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突发!华泰联合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内容如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IPO过会企业3年45亿元学术推广费!成本不足1元的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售价161元!网络视频会议每天13.9场费用8.99万元!
业务推广费在93%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41,678.48 万元、138,685.59 万元、183,408.56万元和 148,411.7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03%、54.79%、56.67%和59.68%。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业务推广费、职工薪酬、差旅费、运杂费等构成。
公司 2020 年 1-9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金额分别为137,523.98 万元、170,769.12 万元、127,483.72万元、35,104.4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5.30%、52.77%、50.37%、31.19%。由于业务推广费可能存在核算不规范或入账不及时不完整导致的错报风险,会计师将倍特药业公司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的准确完整性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毛利率在80%以上,高于同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毛利率分别为95.68%、99.48%、99.56%和99.46%,基本保持稳定。2017年单位成本较高,原因是由于2017年销售的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主要于2016年生产,当时公司小容量注射液生产车间刚投入使用,生产品种少,因此分摊的折旧费用较高。2019年随着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产量增加,单位成本继续下降,较2018年降低12.20%。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多个药品中标带量采购,存在中标后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前后中标药品销量、价格与毛利率的变动情况;(2)“两票制”和“集采制”的持续推进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推广费大幅增长,合作的推广服务商数量众多。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1)业务推广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与众多推广服务商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3)与业务推广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2020 年 8 月,某公司以发行人侵犯其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诉讼事项的缘由及对发行人的影响;(2)未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前身倍特有限为上市公司高新发展的子公司,后被四川方向收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购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2)高新发展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中文名称: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 年10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11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苏忠海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15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 1166 号
控股股东 四川方向海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 苏忠海
行业分类 医药制造业(C27)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以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2,878.37 万元、4,736.72万元、7,047.68 万元和 5,442.03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9.38%、15.30%、31.69%和43.61%。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系政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的补助,若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助,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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