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公司也有猫腻
夕子的朋友圈子比较广泛,深入各行各业;三不五时大家便在一起聚会品酒。其中有位密友在Downtown的金融圈子里工作,算一算也有8年了,可谓经历丰富。密友在工作中常常能遇到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聚会的时候会讲给大家听;很是有趣。最近的一次品酒小聚上,大家对国内的贪污腐败风气进行痛批,密友却笑而不言,仔细询问,他摇摇头,这算什么,我来给你们讲一档子蹊跷的事儿;比起国内的这般种种,老外的圈子的猫腻有过之而无不及。
密友在银行做事,专门负责银行拍卖房审批这一块业务。他说,银行做房屋贷款,时常有不按时还钱的客人,收房拍卖是最稀松平常的事情了。然而收房拍卖的过程并不简单,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负责管理这些收回来的房屋,负责夏天剪草,冬天铲雪;并且负责联系维修打扫和做检查,这叫做物业管理。
很多银行因为成本原因,就把物业管理这一块业务外包给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去运作,费用问题就比较麻烦了。一般来说,出售房屋需要找地产经纪,地产经纪分为Listing的经纪和买家的经纪。银行一般就和做Listing的经纪达成一致,这一部分的佣金有三分之一要给物业管理作为费用。
这样的话,和银行关系很铁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地产经纪就可以拿到大量的生意,至于价格,他们就联合起来,一起向银行要高价。
银行控制这一部分成本的方法是选取两到三个装修队报价,从而选取价格偏低的一个。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了特权,因为他们可以控制谁先给报价,那么后报价的公司就可以适当地便宜几十块,银行自然会选后面的装修队,生意就到手了。
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虚报各种维修,比如不需要铲雪的天气也说雪太厚;不需要换的锁也说换一个名牌的新锁;最厉害的是无端端把一个能用的浴缸整个换成高级的带各种功能的全功能浴缸。这些成本很多时候银行都不能完全看透,也就批准了。自然这其中的猫腻都被参与者不正当地吃走了。
银行为了节省成本,专门由一个从其他公司招聘的高级部门主管来负责这个项目。主管提出了一个新的建议,就是去除物业管理公司这一个环节,而让地产经纪来完成这一系列工作,包括监督装修,监督材料选购,监督房屋保养。这样的话省下了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同时剪草铲雪基本维护的费用都由地产经纪承担。地产经纪还能够对房屋需要做装修的地方给出比较直接的建议,比如一些不能吸引购买者的装修,就不必进行了。装修更加合理,并且费用更加低廉,环节更加简单明了,看上去是一个多赢的项目。
然而这其中又有了一个猫腻,就是这个主管和地产经纪之间的关系从何而来。主管手中有一批相熟的地产经纪,就这样打入了银行内部,而他们拿到的生意完全是由这位主管一个人决定的,并没有投标询价之类的过程,那么这个里面就有了产生猫腻的土壤。
当然,最终是不是其中有了金钱的往来,是不是有了不平等的交易,当事人最明白。这个新的项目是不是最终能够给银行省下成本,也需要一段时间的运作,通过统计数据来说话。听到这里,大家七嘴八舌,说到底,缺乏监管才是真正产生腐败猫腻的根源。
所谓监管,是需要一个不参与这个经营的第三方,对整个交易作出判断,要保证交易是公平,公正,开放的,并且每一方都是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而争取,并不是牺牲了集团的利益,而为自己谋取额外的私利。
监管机构可以是普通民众,也可以是专业的审计公司。监管的过程会比较繁琐,但是至少能够保证大部分的交易是清白的,参与者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避免了假公济私的可能性,而想参与的一方也在公平竞争之下,这样又能够保证在竞争环境下成本的降低和服务质量的保证。
监管也有成本,比如每一个上市公司需要雇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他们的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审计,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评价。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过财务报表没有大的原则性的错误和遗漏,而随机挑选的经营环节也看不出很明显的漏洞,监管就算是过关。监管最主要的目的是监督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是否合理,并且维护了股东的利益。监管的机构一定要脱离经营,并且受法律监督。
在历史上,最大的安然丑闻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中,发生有人试图钻程序漏洞而为自己谋私利的案例。安然勾结监管机构安达信一同发布盈利的财务报表,向股东报喜,同时在宣布各种好消息的时候疯狂地圈钱。这个丑闻最大的问题是监管机构和经营者一起经营,往往就能骗过大众的眼睛。
当然,现在的系统中有了更多的监管,监管也很让处理事件的时间变长、程序变繁琐、成本变高。比如上面讲的银行的例子,如果需要成立监督委员会,去检查主管和地产经纪之间是不是有不正当的往来;也要去设立一定的步骤,让主管要做额外的工作来汇报和记录自己的每一项行为;这些繁琐的过程就有违初衷,效率降低了,成本升高了,那还不如不要搞那么多事情了呢。
监管还有一个控制的方法,就是让监管人的名誉作为一种保证。如果监管人的名誉价值远远高于腐败所能获得的利益,那么腐败就容易被制止了。举个其他例子,在房地产交易中,但凡涉及到钱的交易,都需要由律师经手,目的就是希望运用律师的声誉作为交易的保证,让交易不会有私下的勾当,从而使弱势的一方受到损失。作为行内人的律师,没有人会用自己未来几十年的执照做赌注,去为了一次几万块的蝇头小利而得不偿失。
所以说,腐败不腐败,不能完全依靠道德约束;而系统约束,或者说制度约束远比道德约束有效的多。老外也是人,也会见钱眼开,也会有邪念;只是看到大把的钞票,难免会盘算自己未来的价值,以及被抓到之后的损失。一般来讲损失都会巨大,大到让当事人放弃不正当行为的念头。
学会相对完善的制度,并且有环境让这些制度能执行,才是控制这些猫腻的治本之法。国内国外,同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