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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东乐昌执法单位不以事实证据确实判决正当防卫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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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东乐昌执法单位不以事实证据确实判决正当防卫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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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本来只是一个发生在农村的普通的邻里矛盾引起的民间纠纷而已,尹志兴的行为也是法律支持和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刑事案件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没有一个能够证明尹志兴涉嫌故意伤害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一审仅凭有可能剪辑监控录像就剥夺了尹志兴的正当防卫行为判决故意伤害罪。因为自己家的这块地挨着尹国林家,最后演变成了一场祸,18岁的尹志兴成为了牺牲品。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12月18日,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一天,尹志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命运会在这一天发生改变。这一天上午8点多,尹志兴的家人在这块地上打算砌一些砖头围起来,打算做菜地。邻居阙井娣过来用脚把旁边的土故意划到要施工的地方、用手把工人放砌的砖头恶意扔走、吵闹等方式阻止施工,双方发生了争吵。接着阙井娣先用朝尹志兴的奶奶欧有福扔砖头的方式威胁欧有福进行挑衅,后拿砖头砸向欧有福,砸中了欧福有的头,然后又被欧福有用手挡了一下,导致其头部和左手受伤,而且阙井娣还要继续扔砖头扔欧福有,此时欧福有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且不法侵害没有结束。为了保护奶奶欧有福,防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扔欧有福,尹志兴抓住阙井娣的手臂甩了一下,以防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砸欧福有。孙子看到奶奶被别人打,不仅是人之常情,而且是法律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这更何况是自己奶奶受到了不法侵害。怎么在乐昌法官的判决中,尹志兴摇身一变就成为犯罪分子了呢?
据了解,当日双方发生冲突后,约11时许,民警到达现场。十几二十分钟后,民警离开。民警离开后,阙井娣回到自己的家呆了至少二三十分钟。当天12时18分,阙井娣才到乐昌市人民医院。而从阙井娣家到该医院只有十几二十分钟的车程。
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检察官问阙井娣有没有拿砖头砸欧福有,阙井娣说没有。可是其他的多位证人证言、甚至包括阙井娣自己提供给民警的监控录像都显示阙井娣拿砖头砸了欧福有;然后辩护律师问阙井娣被尹志兴甩了一下之后是什么时候去的医院检查?她回答说早上。可是其他证人和监控录像显示,上午10点多的时候阙井娣都还在案发现场。难道阙井娣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去的医院?奇怪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居然采纳依然采纳阙井娣的陈述作为认定尹志兴有罪的证据。
1,阙井娣的陈述中对自己用手把工人放好的砖头恶意扔走、吵闹、拿砖头砸人的行为只字不提。
2,案发现场在场的除阙井娣以外的所有人、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的村干部郭炳华都证实,阙井娣当时没有受伤。监控录像及尹志兴在甩了阙井娣之后拍的照片也显示阙井娣没有任何因受伤而痛苦的表情,相反阙井娣还继续用脚把旁边的泥土绊到要施工的地方以继续阻止施工、打电话等。
3,关于阙井娣案发前有没有受过旧伤的问题,阙井娣明确地称自己在案发前从头到脚都没有受过伤,很健康。可多位证人包括村干部郭炳华都证实阙井娣受过旧伤,摔伤过肩膀(而本案中鉴定阙井娣受伤的部分就在肩膀旁边)、伤到需要用绷带绑手。就连伤情鉴定意见都证实阙井娣的腰部受过旧伤。
