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养老 ZT
这两天大家在常青人生论坛在围绕着孝道和养老的议题发表讨论。
的确,我们现在不仅肩负着要教育子女,还肩负着孝道--照顾我们年老体衰的父母。
作为“夹心饼干”的我们,自己也到了老年,但还有比我们更老的,而且有的是不可理喻的。 在身心疲劳的时候,也许停下来看看相关的文章,会拓展我们在“知”的方面的视野和角度。 这是去年我在中国看到的一篇文章,转载这里给大家参考,此文章不代表本人的立场。
ZT:
不靠孝道也能养老,不是所有的文化都重视“孝道”
导语:30日,一项名为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的项目在北京启动,该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在全国培养百万“孝子”。虽然对于孝子,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界定,但在东亚文化中“尽孝道”和养老却一直密不可分。那么,在不讲究“孝道”的西方社会,究竟靠什么来养老?
家庭养老是东方,尤其是东亚传统的养老形式,无论是在中国、韩国还是日本,都格外强调“孝道”。而西方却并不相同,虽然在他们的宗教教义之中也体现了“孝养”父母的观念和伦理教化,但在《圣经》当中只是要求儿女要“尊重”父母,而并没有要求他们应无条件地赡养年老父母。
欧美老年人通常都非常在意独立性,即便有子女主动提供金钱等物质补偿,父母也多半不会主动接受。
西方文化上强调彼此尊重和独立奋斗,老年人并不“依附”年轻人,西方文化强调彼此的独立、个人奋斗,到了老年期亦是如此。
人们把独立和尊严看得很重,很难接受在自己老了以后,已经不再是“独立性的存在”而变为“依附性的存在”。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不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子女成年后离开父母生活自立,而年老父母则由政府负责供养,所以对子女的家庭养老没有法律约束。
例如,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作为代际关系的支柱。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是欧美社会强调个人在尽量少地依赖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价值观的体现,在CBS同一份调查中也显示,对于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里,63%的人认为这不是父母的责任,对于父母是否要积攒钱留给儿女,66%的人认为这不是父母的责任。
欧洲文明崇拜神明大于祖先,视子女为上帝恩赐所以不求回报
在不同文化中,祖先崇拜和神灵崇拜不太一样,对神崇拜大多是希望祈求一些利益,但人们对祖先的信仰,并不仅仅是希望祈求一些好处,多半是表达亲情或者对先人的尊敬为主。东方文化中,对祖先的崇拜随处可见,除夕、清明、重阳、寒衣等传统节日,祭祀先人都是重要内容,“上对得起祖先,下对得起子孙”是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信念,而在欧洲文化中,虽然也保留有祖先崇拜的痕迹,但它更多地延续着荷马史诗上各类神明的崇敬,对耶稣基督、奥林匹亚众神崇敬更多,对祖先崇拜较少。
而以《圣经》为基础的文明更多地将孩子的诞生看成是一种上帝的恩赐,父母会欣然承担起养育孩子的任务,毫无怨言,当子女成年之时,不会觉得花费心血必有所图,因此也并不需要子女回报或反哺
现代养老更多地建立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而在没有现代福利制度时, 西方人仰赖更多地靠“财产换养老”的方式,通过签订“合同”为自己的晚年埋单——“自中世纪以来,农场主同其子女之间的遗产和退休合同表明,产权与所有权通常用于作为老年经济保障的交换条件”:老年人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遗产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这类合同通常极为详尽,规定子女应提供的食物数量、其它物品及居住空间。
自始至终欧洲都未形成类似东亚的宗族式家庭关系。有学者认为,欧洲封建国家不能世袭的采邑制土地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欧洲农村老年人将财产转移给年轻人换取养老保障,财产多移交给毫无血缘关系之人
两千年来,在核心型(父母-子女)家庭的社会模式下,欧洲成年子女与父母代际间的财产传递也没有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条件,更多的促使老年人将己有财产转移给他人(通常不是子女)而获得养老保障。
中世纪开始,欧洲的广大农村地区流行起一种老年人与年轻人签订退休协议的习俗。年迈的农夫或其妻子将农场及相关财产转让给家中的年轻人,年轻人按照与老年人签订的协议,定期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所需物品。这样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也能在家庭内得到解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退休协议赡养老年人的并不一定是他们自己的子女,法国南部地区的一些历史记录甚至显示,农场被移交给那些与前主人毫无血缘关系的人手中。
个人的自由、平等及私有产权在深层次上制约着代际间的经济与社会联系,每一代均强调自己的权利。
