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MCA,钱包被盗及其破案
钱包被盗案
木愉
(1)
2004年3月2日,中午从YMCA游泳回来,快要走进公司大楼的时候,不经意地摸了摸左边的裤包,觉得钱包不在,往右摸了摸,也不在。把上衣的几个荷包也摸遍了,还是不见钱包的影子。我一般是随身带钱包的,因为驾驶证在里面,开车必须携带驾驶证。不然,警察万一抓住,无照开车是违法的。慌乱之下,我侥幸地想,也许钱包在车里。有时候,我进YMCA之前,会有意地把钱包锁在车里。于是回到车里,把小箱子打开,摸了个遍,没有见到钱包。又在车里四处仔细找了一遍,仍然没有见到。这时候,已经觉得事情不妙,但是,我还是希望钱包并没有丢失。也许是挪在了办公室里。那是可能的事。有些时候,裤包浅,钱包没有放入最里面,那么,坐着的时候,钱包是可能被挤出的。大步进了办公室,往椅子和地板上都搜寻了个遍,还是不见那个熟悉的黄色的钱包。会不会掉在YMCA了呢?比如那里的停车坪上,或者更衣室的箱子里。我赶紧出了门,开车到YMCA去。下了车,先在停车坪上扫瞄一遍,不见钱包。大步流星走入更衣室后,我往刚才存放衣物的箱子里寻了个遍,空空的,什么东西都没有。无奈之下,到了外面的服务台那里,问值班的那个小伙子,是否有谁把一个拣来的钱包交来了。他看看遗失物品认领箱,说有一个。我心下大喜,劫后余生的感觉流贯全身。他把一个大大的黑色布料的劣质钱包高高举起,问我是不是。我的心顿时到了冰点。
那就是说,我的钱包是真正丢了。怎麽丢的呢?我开始仔细回忆迄今为止一天的情景。早上我肯定是带了钱包出来的,每天出门时,右边的裤包放钥匙,左边的裤包放钱包,这个程序从来不变。我的钱包是不是被偷了?就在游泳的那大约十分钟里?有些不可置信,但又似乎是唯一的可能。我给太太打电话,告诉她我的钱包丢了,她让我赶快报警。但我记起了一个朋友丢失钱包的故事。他是马上给信用卡公司打电话,看窃贼是不是已经盗用了信用卡。我让她快打电话去问。
五分钟以后,太太打电话回来,报告两张信用卡都已经被盗用了。“发现”信用卡被用了两次,第一次是在加油站,花了10美金整。第二次是在山姆俱乐部,花了68.53美金。而“通用”信用卡则被盗用了一次,盗贼在沃尔玛买了29.45美金的东西。她说已经报失了。听到这个消息,我的浑身有些燥热起来,热血往头上涌去。钱包里还有全家的两个银行帐户卡以及其他证件,我都得一个一个电话打去报失注销。最让我心悸的是,我的驾照上还有社会安全码,这盗贼如果擅长身份偷盗,那么就可以利用我的身份去犯罪了。打了一通电话去吊销各种证件后,太太又打了电话来,安慰了一番,然后说她在网络上找了有关钱包丢失后应该注意的善后事项,已经寄到我的电子信箱里来了,嘱咐我务必一看。我打开信箱一看,最重要的一件就是报告警方。
到了警察局,跟接待台的那个女士说了因何而来,她一边问了我姓甚名谁和报告事由之类,一边把这些信息输入电脑之中。这案就算立了。
回到公司后,我并没有因为报了失和报了案而心里稍有安慰。这个盗贼的下一部行动计划是什么呢?他(她)会不会在酝酿着什么大的偷窃?明天从床上起来,该不会发现我们一夜之间不仅变得一贫如洗,而且以我的身份为名的盗贼正在全国各地肆无忌惮地犯罪。我想起了一次回国时看的叫《网》的那个美国电影。在那个电影中,主人公的身份被盗了,害得她不能在任何一地现身,一旦现身,就有警察不论青红皂白不听她的分辨前来捉拿她。想到这些,头发似乎都竖立起来。虽然刚才已经给信用卡公司打了电话,但我仍旧不放心。于是提起电话又打了过去。果然,这个盗贼还在企图用我的信用卡消费。幸好我已经报失,他的图谋没有得逞,交易被拒绝。不过叫Goodys的那个衣物超市的收银员并没有对这个窃贼有任何怀疑,很简单,交易被拒绝可以因为其他非盗用的原因,比如限额超出。虽然盗贼继续盗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终于中止,让我有些宽慰。但是盗贼毕竟还在丧心病狂地盗用信用卡,谁知道他还会做出什么更让我震惊的事出来呢,看来,当务之急是抓住他!
