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复:吴亦凡判了!两罪并罚获刑13年,这样判“重”吗?公众号新闻2022-11-26 09:11图片、视频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昨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吴亦凡的一审结果。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加拿大籍)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此通报一出,将我们又重新拉回到吴亦凡“选妃”的事件中,恍然发现,该事件从发生到现在,已过去近一年的事件,若非正义虽迟但到,我们可能已经快遗忘了。所以,在回答判的“重不重”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线:梳理整个案件,发现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人——都美竹,她并不是整个事件唯一的受害者,但却是唯一愿意主动发声,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利不受侵犯的人。一审判决公布以后,都美竹先后发出两条微博,表示自己“终于等到了”,“正义虽迟但到”,并讲述了在整个事件中所遭受的网暴和伤害。“因为淋过雨,所以也想为别人撑把伞”,都美竹通过自己对正义的坚持,让我们看到了所谓的“明星是特权阶层”的认知是何等得荒谬,任何藐视法律,违法犯罪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让我们回归最开始的问题,一审判决“重不重”?考虑到吴亦凡触犯了两个罪名,因此需要分开讨论。1.强奸罪。直接说结论:判决十一年六个月,属于“法定刑内量刑”。《刑法》中已经明确,只要满足“强奸妇女多人”这一个情节,最低刑期就是十年,最高可以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聚众淫乱罪。判决一年十个月,属于“中间偏低的法定刑内量刑”。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人”。从本案公开的信息来看,朝阳区法院是将吴亦凡认定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人”中的一种,因此算中间偏低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数罪并罚。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中,总和刑期是两个罪名相加后法院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4.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如果判决最终生效,吴亦凡将在中国监狱服刑,服完全部刑期后,才会被驱逐出境。目前,这只是一审的判决结果,还未最终生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吴亦凡还有上诉的机会。但希望他自己可以说到做到:“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虽然13年的刑期还没有完全最终生效,但偷税漏税被追缴并罚款6亿元是板上钉钉了!最后,我想说,即便吴亦凡是外籍人士身份,也不可能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只要是影响我们国家公民利益,侵害我国公民权利的任何人,都要付出应有的代价!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