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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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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逻辑规则

每文逻辑
1楼
关敏:概念的逻辑规则
一,概念的涵义及其特征
思维形式:也叫思维的形式结构,是指思维形态各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如:S是P。S叫主项,P叫谓项。
逻辑变项:是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S、P),它可以代入不同的内容,不管用什么具体的内容代入变项,其逻辑形式都保持不变。
逻辑常项:是逻辑形式中恒定不变的部分,它具有固定的意义,是区别不同类型逻辑形式的标志或依据,也叫逻辑连接词,如:是,不是,非。
概念是思维的最小意义(意思)单元,譬如,四边形,太阳。我们不能把四边形扯开为四、边、形,成为三个概念,那是没有意义的(扯开成单字来研究,那是词汇学的任务,不是逻辑学的任务)。就像水分子H2O是水的最小单位一样,把H2O分成H和O,H和O都不具备水的性质。
概念有两个重要特征:内涵和外延。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属性,也叫概念的涵义。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属性的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概念的适用范围。
二,概念的分类
概念不一定都反映了客观事物,如:龙。几何学的点,是没有大小的的纯形式,就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任何点。所有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这两个特征吗?未必。虚概念就就没有外延。譬如,逻辑连接词“不”、“或者”就没有外延。要理解概念,必须弄清概念的分类。
1.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数量不同,概念分为单独概念、普通概念和空概念。单独概念的对象为1,普通概念的对象大于1。空概念的对象为0.
2.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属性,概念可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属性的概念,又称肯定概念。负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又称否定概念。负概念一般都带有否定词“非”、“不”、“无”等。负概念总是相对于某个特定范围而言的,一个负概念所相对的范围逻辑上叫做论域。
3.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可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如人类、森林、群鸟、丛书、词汇、花卉、马匹等。非集合概念是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这个定义并不是100%的准确!因为任何一个实体,在显微镜观察下,都是庞然大物的集合体!
引起争议或者最易犯逻辑错误是关于人的概念。譬如:巴西人会打足球!有人抬杠说,“巴西的婴儿也会打足球?”显然,抬杠者不懂集合概念。在这里,“巴西人”作为集合概念是指巴西人这个整体与其他整体(中国人、日本人)相比较,所显示出来的特长——会打足球,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巴西人都会打足球。
又如,辩粉S认为:“沙特人普遍很富有,所以每一个沙特人都很富有。”在这个推理中,前提中的“沙特人”是集合概念,结论中的“沙特人”是非集合概念,根据集合概念的特点,集合概念“沙特人”所具有的性质“很富有”并不为集合概念的构成分子“每一个沙特人”所具有,因此,结论错了。
同样的:“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这里的“中国人”是集合概念,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中国人都具有这样子的属性!而“中国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这里“中国人”不是集合概念,意味着每一个中国人都具有“中国国籍”这个属性!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类,其中每个分子必定属于这个类并具有这个类的属性;而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集合体,其中的每个个体不一定具有集合体的属性。分清二者的区别,可以避免偷换概念的错误。譬如:“我国的大学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清华大学是我国的大学;所以,清华大学是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这结论错了,但两个前提是真的。为什么真的前提推出假的结论?原因就在中项“我国的大学”未保持同一,出现了四概念错误。即“我国的大学”这个语词在两个前提中所表示的概念不同。在大前提中它表示我国的大学的总体,是一个集合概念。而在小前提中,它指我国大学中的某一所大学,表示的是非集合概念。因此,它两次出现时,实际上表示了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样,以其作为中项,也就无法将大项和小项必然地联系起来,从而推出正确的结论。
4.根据概念所反映的是事物本身还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可以将概念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身的概念,如学生、工人、火车等。实体概念又叫具体概念,指称的对象是具体的事物。如:恒星、工厂、 学生、工人、火车……都是具体概念,因为这些概念所反映的对象都是某种具体事物,而不是事物的属性。属性概念又称抽象概念,指称的对象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或关系,如漂亮、大于、伟大等。在具体的语句中,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是相对于对方来说的,例如:
例1:易经里的“阴阳”指的事物属性(如:上扬、下降;膨胀、收缩),可是,又把“日月”和“男女”也说成阴阳,而“日月、男女”是实体概念而不是属性概念。可见,阴阳辩证法把属性概念和实体概念混为一谈了,这样的相提并论是错误的,犯了类比不当的逻辑错误。
例2:C说:“辩证法正如一把枪,什么人都可以用。”枪属于实体范畴,人不用它,它也有威力,所谓擦枪走火也会伤人的。辩证法属于属性范畴,是依附于人大脑而存在的思维方法,当人脑不用它,辩证法就无威力。很显然,C把实体概念“枪”与属性概念“辩证法”混为一谈,犯了混淆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的错误。
例3:“费尔巴哈否定黑格尔哲学就象一个糊涂的老太婆,在给婴孩洗了澡后,把婴孩和脏水一块泼到门外去了。”很显然,这是类比不当。因为:“婴孩”是实体概念;而黑格尔哲学是辩证法,是属性概念。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相提并论,犯了混淆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的错误。
例4:教科书说商品的价值是一种关系,关系是属性;又说价值是结晶,结晶却是实体。这样,实体与属性就混为一谈了。教科书说资本不是物而是社会关系,可是人们投入的资本总是一定的实体啊。这就把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弄成了一锅稀粥。
三、概念间的关系
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五种:
1、同一关系。a、b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但其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如: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
2、真包含关系。a、b两个概念,如果所有的b都是a ,但有的a不是b,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关系。如:金属,铁。
3、真包含于关系。a、b两个概念,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如:铁,金属。
在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中,都有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和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外延较大的概念叫做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叫做种概念。真包含关系属于属种关系,真包含于关系属于种属关系。一般属种关系和种属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如:金属与铁,不能并列使用。