本案非常诡异的是,案发前,阙井娣家在自家对着案发的那块地的墙上撞上了摄像头,而且阙井娣家另外两面墙上也装上了摄像头。农村的房屋三面都装上摄像头,核心证据材料监控录像出现跳秒、画面突然变暗等等严重异常的情况,存在着被人为改动、删减的重大嫌疑。鉴定人当庭也承认称跳秒现象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存疑的监控录像恰好在本案的最关键情节与除阙井娣之外的其他言词证据均存在重大的无法排除的矛盾,即关于是尹志兴先甩阙井娣的手臂还是阙井娣先朝尹志兴的奶奶欧福有扔砖头的问题。被告人尹志兴和证人如尹世军、尹观良、尹伟明、欧福有,哪怕是跟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张畔古都证实阙井娣先动手的。而尹志兴的多次供述和欧福有、尹世军、尹观良、尹伟明、包括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张畔古的证言均证实是在阙井娣已经扔了砖头砸了欧福有,而且阙井娣打算再拿砖头继续砸欧福有的情况下,尹志兴他们为了保护欧福有,才采取行动阻止阙井娣继续拿砖头扔欧福有的故意伤害行为的。但监控录像显示是尹志兴先甩了阙井娣的手臂之后,阙井娣才拿砖头砸到了欧福有。明显存在重大矛盾。案发后的第5天,阙井娣的丈夫尹世平就把这件事情弄到了当地的电视台,让电视台根据他们单方的片面的失真的陈述进行了报道。而阙井娣的丈夫尹世平事后在尹家亲戚群中称把事情捅到媒体,以便把事情搞大,给司法机关施压。这一连续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次开庭问鉴定人:“如果剪辑做假视频的技术高时,他还能不能鉴定出来时”,鉴定人这超出了他的技术。这说明鉴定人对于剪辑做假视频技术高的情况,他是无法鉴定出来的。这说明本案的鉴定事项超出了他的技术条件,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中表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事项超出技术条件的。”,因此该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监控录像存在以下多处异常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强制排除,但奇怪的是,
一审判决中却依然采纳该监控录像作为认定尹志兴有罪的证据:判决刻意回避无罪证据及其与有罪证据之间存在的重大的无法排除的能够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矛盾,忽视控方证据前后矛盾、互相矛盾。 一审法官刻意回避监控录像跟尹世勤、欧福有、尹世军、郭炳华的证言、尹志兴每一次的供述、甚至阙井娣的陈述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的重大的无法排除、无法解释的矛盾。一审法官认定:“案发时在场的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但在案所有的证据都显示案发时在场的证人张畔古、张来金以及马上赶到现场的证人郭炳华均为跟当事人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张畔古、张来金、郭炳华跟双方不是亲戚关系,不是朋友关系,也不是仇人关系。一审法官的认定明显是背离事实的,也背离了公正的立场。本案监控视频存在明显的修改痕迹、来源不明、存在多种依法应当绝对排除的情形,且跟所有的言词证据均存在重大矛盾,一审法官在明知这些问题的情况下,然而违法将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而且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意见只能证明阙井娣受伤了,但无法证明阙井娣是怎么受伤的,更无法证明是不是“尹志兴先将阙井娣甩倒在地后,阙井娣才向欧福有扔砖头”的。但一审法官居然在判决书中称“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了这一点。对韶关市技师学院学生管理处出具的书证《证明》的证明内容的认定中,不认定对尹志兴有利的的证据。该《证明》明确证实了尹志兴在校表现良好,但一审法官明显采纳了该证据,但在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中却又不认定这一点!公正立场值得怀疑!
据尹志兴的辩护律师介绍,这个案件最令人惊讶的当属一审判决,它存在以下多处明显异常之处,甚至是肉眼可见的异常,一审判决在明知2个有罪证据材料(阙井娣的陈述、监控录像)是违法的依法应当绝对排除的跟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的情况下,依然违法采纳这些有罪证据;刻意回避无罪证据;用不同的标准对待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错误地认定尹志兴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一审开庭时,尹志兴的辩护律师明确指出了监控录像、对监控录像的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以及阙井娣的供述存在以上多处严重违法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绝对排除的证据材料,但一审法官在明知这些证据存在这些违法情形的情况下,依然违法将这些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最终人为导致属于法律鼓励的有正当防卫行为的尹志兴变成了有罪的人,造成了冤假错案。北京市检察官刘哲说过:“正义不能向不正义让步”,为何乐昌法院却认定正当防卫行为是犯罪了呢?司法终身追责制度的背景下,乐昌法官的行为不得不让人感到遗憾。甚至,乐昌法官的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了。所以希望上级单位能够依法彻查并期待二审法官依法办案,纠正错误。这个案件对办案人员来说,只是普通的一个案件,可是对于尹志兴及其家属来说,这是尹志兴的整个人生命运的最关键时刻,更关系尹志兴背后整个家庭的命运和遭遇。(受害者尹志兴电话:1324252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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