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屏蔽开屏广告,腾讯发律师函要求下架
参照以往司法判例,李跳跳等多个用于屏蔽、过滤互联网广告的App运营方确实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受访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了互联网公司核心商业模式。
具有屏蔽安卓广告功能的多个手机App可能会永久性关停。
近日,数个用于屏蔽、过滤广告的App运营方都收到腾讯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这些软件是基于安卓系统研发,可以帮助软件用户跳过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屏广告。腾讯认为这些手机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运营并下架。这些App包括李跳跳、叮小跳、大圣净化、轻启动等,目前均已停止相关运营和维护,并下架软件。
8月24日,李跳跳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将无限期停止更新,阅读量已经超过10万。
李跳跳这类App帮助手机用户跳过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李跳跳认为,自己是公益性质应用,并未营利,又是否构成抗辩理由?
多个跳屏App收到律师函的时间,集中在8月。
跳屏App的功能是通过系统设置,自动帮用户点击跳过开屏广告。在这些软件中,用户最多、最引发关注的当属李跳跳。李跳跳在2021年1月初正式上线,主打“自动跳过启动页广告”。由于该工具免费,仅收取零星打赏,被一些用户称赞为“充分体现互联网分享精神”。
8月24日,李跳跳宣布将无限期停止更新,引发广泛关注。
李跳跳贴出的律师函显示,腾讯发现李跳跳通过屏蔽、过滤其浏览器广告的服务,吸引用户下载并使用涉案软件,“使其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律师函指出,李跳跳通过屏蔽、过滤浏览器广告服务,吸引用户下载并使用该软件,使其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腾讯认为,该行为超出了运用中立技术为用户提供便利的范畴,干扰了浏览器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对浏览器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认为其屏蔽、过滤浏览器广告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方面表示,这些手机软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在收到律师函的48 小时内停止运营这些手机软件,并在任何上架涉案软件的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手机应用市场、自营网站、各软件发布平台或网站)下架这些手机软件。
因收到腾讯的律师函,多个跳屏App停止运营。但也有网友吐槽,“哭死,怎么把我们安卓必备神器整没了。”因为李跳跳这些跳过广告的软件帮助其节约时间。
李跳跳等跳屏App针对的是所有安卓系统上的开屏广告,也就意味着所有的互联网大厂都受到影响。那么,李跳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殷东贵表示,屏蔽App开屏广告与过去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贴片广告的性质一样,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他指出,“免费服务+广告”是互联网行业常见的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该种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
殷东贵认为,李跳跳等软件采取技术手段绕过或屏蔽广告,使用户无需观看广告即可获得服务,则会使得该互联网核心商业模式无法实现,不但损害了互联网服务商的预期利益,还将增加用户获取服务的成本,使他们选择机会减少,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大厂法务也向《财经》指出,此前有过多个浏览器屏蔽视频网站广告被判侵权的司法案例,跳过、屏蔽广告的App与其类似,这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业内是有共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体现为经营者之间对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的争夺,而且并非局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也包括经营业务存在交叉或关联的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殷东贵分析,“从这点来看,互联网巨头和开发屏蔽广告App的开发者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他认为,屏蔽App开屏广告的行为损害了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竞争中商业道德。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也认为,这些跳过广告的App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违法性倾向,属于不当干扰他人商业模式,“如果一家公司发布的合法合规的商业广告,被另一家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屏蔽,第二家公司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熊定中解释,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是使用免费广告代替收费,如果允许第三方用技术手段来屏蔽这些广告的话,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福祉的下降,因为用户实际上是用自己的注意力来支付了互联网公司研发运维和服务器成本。
但李跳跳发文称,这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单机应用,没有联网和盈利,不认为自己构成了“经营行为”。
熊定中指出,李跳跳的声明并不构成抗辩理由,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通过后,在2017年11月首次迎来修订,修改了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先前的定义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修改后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商品生产、非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纳入经营者的范畴。
熊定中指出,“非营利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 “现在很多的竞争行为,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往往是先获得流量以后再变现”。
一位接近腾讯的法务人士强调,李跳跳们的行为也损害了投放广告的广告主的利益,“投放广告是为了让更多人看到,现在跳过广告,广告主也有损失”。
事实上,此前已有相关案例。
2018年初,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腾讯起诉世界星辉(世界之窗浏览器开发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未造成竞争对手的根本损害,不足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朝阳法院驳回了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浏览器过滤合法广告等行为属于广告拦截、过滤,明显妨碍视频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9万余元。
类似的还有芒果TV起诉720浏览器运营者唯思公司案,该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
一审法院驳回芒果TV的诉讼请求,逆转同样发生在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有重大典型意义,评论称,该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
广告是互联网平台生态的核心商业模式。研究报告显示,广告是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数字平台最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2021年全球五大科技公司中,有两家的核心盈利模式为广告,即Alphabet和META,分别有81.3%和97.5%的收入来自广告;有2家(亚马逊和微软)是以广告作为重要盈利模式,贡献超过10%的收入;只有1家公司(苹果)的广告收入占比较低,但广告增长的势头很猛,2021年增长了238%。
全球五大科技公司平均有41%的收入来自广告,同时保持着高速增长,2021年平均增速达到78.7%。可以说,没有广告,就没有科技巨头。
在中国,2020年五大互联网科技公司(腾讯、阿里巴巴、美团、拼多多、京东)平均有34.2%的收入来自广告,十大互联网科技公司平均有28.9%的收入来自广告。其中,拼多多、百度、阿里巴巴和快手的广告收入占比较高。
殷东贵表示,在“免费服务+广告”的商业模式中,用户注意力就是支付免费服务的对价。像Youtuber也为用户提供海量的免费内容,假如用户不开通会员,至少需要观看5秒广告才能跳过。
但殷东贵补充说,中国一些App虽然提供的免费服务,例如免费小说App,但需要让用户观看30至60秒的广告,这种情况下用户必然有屏蔽广告的强需求。他建议,“平台经营者未来也应思考进一步改善商业模式”。
责编 | 张雨菲
题图 | 视觉中国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