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原文节选
第四章 论奴役
战争涉及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战争中,人们完全是出于偶然才相互为敌;他们不是作为个人甚至不是以国民的身份,而是作为士兵卷入了战争;他们已经不再是祖国的成员了,而成了祖国的捍卫者。换而言之,一个国家只能和另一个国家为敌,不能与个人为敌,因为本质不同的事物之间是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关系的。
这一原则和古往今来所有的制度都是一致的,也符合所有政治社会的一贯行为。宣布开战与其说是对敌国政府的警告,倒不如说是在告诫对方的人民。外来人侵者不预先宣战,就劫掠、杀戮或拘禁别国君主的臣民,不管这个人侵者是国王、单个的人还是一个民族,都已经不是战士了,而成了土匪。即便在战争的胶着期,一位公正的君主也会尽自己的能力获取敌对国的公共财物,然而却尊重敌对国的人民以及私人财产;他尊重的是他本人的权利赖以存在的原则。鉴于战争的目的是征服敌对国,只要敌对国的保卫者拿着武器,战士们就有权杀死他们。然而,对方只要一缴械投降,就不再是敌人了,也不再是敌人的工具了;他们又成了普通人,此时任何人都不再拥有剥夺他们生命的权利。有的时候,无需杀戮一兵一卒就可以摧毁一个国家。为了夺取胜利,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但战争无权造成过多的破坏。这种原则并非格洛蒂斯的发明创造,也不是基于诗人的构想,而是从事物的本质中提取出来的,以推理作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