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预留案,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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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对于新老投资人都极其重要的诉讼,最近又有了新的进展。
周末有投资人告诉我,DVRC决定上诉了:
案件的起因,也许大家都还记得。
背景:
2022年,EB-5新法案通过之后,国务院(DOS)和移民局都没有动力,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将预留签证适用老投资人。
因此,他们秉承的基本态度是,新法所规定的预留签证只能给新投资人所使用,而老投资人的项目无论是否符合新法下所规定的预留签证的项目条件,都无法使用。
DOS的态度,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依据:DOS:老投资人不适用签证预留。
移民局,EB5Sir没有看到特别明确的政策公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去年3月15日EB-5重启之后,有在美国的老投资人,项目符合签证预留定义的,依据新法下的Concurrent Filling条款,递交了I-485申请,但是被移民局退回。也就是说,移民局在实践中,不认可老投资人适用预留签证。
可是,新法的任何法条,都没有黑字白纸地明确新法的预留签证只适用新投资人。
因此,通过诉讼基本上是老投资人可以使用预留签证的唯一方式。
诉讼:
今年1月13日,DVRC区域中心和其投资人发起诉讼:重大诉讼:签证预留诉讼,将影响所有人!,起诉移民局要求其基建项目的老投资人能够符合适用预留签证:
不过,DVRC的诉讼在EB5Sir个人看来有两点瑕疵,原因在于:
基建项目在老法下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定义,不像城市TEA和乡村项目那样,老法新法都很明确,除了新法收窄界定范围之外。
DVRC诉讼的原告,并没有带上在美国递交I-485被拒后的老投资人,因此缺乏一个确定的被移民局执行新法而实际影响的原告。
随后,移民局为自己辩护:签证预留诉讼,移民局的反击,声称自己并没有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以不该被诉,并且所宣布的政策也是对法律的合法解读。
6月7日,法庭一审判决,DVRC败诉:预留签证诉讼,输了!。
一审法庭,支持了移民局要求驳回诉讼的三大理由:
1. 原告所提出的几点移民局发布在网站上的关于新法的解读和审案手册的内容,只是对法律的解读(an interpretative rule),是对外的公告,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a final agency action)。因此,不能被诉讼;
2. 原告错误的解读了EB-5新法条文,国会并没有立法意图,让新法下的签证预留回溯给老投资人;而且,新法之前并没有基建项目的定义,新法之后才有的,这是一大硬伤;
此外,如果要回溯,那么投资金额也应该从之前的50万同样涨为80万。
3. 既然都无法证明移民局错误解读了EB-5新法条文,那就更不能断定移民局就签证预留不适用老投资人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了;
此次,DVRC决定上诉,具体的上诉状递交到法庭可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DVRC将如何加强自己的诉讼,目前还不清楚。总体而言,EB5Sir个人感觉如果还是同样的情况上诉,前景并不乐观。
对于其他老投资人,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TEA的,如果符合新法下的预留签证项目定义,EB5Sir个人认为可以尝试在美国递交I-485后如果被拒收,然后是值得自行发起诉讼的。不管怎样,会比死等排期来的强。
很多老投资人,不符合预留签证项目情况的,不少都觉得与己无关,更看不得有部分老投资人想插队。其实不然,如果老投资人可以使用预留签证的话,那么签证预留通道马上就会堵上,也没新人再会去走什么“免排期”通道了,那么预留签证就还是会流回给老投资人使用,有什么不好的呢?
对于,新投资人也需要警惕,所谓的“无排期”的预留通道,有一定的政策不确定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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