在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即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大,它的内涵则越少;一个概念的外延越小,它的内涵则越多。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它的外延则越大;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它的外延则越小。这种反变关系,是对概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根据。概念的限制是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外延的方法。比如:人~女人,“人”是属概念(包括男人和女人),“女人”是种概念(不包括男人)。概念的概括是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方法,就是说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外延的方法。比如:香蕉、西瓜~水果,前者是种概念,后者是属概念。
4、交叉关系。a、b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仅有一部分是重合的,即有的a是b,有的a不是b,而且,有的b是a,有的b不是a,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如:大学生与诗人,它们外延就是交叉关系。
上述四种关系有一个共同点,即两个概念至少有一部分外延是重合的,逻辑上把这四种关系统称为相容关系。
5、全异关系。a、b两个概念,如果它们的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即所有的a都不是b,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全异关系。全异关系也叫不相容关系,它可以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矛盾关系:就是具有全异关系的a、b两个概念,它们都包含于另一个概念c。如果a与b的外延之和等于c的全部外延,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具有全异关系的a、b两个概念,它们都包含于另一个概念c。如果a与b的外延之和小于c的全部外延,那么a与b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
四、定义及其规则
明确概念内涵的方法是下定义。下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的概念=种差+属概念。种差就是被定义概念区别于属概念的独有的内涵,即被定义概念所指对象的本质属性。“种差+属概念”称为定义项;“被定义的概念”称为被定义项;“=”称为连接项。所以,定义由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
定义的规则有3条:
1、被定义项的外延=定义项的外延。否则,会犯“定义过窄”或“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定义过窄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定义项未将非劳动产品如“头发”包括进去,这样,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商品”的外延。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如“散文是抒情、叙事的语言文字”,定义项“抒情、叙事的语言文字”的外延不仅包含散文,还包含诗歌等文字形式,显然,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散文”的外延。
2、定义不宜使用否定判断,当然也有例外,如“奇数是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就是。定义更不能使用比喻或含糊的语词。因为:定义是要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含糊不清的语词本身就不明确,怎么能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呢?而比喻虽然生动形象,但不能直接、全面地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
3、定义项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出现“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同语反复是指在定义项中直接出现被定义项。例如:形式主义者就是形式主义地对待问题的人。这一定义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循环定义是指定义项中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项。如:北京大学编写的《大众政治经济学》,他们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来定义商品,又用商品来给价值下定义,陷入了绕圈子的循环定义。只有用公理体系法才可消除循环定义。按公理体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构造一门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它不能定义,只能大致解说,被称为元概念,用它可定义其它概念,由简单到复杂,逐层递进,从而消除循环定义。由于不讲逻辑,中国大学教科书里的循环定义,比比皆是,没有办法让人读下去。为了避免循环定义,就必须首先确定元概念。那么,逻辑学的元概念是谁?就是概念。所以,概念是不能下定义,只能大致解说。
五,划分及其规则
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是划分。划分是由母项、子项和划分标准构成。例如:人分为老、中、青、少、幼。这是一划分,其中“人”是母项,“老”、“中”、“青、”、“少”、“幼”是子项,划分标准是年龄。
划分有三条规则:1)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即母项的外=子项外延之和(人=老中青少幼之和);否则,就会犯多出子项和划分不全的错误。2)划分的标准必须是同一标准,否则就是犯了多重标准的错误。3)划分后的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否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错误。
例如,老师带领学生去支援收割稻谷,在派农活时说:“男同学割稻谷,女同学把割下来的稻谷捆起来,体力强的将稻捆运到场院去,体力弱的在地里捡谷穗。大家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上面的分工排成四行。”学生听了之后,不知道自己到底应站在哪一行。是因为老师在分工时违反了“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以及“划分的各子项应当互不相容”的规则,从而犯了辩证法“多重标准的逻辑错误”和“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划分与分解不同:①划分是根据概念的属种关系,把一个大类(属)分成许多小类(种);分解是把一个整体事物分成各个组成部分。②划分后的种概念具有属概念的属性;分解后组成部分不具有整体事物的属性。③划分后的子项可以用母项的名称去指称,而分解后的部分则不能用整体的名称去指称。比如:划分,牛有公牛与母牛;庖丁解牛的分解,牛有脚、头、胸、腹、尾巴等。可见,划分与分解这两者显然不同。
根据划分规则要求,那就是被划分的对象之和=母项,并且能够按照同一标准不余子项地对母项进行一次性地划分。不在同一母项下,且不能进行一次性划分的两类事物,不能进行“二分法”的构造。“阴阳”邪说的错误就在于它违背了划分的逻辑规则要求。比如,它把“天”规定为阳,把“地”规定为阴;那么,天+地=? 它把“火”规定为阳,把“水”规定为阴; 那么,火+水=? 它说太阳为阳,月亮为阴;那么,太阳+月亮=? 都找不到母项啊!
可见,阴阳辩证法既违反了划分的了逻辑规则,也违反了庖丁解牛的分解规则。庖丁解牛的整体是明确的,分解出来的所有部分的重量之和等于整体的重量。太阳+月亮,能构成什么样的整体呢?因此可以断定,阴阳辩证法就是异想天开。
可以参阅如下:
http://m.kdnet.net/topic-13105519.html
https://mp.weixin.qq.com/s/X9dGu5W_33SaF-htK_1Rcg
https://mp.weixin.qq.com/s/8YlC3Cceclj0Rikw94dC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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