中世纪城市中,修道院、行会等组织接纳老年人财产赠与并向其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伴随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兴起,欧洲各类自愿互助组织,如兄弟会的广泛存在,开始在14世纪后的欧洲福利史上发挥作用。基督教自助、互助的文化传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城市中不少贵族在早年便加入基督教,步入老年之后常常将大量财产赠与修道院,从而被接纳到宗教团体中来,保证了老年的赡养。
而教会作为欧洲中世纪事实上的统治机构,其主办的慈善收养院在接济那些无产者、破产的手工业者和农民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行会和兄弟会也为其成员提供着包括养老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手工业企业很少由师傅-父子相传,师傅在老年阶段通常将作坊传给家中的学徒,从而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能得到解决。而那些依附于封建领主家庭和手业者家庭的人,通常也能得到主人的收留与赡养
近现代以来专业养老机构出现,靠契约不靠“孝道”的现代养老模式建立
由于早期济贫活动是由私人慈善机构举办的。但是此种办法不足以解决贫穷和困苦的问题,中世纪末期开始,教会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日益下降,民族国家逐步取代教会各种管理世俗社会的职能,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接济老年人在内的众多生活没有着落的人,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教区社区负责向老人、病人和贫穷儿童提供救济。17~18世纪,欧洲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纷纷仿效此法,契约养老在近代欧洲有了法律上的进展。
而另一方面,工业化时代开启之后,中世纪贵族们晚年将大笔财产赠与修道院,从而保证老年赡养的做法并未消亡反而得到了发扬。不仅是贵族,手工业者等普通劳动者开始逐步采用契约化的形式与教会、兄弟会、个人甚至地方政府签订养老契约。在伦敦和鹿特丹,出现了早期的养老专业机构,形成了今天养老保险的前身。德国在1889年率先以政府的形式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此后,西欧各国相继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战后西欧各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支撑下不断膨胀,成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中最重要的福利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提供基础,主权财富基金积极介入,现代国家福利养老的两大“经验”。
养老不是基于道德、孝心,“爱与责任和义务无关”
西方人家庭关系是建立在亲情上的,爱是联系家庭关系的纽带,并非责任和义务。因此也就不存在“养儿防老”的概念,而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赡养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建立契约、通过早期捐赠、年老反哺的方式保障个人权益。现代养老福利不但直接植根于各类自愿互助制度尤其是传统私人保险制度,更在俾斯麦时代通过国家介入的方式拉开了今天社会养老模式的序幕。德国作为社会保险的发源地,尤其是最初社会保险立法进程中,首相俾斯麦功不可没。他强调通过国家对自愿互助机构和私人保险制度的干预,“国家必须控制和接管所有人寿保险、 工伤和医疗保险计划”。 而另一位现代国家干预理论和福利国家的重要奠基者阿道夫•瓦格纳,更是强调建立国家强制保险计划并推行社会税计划完成社会福利建设。
过度强调孝道是逃避推卸政府责任
为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是现代政府对公民的一种公平回报。那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在年富力强的时候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过自己的劳力和智力,他们交纳的税赋支持着政府的正常运转、促进着各类公共目标的达成。当他们因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政府有责任以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回报他们一个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并且,现代国家已经建立起“工作的一代缴纳养老金来支付退休一代”现收现付式的养老模式。成年人已经通过税收为退休、需要赡养的老人支付了养老保险,在这样的模式下再推行家庭“个人承包”式的养老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在将政府的养老职责推卸到了普通公众身上。从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这几乎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没有“百万孝子计划”,没有“百善孝为先的文化”,老人难道就老无所依?事实上,西方自古无《二十四孝》、《孝经》,也并不过分强调孝道,但依然老有所养。“百万孝子计划”更像是一个幌子,它遮蔽了养老的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