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火的“挖呀挖”出现反转,直逼一场普通中国人的厄运
作者:赵宏 来源:本文转自“明德公法”
全文5541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原标题《在网络随意污人清白真的没有代价吗?》
近期,一首“挖呀挖呀挖”的儿歌刚刚爆火,就出现反转,走红的原视频作者、教唱幼师等人先后遭遇网络暴力。事实上,现如今不仅公众人物会遭遇谣言攻击,很多普通人也难逃被网暴的厄运。从“拉面哥”、“大衣哥”,到“糖水爷爷”、“煎饼奶奶”,再到“鸭头小哥”,普通人一夜间成为网红又陷入困境的现象已多次上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指出,网暴、致人社死等侮辱行为本质上都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系列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都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谣言或网暴的发动者也已受到惩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网暴事件中,除了那些发动者,还包括大量情绪被挑动的围观者,他们轻易就能凭借所谓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对他人进行无情鞭挞。而个体一旦被卷入网暴中心,几乎就像身处公审大会一样再无处遁形,只能被淹没于滔天的讨伐声浪中。
赵宏认为,即使未来我们再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受害者在面对人数众多的网络施暴者时,也会面临举证困难、转发责任鉴定困难、损失定损困难等问题,这种法律的有限性,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制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自律。因此,认识到自身的有限而不随意对他人挥舞道德大棒,不人云亦云而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不随意站队随意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断,克制自己不随意释放内心的幽暗,是每个人都应有的理性和良善。
公众人物、影视明星遭遇网暴在今天似乎已成为稀疏平常之事,如果予以对抗,还会被斥责是玻璃心,承受谩骂和攻击俨然就是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偿付的代价,所谓“欲戴其冠,必受其重”。而在网络化的时代,不仅公众人物会遭遇口水喷洗、谣言攻击,很多普通人也难逃被网暴的厄运。
2020年12月,一个成都女孩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根据国家疫情防控规定,其行踪轨迹随即被披露。就因为在被确诊前曾去过几间酒吧,这个女孩的私生活图像就被网友肆意描摹,并对其人品予以无端攻击。甚至有网友将确诊女孩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社交账号等隐私信息全部曝光在网上。这一事件最终在成都公安机关对涉事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成都市委书记呼吁市民尊重他人隐私后才宣告收场。
在另一起著名的网暴案件中,浙江杭州一个年轻女孩去门口取快递时遭到便利店老板偷拍。该老板其后编造虚假的微信聊天记录,炮制出“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并配以女孩的影像资料发至网上。在并未弄清真相的情形下,众多网友就掀起对这个女孩的无情鞭挞。女孩经此打击丢了工作、找新工作又被拒,并最终罹患抑郁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个女孩坦陈这种网暴已使自己彻底堕入“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是近来流行的另一网络用语,形容个体在网络被公开处刑后而颜面尽失。使这一词汇热议流行的还有另一起清华美院“摸臀门事件”。清华美院一女生在学校餐厅就餐时,因臀部被触碰了一下,就认定是经过的一个男生对其性骚扰。在尚未弄清真相前,就将涉事男生的隐私信息发至自己的朋友圈,言之确凿地认为对方“摸我屁股”,宣称要让该男生“社会性死亡”。最终由视频监控还原的真相却是,涉事男生只是经过该女生时,书包碰触到了女生臀部。其后,涉事女生以“此事并非无中生有,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反应,并且以后能注意这些可能冒犯人的地方”的敷衍方式向男生道歉,并删除了朋友圈信息。但在这个女生发圈后至真相被还原前,男生还是不可避免地遭遇众口铄金的漫骂。
无论是网暴还是致人社死,最典型的做法都是曝光隐私、捏造事实、污人清白。在成都确诊女孩案和杭州快递案中,施害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毁人名誉。但污人清白就要受制裁,这一点属于毫无疑义的法律诫命。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就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谓“公然侮辱”是以暴力或是其他方式,例如言语、文字、图画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相互衔接,我国《刑法》第246条同样规定了“侮辱罪”,如果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且需接受刑法处罚。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侮辱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个人的名誉权以及包裹在个体每项基本权利中的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任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作为每项基本权利的内核,是每个个体独立的、合尊严存在的法律根基,因此不容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他人随意践踏和贬损。
除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外,在网暴和致人社死的案件中,常常涉及的还有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权,而《民法典》已将此类权利明确写入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践踏。
现实世界的侮辱行为通常以暴力性行为进行,例如以粪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侮辱行为则主要表现为使用恶毒刻薄、残忍凶暴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散布他人隐私,攻击他人人身、诋毁他人人格。侮辱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前提都在于“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因为只有是公然进行,才会使被害人的名誉受损。但相比现实世界中“公然”的有限性,在网络世界中,因为发言成本低、联合成本低导致施暴力量更容易被迅速聚合,参与群体更广,从而形成更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
