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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教授“正义的经验化”是个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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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教授“正义的经验化”是个什么鬼?

关小蝈蝈
1楼
写在前面:
本文是我应啊哩兄《就干沉段教授一文,与高隐兄商榷几句》中第5-6点对我的反驳所作的一些思考。因考虑到啊哩和段教授基本上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意见,再加上 @段干末
在自己新帖中利用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为自己脸上贴金的胡说八道,所以我这里就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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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2楼
@段干末 段教授的大作《正义,如何从空洞的逻辑转向日常生活?》,发表了针对“关天泥神”如下一段高论,可谓振聋发聩:
“总之,无论如何试图把正义逻辑化,百姓心中的秤永远都在经验化:不合乎历史的,不合乎生活经验的,都是非正义的。”
段教授这番话,红袖博导 @啊哩哩啊 深表赞同,并在对我进行反反驳的同时,将段教授这观点概括为“正义的经验化”。段教授没提出异议,算是默认了。
那么段教授所谓“正义的经验化”,究竟是个什么鬼呢?纵观段教授原文,我理解下来,当有如下几层意思:
1、预设正义和经验对立的稻草人,然后拒绝所谓“逻辑化”,代之生活化。
2、理性是僵死的,唯生活之树常青。经验永远是鲜活的、无穷无尽地变幻的,因此经验逻辑上先于正义,后者应经常改变自己以适应经验的不断变化。例证:历史上正义观念不断变化的事实。
3、经验高于正义,经验本身就是绝对正确的终极依据。比如“百姓心中的秤永远都在经验化”。
以上观点段教授后来又在《读阿狸与高隐高论,忽焉悲欣交集:到底算谁赢?》一文
中,作了些补充。她以为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正义共识理论就是在佐证自己,比如她说“哈贝马斯的总体思路是,在实现正义之前,如何先把真理认识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二者的共同点是他们的正义论都是经验化的。罗尔斯的经验论以内省为根,哈贝马斯的经验以对话为主。”
以上,对于1,所谓“正义的经验化”就是个伪命题。正义本来就在人世间,就在菜市场的公平秤上,在法庭的审判席上,在按着手指印的契约纸上。有谁会把正义跟经验对立起来?本来就不可分割的一体谁能做到割裂开来?“关天泥神”吗?错了,人家整天逻辑来逻辑去的,正是生活中而非天庭上的正义。
对于2,我先要向啊哩澄清的是,我并没否认正义观随时代发展而变化的事实,而是质疑正义观真的如段教授文中所说那样,永远随经验而变动不居。毕竟正义观和正义本身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变化不等于后者也在变化。有关正义的发现是一个不可逆的认识过程。正义一旦得到确认,正义观就会恒久不变。要不然明天新形势需要,恢复人殉一样也还是正义。照段教授说法毕竟生活之树长青不是?说到这里,段教授也许会辩称生活之树也是由着人的本性生长。那么好,这个人的本性,就是经验背后的普遍理性,就是你所反对的正义的普遍逻辑。它们恰恰先于经验,而非在随波逐流的“经验化”中丧失自己。这正是段教授难以解释的。
因此这时候在正义和经验关系上,段教授跟啊哩正好搞反了方向,俩人简直错到爪哇岛去了。正义根本不是他们误以为的不断适应新的生活经验变化,而是恰恰反过来,鲜活变幻的生活经验应当削平自己统一于正义的规则。为什么?因为正义不是实然,不是经验的本身,而恰恰是对经验的一种规范。规范意味着什么?这还用我解释吗?就如段教授原文所举的那些场景,它们本身就表达了古往今来普遍的正义规则,从来都没变过。只有不同的生活经验去适应它们、遵循它们,而不是反过来。再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因为生活经验的繁杂特殊和参差不齐,法的精神就该反过来去适应不同的国籍、肤色、种族、男女、老幼,皇亲、国戚?从而在它们之间不停地来回穿梭,变来变去?一旦变动不居,还美其名曰“正义转向日常生活”。那还能叫正义吗?
