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案例 | 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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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微梦公司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可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应当兼顾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广东高院民三庭庭长 王晓明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日益凸显,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引下,各方面正加快探索完善数据产权等基础制度。对于当前的数据市场而言,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基础上合理界定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既有利于充分激励数据生产积累、持续供给,又有助于促进数据合法、安全、高效、便捷地流通和利用。
本案贯彻落实了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承认和保护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合法利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规范引导数据抓取及后续利用行为应当“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一方面,本案对被告违法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等数据资源持有者并不享有绝对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具体案件中应当充分考量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审慎分析判断数据获取、利用等行为正当与否,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总之,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要服务构建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专家点评
谢惠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数据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是,如何对数据进行保护,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中系统诠释了国家的数据保护政策,阐明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受保护的条件。该案中,法官从抓取数据的内容、抓取的方式和手段、目的和后果等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综合评判,厘清了数据保护和流通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数据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代表点评
蒋伟楷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转卖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既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的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合规使用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在如今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违规使用、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等问题屡见不鲜,如何划分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数据权利边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有效途径对数据的类型以及数据权利进行保护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上,一定要把握好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要灵活运用,不宜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我国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道路畅通无阻,为企业营造更公平、更便利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为社会大众创造更安全、更优质的大数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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