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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贴牌造假案 枉法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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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贴牌造假案 枉法洗黑钱

大华南75912
1楼
控告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判员王德寿 执行员马振昊伪造法律文书 制造假案 包庇法库县社保局伙同登仕堡信用社合伙盗窃社保资金
我2019年12月15日到登仕堡信用社取一张三年到期的三万元的存单,却被告知:钱只剩下17673.02元,其余的被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扣划走了。我感到很奇怪:法院扣我钱为什么不通知我呢?我让信用社窗口工作人员出示一下法院的扣款法律文书。她说:在领导那,领导今天没上班,你明天来吧!我见没有看到法律文书,便想要回三万元的存单,改天再来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的说:不行。接着就把我剩余的17673,02元甩到柜台上。第二天领导没来,只有一个工作人员把事先拍好的,毫不清晰的法律文书打印出来,我想看原件。他说:等我们领导来。等到中午,他们领导也没来。第三天我女儿和儿子去的。信用社的领导不肯把法院扣款的法律文书原件让我们看,一会称原件在法库总社存档,一会又说装修找不到了。后来我们打110报警,他才极不情愿的拿出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件让我们复印。
我们于2019年12月19日到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查卷。不查不知道,一看真令人震惊。整个卷里应该给当事人张文英送达的法律文书一件也没有送达。尤其是(2016)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和法(2017)辽0104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上,在受送达人签名处都贴着一张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单,在收件人一栏都是空白,没人签收。(有查卷时拍的两个送达回证为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受送达人只有收到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才能视为送达。而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判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贪脏枉法,制造假案,伪造法律文书,非法扣划我的财产。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判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贪脏枉法,捏造事实,制造了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的(2016)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的假案子。枉图以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来掩盖登仕堡信用社和法库县社保局合伙盗窃社保资金的犯罪事实。登仕堡信用社和法库县社保局合伙偷的 是职工死亡后,因配偶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由社保局发放的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金4万多。因我以前无工作,2008年自己花钱买了个老保,每个月有1千多的收入,不符合领取10个月救济金的条件。 但因我以前无工作,所以我丈夫王某某的档案里,我的工作一栏添的是:家务。所以法库县社保局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伪造了我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假材料,从社保资金帐户中盗取了10个月的救济金4万多。想拿到钱,还得需要登仕堡信用社配合,把偷来的钱从王吉兴的帐户取出。但因我丈夫王某某的养老金存折有密码。我们不按密码取钱,他们平不了帐。我丈夫是2015年10月5日去世的。11月我取了我丈夫王某某的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和丧葬费。当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李凤伟对我说:把存折保管好,别销磁别丢了,说不定以后还往里打钱呢?我当时不理解,现在明白他是有所指的。她在信用社工作一定知到丧葬费一共给几个月的那时他们就把钱偷出来了。我们村原书记周德军不止一次对我儿子说:别人家的丧葬费都13个月,你爸怎么就3个月呢?说不定还给你打呢,让你妈去信用社看看。过了几天我到登仕堡信用社,果然存折里有钱。当时信用社窗口接待我的是信玲。我问她是什么钱?她说:不知道。过了几天,登仕堡信用社的李凤伟带一个男的到我家说:他是信用社的会记姓陈,误将刘某某的丧葬费13690.50元打入王某某的帐户中,让我们返还。我们一愣,我丈夫王某某领养老金快20年了,一分钱都没差过,怎么最后还差钱了呢?我们经过调查养老金发放流程和走访刘某某老伴,了解到刘某某最后是三笔钱,因刘某某老伴无工作。比我多了10个月的救济金。刘某某是2015年11月去世的,所以12月的养老金发放名单里只有刘永昶而没有王吉兴。那么信用社的会记是怎么打开王吉兴的帐户呢?刘永昶的三笔钱为什么只打错一笔而另两笔没打错呢?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钱不是打错的,而是登仕堡信用社和法库县社保局合伙盗窃的社保资金。后来以信玲顶包到法院起诉我不当得利,信玲不是会记,钱也不是她打的她没有起诉我的资格。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6)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是假案子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原告信玲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信玲在2016年4月15日在法库县法院的起诉书中表明自己是法库县登仕堡子信用社职工,窗口储蓄操作员,不是会记。但根据法库县社保局工作人员关于养老金发放流程的电话录音;钱是由会记将钱按照养老金发放明单,打到对应的帐户中。信玲在庭审时也承认钱是会记打的。所以信玲根本案没有一点关系。信玲以不当得利起诉我们,纯属是替人顶包,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以上事实有法库县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谈话电话录音和信玲2016年4月15日的起诉状为证)
