遮盖。很显然,民警王某某在调取证据时有意遮盖对笔者有利的证据,涉嫌违法。
7.A市公安局以余能华的证言证明笔者对杨某某实施了猥亵,却不提取余能华的短信、通话记录。
8.余某华违背笔者的意愿与杨某某家属协调,书写欠条的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而A市公安局收集杨某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时间竟是2016年4月29日,明显造假。
9.A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未根据规定告知笔者享有的权利,处罚程序违法。2016年4月30日,四中副校长胡某某在牛场派出所为笔者签了担保人保证书。但A市公安局在笔者申请行政复议前就执行了处罚,剥夺了笔者应享有的权利,程序违法。
10.A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有视频监控资料证据,却拒绝提供。提供的卷宗为复印件,未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蓝色印章,指印看不见,字迹模糊看不清。笔者质证发现询问笔录与所说出入很大,同律师主动申请调取卷宗原件、视频监控资料、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相等重要证据,A市公安局不予调取。
2016年5月9日,A市公安局以上述“合法”证据对笔者作出拘留10日处罚。8月16日笔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法官蒋某某对公安机关上述所谓的“合法”证据不排除,对所谓受害人单一陈述的合理怀疑不排除。特别是公安拒绝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视频资料、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相等重要证据,严重的违反行诉法的情况下枉法判决。中院高院拒绝笔者调取证据的申请,枉法判决裁定。
事实上,一、二审法院法官蒋某某、袁某某根据杨某某的陈述和余某某的证言:“曾经听到笔者承认自己采用搂抱、亲吻和抚摸(乳房)等行为猥亵杨某某”定案,这样一份无法核实真伪的传来证据,法院明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笔者在面对警察以致关进拘留所也从未自认猥亵。但却被用来认定违法事实。这与独断专行别无一二。而省高院法官崔某某面对只有控告之言,没有物证、没有可以支持所谓受害人指控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纠正一、二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案错误,但是却另辟新径将全案庞杂的“案发因素”(判决书上的概念)经过推理分析得出笔者不老实、诡辩,一、二审判决认定笔者猥亵杨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三级法院推断笔者的违法事实,明显缺少起码的基本证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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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9年1月30日,公安询问中,笔者对发布帖子内容全部予以认可,2月1日公安对所谓的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完毕,完成涉案手机等电子数据收集工作。为何笔者律师3月27日查阅复制之前案件材料后就成诽谤了呢?最关键延长办案时间2月28日,办案记录截止于2月21日等等,不理解。敬请法律人士解答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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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刚才是笔者妈打电话,问笔者睡觉没有,老师你早点休息”应当为“刚才是我妈打电话,问我睡觉没有,老师你早点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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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然而2019年7月18日调取到证据资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就是该公安局治安大队。政府复议说办案延长审批程序是内部程序。11月18号调取到的资料,有了上级公安的审批意见。但8、9两页是网上办案,电脑打字,第10页上级公安审批意见是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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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1号正常开庭,A市公安局认可对案件事实没有查明。只统计了发布、点赞、评论、转发次数。但对82次评论80次是笔者自己评论,56次点赞50次是笔者自己点赞,43次转发32次是笔者自己转发这一情况没有查明。另外A市公安局在规定举证期限未向法院提供执法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开庭时才带来,按法律规定应视无该证据,从而执法过程及处罚应当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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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1号,A市公安局未提交办案过程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法官要求A市公安局25号前必须送达给笔者,A市政府以及法院各一份。但今日14:30来电让笔者自己去领取,庭审全程直播,法制大队领导也在庭,居然无视法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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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按举证规定,A市公安局举证期限截止18日。18日笔者调取到的证据中,A市公安局没有提供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应当视为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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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庭审直播没有声音,真是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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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A市公安局未向法院提供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复核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记录仪音像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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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评论怎么看不到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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