对于3,老百姓内心的那杆“秤”,首先并不等于真理。我之前已经说过,历史上死于这杆正义之“秤”的,不一定都是坏人,无论被浸猪笼的寡妇,还是被告席上的苏格拉底,抑或近代化学之父拉瓦锡。说到这里,段教授或许会反驳:在当时那个历史阶段,他们的死就是正义的。对此我可能要让教授扫兴的是,即便在那个时代,那杆正义之“秤”所代表的民意,也从来都没有绝对的真值。比如苏格拉底,就有至少近一半人的支持。逻辑上即便压倒性多数,正义也不一定不在少数。
当然,段教授驳斥的正是我这种“正义的逻辑化”。可问题是经验一旦宣布无需逻辑本身就代表了正确,那就意味着任何时代任何现象都可以自封正义。这是一种典型的历史相对主义和伦理相对主义。因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实然的就是应然的。历史从一个阶段到另一阶段并不是因为理性的自明,文明的发展,而只是生活欲望盲目而偶然的结果。不同的历史阶段之间无不都是不可通约也不可比较的。如果这真是啊哩、段教授描绘的正义,历史就会随之变得可逆而无限轮回,生活就会变得“怎样都行”;如果这真是啊哩、段教授描绘的正义,我建议最好不要再谈什么正义。因为任何经验和历史都自封“正义”,那就根本没有正义;不可比较的“正义”,那就根本不是正义。
至于段教授因我而提到的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不好意思,教授你又理解错了,两位大师的理论恰恰不是你观点的佐证甚至还是相反。就拿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来说,那不过是他为破除符合论真理观的局限,并力图避开康德那种“独白”式先验路径,通过主体间交往商谈所论证的产物。形而上的真理(正义)需要形而下共识以证明自己,这并不能帮你证明什么。因为本文一上来就说过,正义无处不在于生活之中,两者不可分割。所以“把真理认识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这种正确的废话,就不需要你再来重复。非但如此,这种真理共识论本质上还是一种实在论。真理在逻辑上还是我前面说的,是先在于经验共识而非你以为的相反。共识达成的条件依赖于“理想语境”下人们的潜在认同(这点其实跟罗尔斯“无知之幕”同样道理)而不一定实际认同,这就注定了它永远是一种走在完成途中的理想状态。因此这种真理观肯定不会告诉你存在就是合理,经验本身就是正义,更不会告诉你老百姓“经验化”的那杆秤,永远都有真值,永远都是正义。
以上这些,只要稍稍得到一点大脑的思考,段教授思维的混乱和表达的障碍,自然就水落石出。所谓“正义的经验化”这种夹生得不知所云的鬼话,段教授还是赶紧扔自家后院那口枯井里,再推倒土墙给彻底掩埋了吧,永远别让它再出来丢人献丑。特别提议啊导师一旁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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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3楼
因此这时候在正义和经验关系上,段教授跟啊哩正好搞反了方向,俩人简直错到爪哇岛去了。正义根本不是他们误以为的不断适应新的生活经验变化,而是恰恰反过来,鲜活变幻的生活经验应当削平自己统一于正义的规则。为什么?因为正义不是实然,不是经验的本身,而恰恰是对经验的一种规范。规范意味着什么?这还用我解释吗?就如段教授原文所举的那些场景,它们本身就表达了古往今来普遍的正义规则,从来都没变过。只有不同的生活经验去适应它们、遵循它们,而不是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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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粉儿 2020-06-22 12:42:10
老高你这段挺差的
第一,你不能无限夸大他们的观点,诸如“不断适应”,“鲜活变幻”等等
第二,你这段好比在说“即便目前来看不太正义的法律规范我们也应该遵守,也应该用来约束我们的日常行为”,这没问题,但不能据此否认他们的“正义的经验化”,也就是——我们要从经验中(或者说由于社会结构,科技能力,经济能力的变化,我们有了新的经验,基于这样的经验)调整不正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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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驳回。理由,“不断适应”,“鲜活变幻”这些本就经验的题中之义。就好比僵死教条往往被用来指责理性一样。
第二条,有理。但无论“社会结构”还是“科技能力,经济能力的变化”,这些看起来“新的经验”仍然还是因为它们内含的更深层的正义的理由,才产生原有(正义)规范调整的动力。
举个例子,从前父母包办婚姻天经地义。后来婚姻自由了,然后取代了父母包办。为什么呢?仅仅因为我们经验到的抗婚逃婚现象越来越多所以它们才合理了吗?不是这样的,恰恰是因为这些现象表达着婚姻意志自由的普遍理性。
结论,第二条反对意见连同本段回应,可一并补充进主帖,进一步扩展文章思想内容。
汲取合理的批评,激发更深层的思考辩驳。好文章就是这么在互动中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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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4楼
@关大蝈蝈 2020-06-22 16:16:59
“非历史性”、“超历史的普遍理性”,都是指一种不因历史变化而变化的非时间性的真理,比如柏拉图的理念。
高隐基本上不清楚任何哲学概念,二十年多年来就是死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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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特么个脑残。“非历史性”、“超历史的普遍理性”,都是指一种不因历史变化而变化的非时间性的。这不就完了?你这话不就是在抽自己这句“道德真理只存在于人类历史之中”又怎么会是超越历史的?
你这傻子以为非历史性是在人类历史的时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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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5楼
这傻子果然还以为非历史性是在人类历史的时间之外。八年前打的滚又重新打回来了。呵呵,一个人资质愚钝到这等地步,也算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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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6楼
哈贝马斯破除了符合论真理观而是把正义认作主体间的商讨的产物,这就是说正义不先于这种商讨而存在,不是先有作为对象的正义存在而人对它进行认识,而是人们的商讨共识决定了何谓正义,那么这种正义观怎么是“实在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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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产物”是因为我当时一下找不到更合适的词,本来就想好以后要换个词的。但是你要知道,哈贝马斯的真理观,是说只要是真理,就必定能达到共识,因为共识的条件就在于理想语境下的潜在的同意。那么这不就明确告诉你,哈贝马斯首先预设了一个独立于人的认识的客观真理?至于它通过商讨交谈后达到的共识结果,那只是真理的确认或者说最终的呈现。而不是真理得到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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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7楼
这个独立于人的认识的客观真理仍然是哈贝马斯的出发点,他所作的仅仅是撇开康德那种独白式的形而上论证方式,而寻求形而下的论证途径而已。就这么简单的论证方式的变动,你就看不出实在论的本质了?所以说你缺乏资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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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蝈蝈
8楼
说“产物”是因为我当时一下找不到更合适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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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仔细一想,产物俩字并没什么不妥。因为这个“产物”,不是指哈贝马斯商谈伦理中的真理,而是指他的真理共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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