2·钱不是误打入王某某帐户中的,而是法库县社保局伙同登仕堡信用社合伙伪造我无生活来源的虚假材料,从养老金帐户中盗窃的社保资金。为什么钱不是打差的呢?因为我的丈夫王某某是2015年10月5日去世的,2015年11月发放的是王某某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和丧葬费。而刘某某是2015年11月去世的,2015年12月发放的是刘某某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丧葬费和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金。由此可见,王某某和刘某某的名字不可能同时出现在2015年12月的养老金发放名单中,所以不存在看差行,误打开王某某帐户的可能。刘某某2015年12月养老金发放是三笔钱;最后一个月的养老金2300元,丧葬费13000多,还有10个月的救济金4万多。三笔钱为什么只打差了一笔,而另外两笔没打差?难道犯错误还要有选择性的吗?所以说,信玲所说的打差钱不符合客观规律,是不存在的,是撒谎是替别人顶包。再有钱跟本就不是信玲打的’所以信玲说打差钱是根本不可能的。信玲以不当得利起诉张文英明显是捏造事实,制造假案,帮助掩盖法库县社保局和登仕堡信用社合伙盗窃社保资金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与刘某某老伴的谈话录音和法法库县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为证)
3·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判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徇私舞弊,伪造法律文书,制造假案。审判员王德寿在没有立案,没有送达起诉书,没有送达应诉通知书,没有送达举证通知书,没有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制造假案。王德寿徇私舞弊,庭审时不让我们辩论。我们提交证据,王德寿拒绝出具证据收据。
我们于2019年12月19日到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查卷。不查不知道,一看真令人震惊。整个卷里应该给当事人张文英送达的法律文书一件也没有送达。尤其是(2016)0104民初13406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和法(2017)辽0104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上,在受送达人签名处都贴着一张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单,在收件人一栏都是空白,没人签收。审判员王德寿为了阻止我们上诉控告他。伪造了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驳夺了我们的诉讼权利。执行员马振昊在明知道该案是假案的情况下,伪造了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非法扣划了张文英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王德寿伪造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和执行员马振昊伪造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为证)
我们再019年12月26日给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马巍院长寄了一封举报信,11185查询,他已收到,但至今无任何答复。我们举报到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纪检监察室024-28319600车秀群。车秀群告诉我们他不管,让我们打024-28319530找牛庭长,但电话一直无人接。2020年1月4日沈阳市两会时,牛庭长接待了我们,收了举报材料,答应研究后给我们答复。至今5个多月了,也没有任何结果。打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推委扯皮。无奈我们又給大东区法院纪捡监嚓室024-28319600车秀群打电话,电话有人接听,但却声称自己不是纪捡是管执行的,告诉我纪捡的电话号,打通一问:却是小区务业。难怪审判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敢肆无忌惮的制造假案!!!
请求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审判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伪造法律文书,制造假案的刑事责任,追究法库县社保局合登仕堡信用社相关人员盗窃社保资金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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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造假案法官马振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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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法官王德寿执行员马振昊伪造的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和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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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的力量化作钢刀匕首刺刀一样,成为一切贪官污吏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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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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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http://img3.laibafile.cn/p/m/317672653.jpg造假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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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判员王德寿制造的捏造事实,漏洞百出的假案子的判决书,我们曾到法院查询过,这个案号的案子是一个什么加工纠纷的案子,根本不是不当得利这个案子。还有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网上诉讼文书查询,查不到这个案件的法律文书,这是一起典型的贴牌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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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用网络正义的力量顶出一片法治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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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马振昊伪造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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