在“成都确诊女孩”案中,公安机关最终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随意散布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而在杭州偷拍案中,公安机关最初也是认为便利店老板“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严重”,对其进行拘留9日的处罚。但该女子认为,便利店老板的侮辱行为已达到《刑法》“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施害人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煽动网络暴力,已致该女子丧失工作,并罹患抑郁。而这也属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刑罚标准。属于此类“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就包括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等。
目前该女子也已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法院也予以立案受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法院确认侮辱罪成立,便利店老板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处罚。(编者注:受理该案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较难处罚的是清华摸臀门事件中的女生,因为侮辱罪和侮辱行为都要以主观故意为前提,但在该案中,女生究竟是故意为之,还只是在陈述自以为是的事实却不容易判定和证明。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来看,在真相不明时随意散布他人隐私,也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
网暴、致人社死等侮辱行为本质上都是社会暴力在虚拟世界的延伸,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这一点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中已经申明,“利用物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16年颁布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二款亦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而在去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更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行为”。
在诸多网暴案件中,施害人都主张自己只是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因此并不属于“公然”。例如在上述清华摸臀门事件中,涉事女生就认为自己在未经查证下公布对方个人信息并发表误解言论,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和院系的微信群中进行,因此,只是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传播”。其潜台词有二:其一、朋友圈中都是自己的熟人朋友,因此言辞不应受特别约束;其二、朋友圈范围有限,因此也不会对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朋友圈的确曾一度被认为是“有限的公共空间”,原因是信息浏览必须要互加好友才能进行,而且发朋友圈时还可以设置为仅自己可见或是部分可见。但事实却是,朋友圈是无限嵌套的,在受众并无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迅即就会通过互相转发的方式广泛散播。在清华摸臀门事件中,该男生涉嫌猥亵的信息就是由涉事女生的朋友圈迅速扩散至另一有数亿用户的公共平台并持续发酵。因此,朋友圈也绝非私密场所。这一点早已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类案件中获得确认。此前各地就曾发生过多起因在朋友圈辱骂诽谤国家公职人员而被处罚的行政案件。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同样指出,“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既然发布在朋友圈的信息,与微博等其他网络平台上信息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会与其他平台一样受到同等的法律约束。因此,与其他的虚拟空间一样,朋友圈也并非可随意处置的私密空间,和现实世界一样,在此范围内也绝不能随意侮辱诽谤他人。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引发当事人名誉受损、甚至造成其精神伤害的都不仅仅是那些致人社死的发动者和网暴的始作俑者,还包括大量为雪崩助力、为火焰添柴的围观者。在网络世界中,这些围观者的情绪轻易就被挑动,他们轻易就能凭借所谓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对他人进行无情鞭挞。而个体一旦被卷入网暴中心,几乎就像身处公审大会一样再无处遁形,只能被淹没于滔天的讨伐声浪中。而那些侮辱诽谤他人的典型网暴案件,施暴者的惯常手段也是首先散布不实信息,再煽动他人推波助澜,最终使事件扩散发酵而坐收利益。
促成围观者瞬间积聚,并随意对他人挥舞道德大棒的除了因为社交平台的聚合性外,还有法律对于这些围观者的制裁无力。因为“法不责众”的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于网暴的惩戒都只能针对那些直接的施害者,而不可能辐射至所有煽风点火者,所有操刀递刀者。而网络的虚拟性,同样使得网暴得参与者很容易就能隐瞒和编造自身的身份,由此,加入键盘侠的行列,随意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就变得几无门槛,现实世界中的规范在此也几无约束。针对不断涌现的网暴和动辄出现的社死,有不少人呼吁强化法律的制裁、扩大法律的打击面。但无法回避的事实却是,即使未来我们再对相关法律予以完善,受害者在面对人数众多的网络施暴者时,也都会在追究法律责任时面临举证困难,转发责任鉴定困难,损失定损困难的问题,传统法律约束在此暴露出其局限性。
法律的有限性使得要达到网络的清朗谐和,除了法律规制外,在更大程度上倚赖的还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自律。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曾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因为偶尔一次考试成绩超过了班里成绩最好的学生,这个男生便被设计与另一同学的自杀有关而遭遇集体孤立,从而陷入无尽的孤独和痛苦中。即使这个中学生最终凭借自身的意志战胜了这种孤独感,但被众人无端排挤的苦痛却成为其终其一生都难以摆脱的噩梦。在小说的结尾,村上借着主人公的口说出这样一段话,“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作为网络空间中的一员,我们任何人都无法确保自己未来不会成为网暴的受害者。那个叫嚣着让别人社死的清华女生,在事件真相被披露后同样陷入隐私曝光、全网漫骂的境地。从想让别人社死到自己濒临社死,反转就在一夜之间。其实,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网暴、社死最终带来的除了个人的人格贬损外,还有人群的对立、社会的撕裂,最终还有人与人之间信赖感的完全丧失。
因此,认识到自身的有限而不随意对他人挥舞道德大棒,不人云亦云而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共情,不随意站队随意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断,克制自己不随意释放内心的幽暗,是每个人都应有的理性和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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