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类信贷”!银保监会出手了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银保系统监管力度持续提升,金融租赁作为重要子行业之一亦不例外。
11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合规监管作出五项通知,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印发此次《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促进规范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看详情——
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立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监管,着重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并提出要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以及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主动对接新发展格局需要,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金融租赁公司应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补齐专业化能力短板。
在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方面,《通知》指出,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
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通知》显示,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2024年)压降工作,并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即2022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对完成压降比例目标的公司,要持续监测业务风险及合规性,防控向非构筑物租赁业务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新风险。
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现场检查计划及有关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另外,各银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加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坚守本源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具体而言,各银保监局要督导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制定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年度工作计划,持续跟进压降工作进展,并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压降工作情况专题报送银保监会非银部。
对不作为、不积极或通过虚假腾挪、瞒报等形式规避压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适格性要求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公司,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压降目标。在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的同时,继续严控房地产租赁业务,防止“跷跷板”效应。
各银保监局应深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问题线索,紧扣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整改和问题查处两手抓,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提升合规意识、稳健经营。
年内多家金租接罚单
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大了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金融租赁公司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整治工作,以及压降构筑物租赁资产等。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遭遇罚单。基金君根据市场公开信息粗略统计,被处罚金额在50万以上的金租公司及违规事由情况如下——
11月16日,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条件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董事长薪酬决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被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款65万元。
11月10日,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被山西银保监局罚款70万元。
11月4日,云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涉及售后回租业务管理不审慎、直租业务不审慎、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融资租赁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规,被罚款220万元。另外,今年6月,华夏金融租赁因直租项目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回租项目接受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两项问题,被云南银保监局罚款80万元。
今年8月,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物不合规、风险分类不审慎,被重庆银保监局处罚90万元,负责人王良被处以警告。
上半年同样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接到大额大单。例如,今年6月,黑龙江银保监局网站信息显示,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物所有权存在瑕疵,被黑龙江银保监局罚款90万元。
今年3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等问题,被新疆银保监局罚款150万元。同月,永赢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80万元。
今年1月,四川天府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租前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到位、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超标和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被四川银保监局处以140万元罚款。
监管对金融租赁的合规管理不只停留在业务层面。上月银保监会办公厅曾发文,对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的公司简称提出具体要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简称为“XX金租”而非“XX租赁”,与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有所区分。近期,相关金融租赁公司纷纷发布更名公告,甚至上市公司也已变更股份简称进行配合。
编辑:小茉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