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内强奸妻子闺蜜!一审法院:汽车、车钥匙、驾驶证属于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二审法院:不属于作案工具,发还被告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刑终233号
⇩⇩点击下方 小编推荐阅读⇩⇩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
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
来源: qq
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3刑终233号
⇩⇩点击下方 小编推荐阅读⇩⇩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