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被监管谈话,时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均被认定不适当人选!时任董事长三年前已被公安部通缉!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接管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核心业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孙剑、陈迎丰、胡强、胡振齐、魏蕊辉、罗静、周明来、钟定将、李志宏等人作为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参与人员,应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5日上午10时至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2.责令你公司自本行政监管措施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孙剑、陈迎丰、胡强、胡振齐、魏蕊辉、罗静、周明来、钟定将、李志宏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裘强: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接管前未如实报告股东持股比例的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有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裘强(身份证号:360************03X)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26日
马跃进: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马跃进(身份证号:360************036)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胡晓宁: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事项,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胡晓宁(身份证号:310************411)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唐国根:
经查,你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却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21笔股票质押业务中实际履行高管职务,且分管的股票质押业务存在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当事人和相关股票质押业务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唐国根(身份证号:360************412)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刘国宁: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副总裁、相关股票质押项目投决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上午11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黄小虹:
经查,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固定收益总部债权融资二部负责人,在部分债券项目展业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和向他人行贿等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6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姜飞: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相关股票质押项目的审批高管,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朱宇: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副总裁、部分项目风控会的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5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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