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政法委书记王振华违规批示已经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被推翻
疯子一样的社会
1楼
一起及普通的民事案件在一审南关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上诉到长春市中院申请再审,被长春市中院以裁定驳回后,长春政法委书记王振华在两级法院判决生效的前提下为本案批示“此案有瑕疵,依法办”。就是这一批示,本应依法该到吉林省高院审理的此案违背司法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又神奇的转到一级法院南关区法院进行了重审,南关区法院维持原判,又被长春市法院发回再审。区院再次维持原判决,历时四年最后被长春市法院改判。在这里不能不佩服政法委书记王振华的能量了。
我叫吕晓明,2003年3月28日在长春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环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长春市东南阳光小区5号楼地下商服1-7轴,建筑面积324.56平方米的房屋(无籍房),并按约定交付了全额购房款。由于大环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故我于2006年将大环公司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大环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经南关区人民法院长达近4年的漫长审理后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的房屋《认购合同》有效;被告(大环)立即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一审之后,被告人大环公司对于该判决无异议,没有上诉。2010年该判决生效以后,我依照生效判决向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诉讼期间该房屋被案外人周宝金占有,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于2006年诉讼时人民法院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在房屋门外已张贴了查封令及封条,周**无视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擅自在该争议房屋处开办了饭店公开占有经营使用至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南关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行职能,加上周宝金的从中作梗,致使该案至今无法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关区法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几乎每周我都要跑几次法院催促,先是2011年12月周宝金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报案至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经侦中队,南关区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停止了执行,后经南关分局审查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以为该执行案件已无任何障碍可以顺利执行,但所料未及的是南关区法院又以上级领导干预为由,实际上又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在我反复催促后,南关区法院又答复我说:周**以案外人身份对本案申请了再审,暂不执行。我根据关于申诉案件的立案申请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再次要求法院进行执行,但南关区法院却不为所动,仍然怠于执行。到了2012年4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长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周宝金的再审申请。此后,南关区人民法院接到了该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后,终于答应我立即执行,2012年4月16号南关区人民法院在争议房屋的门前张贴了限期迁出公告并做了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
在近乎看到曙光之际,南关区人民法院又通知我本案暂停执行,理由是长春市政法委王书记干预此案,批示“此案有瑕疵,依法办”,使人不可理解、不能信服的是,这样一起极为简单、普通的民事案件历经长达近6年的审判及执行过程,面对已经生效且经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无误后的生效判决,依法此案本应顺利执行,但南关区人民法院却屡次以照种种非法定的行政干预为理由,迟迟怠于执行,公然藐视法律,以行政权利至上,公然践踏老百姓合法利益。本人认为南关区法院对该案执行中不履行职责以行政干预的借口为由是不能成立的,假定说以上行政干预如果真实存在,那也是非法的。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基本规定是应当得到应有的实施的,对于案外人周**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我不知晓,但是,仅仅是他非法占有了该案诉争的房屋,南关区法院就无法履行应尽的执行职责,并且找出一堆行政干预的理由,致使本案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执行,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周**与长春市政法委的个别相关人员存在不当利益关系。本案中有明确的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执行当中不应有任何所谓的“障碍”,那么现在长春市政法委不履行其职责,践踏法律规定的行为着实于法治社会所不容,在此恳请领导能够过问督办本执行案件,纠正长春市政法委不法、枉法行为,还老百姓以公道。
都是我自身经历的事实 ,绝无半点虚假 ,愿承担一切责任 ,10年的官司打到现在的我是钱房两空,已发涵中纪委和省纪委巡视组 ,如无结果我只有再次进京,10年的官司定要要个了断。
我叫吕晓明,2003年3月28日在长春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环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长春市东南阳光小区5号楼地下商服1-7轴,建筑面积324.56平方米的房屋(无籍房),并按约定交付了全额购房款。由于大环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故我于2006年将大环公司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大环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经南关区人民法院长达近4年的漫长审理后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的房屋《认购合同》有效;被告(大环)立即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一审之后,被告人大环公司对于该判决无异议,没有上诉。2010年该判决生效以后,我依照生效判决向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诉讼期间该房屋被案外人周宝金占有,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于2006年诉讼时人民法院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在房屋门外已张贴了查封令及封条,周**无视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擅自在该争议房屋处开办了饭店公开占有经营使用至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南关区人民法院怠于履行职能,加上周宝金的从中作梗,致使该案至今无法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关区法院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几乎每周我都要跑几次法院催促,先是2011年12月周宝金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报案至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经侦中队,南关区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停止了执行,后经南关分局审查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以为该执行案件已无任何障碍可以顺利执行,但所料未及的是南关区法院又以上级领导干预为由,实际上又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在我反复催促后,南关区法院又答复我说:周**以案外人身份对本案申请了再审,暂不执行。我根据关于申诉案件的立案申请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再次要求法院进行执行,但南关区法院却不为所动,仍然怠于执行。到了2012年4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长民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周宝金的再审申请。此后,南关区人民法院接到了该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后,终于答应我立即执行,2012年4月16号南关区人民法院在争议房屋的门前张贴了限期迁出公告并做了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
在近乎看到曙光之际,南关区人民法院又通知我本案暂停执行,理由是长春市政法委王书记干预此案,批示“此案有瑕疵,依法办”,使人不可理解、不能信服的是,这样一起极为简单、普通的民事案件历经长达近6年的审判及执行过程,面对已经生效且经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无误后的生效判决,依法此案本应顺利执行,但南关区人民法院却屡次以照种种非法定的行政干预为理由,迟迟怠于执行,公然藐视法律,以行政权利至上,公然践踏老百姓合法利益。本人认为南关区法院对该案执行中不履行职责以行政干预的借口为由是不能成立的,假定说以上行政干预如果真实存在,那也是非法的。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基本规定是应当得到应有的实施的,对于案外人周**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我不知晓,但是,仅仅是他非法占有了该案诉争的房屋,南关区法院就无法履行应尽的执行职责,并且找出一堆行政干预的理由,致使本案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执行,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周**与长春市政法委的个别相关人员存在不当利益关系。本案中有明确的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执行当中不应有任何所谓的“障碍”,那么现在长春市政法委不履行其职责,践踏法律规定的行为着实于法治社会所不容,在此恳请领导能够过问督办本执行案件,纠正长春市政法委不法、枉法行为,还老百姓以公道。
都是我自身经历的事实 ,绝无半点虚假 ,愿承担一切责任 ,10年的官司打到现在的我是钱房两空,已发涵中纪委和省纪委巡视组 ,如无结果我只有再次进京,10年的官司定要要个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