(2)
那天去警察局报案时,约定三天后去见办案警察的。见警察之前的这三天里,我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这个盗贼。他在哪里呢?在我的钱包里,有我的驾照和名片,他可以在我的家里或者公司里找到我,反过来,我却不知他在哪里。除了性别,我对他一无所知。我苦苦地寻找着他的点点踪迹。我想,在见警察时,我也得提供一点证据帮助警察破案吧。
我从信用卡公司把这个盗贼盗用我的信用卡消费的三次时间都详细记了下来。我是吃了中午饭后去YMCA的,时间大约在12:40。到了那里,约莫12:50。游完泳,大约是1:00。盗贼在加油站用信用卡的时间是1:10分。也就是说,盗贼偷窃得手后,马上就花约莫3分钟走到停车场开车,然后就在大约5-7分钟的时间内,到了加油站用了信用卡。我顺着盗贼走过的路线实地考察了一下。从YMCA开车到那个加油站,只需5分钟。那个盗贼一点也没有浪费时间。加完了油,到城西边的山姆俱乐部大约需要20分钟,沃尔玛跟山姆俱乐部比邻,盗贼的第二笔消费和第三笔消费分别是1:45和2:05。他在山姆俱乐部买的东西一定很多,所以才在那里花了比较长的时间。看来,他还是很从容的。在沃尔玛,他只消费了29.5美金,也许只是买了一件东西。他是在Goodys第四次消费的,时间是2:20分,可惜,那时信用卡的主人已经报了失,所以他没有得逞。
一个念头突然电光石火般在我的脑海里跳出。加油站和超市在收银处不是都有摄影机吗?只要照着那几笔消费的时间,去查摄影机留下的记录,出现在不同地点的同一个人必定就是这个盗贼。笔迹也是帮助警察破案的一个因素,所以如果在见警察之前,能获取笔迹也很好的。山姆俱乐部、沃尔玛和Goodys都是很大的超市,每天流量太大、交易太多,所以要去找肯定太费手脚,这样我选择了那个加油站。
打电话给加油站的时候,是个小伙子接的电话,我把事情经过简约地对他说了,他说他很忙,正在接待顾客,他可以帮忙转到老板那里去。老板是个女人,听我说完了,很不耐烦地对我说,除非是警察索要顾客的收据,不然她是不会提供的。我跟她好说歹说,她终于很不情愿地同意了。她说当天没有空,必须等到第二天。第二天,我乘午饭的当儿,去了那个加油站。乘着等待接见的时候,我在加油站里面查看了摄像机的位置和角度,摄影机正对着大门,如果该人出现,那他的尊容是会进入摄影机的。不一会儿,那个女人出来。对我说,没有发现那个人用我的信用卡后的签名,原来这个加油站设有加油口信用卡自动付费的功能。这样的话,那个盗贼如果有意回避摄像机,还是可能的,摄像机只能透过玻璃门勉强辐射到外面加油口对着门这端的大致情景。我很失望,悻悻离去。
见警察那天,我至少在等候间里等待了两个小时。终于见到警察的时候,他抱歉了半天,说人手太少,他代替其他人在外面巡逻,才赶回来。接着,他一边问了我事情的经过,一边在一份表格上记录下来。末了,他说这个案子要转给侦探去处理。我问什么时候才会有了结。他答不一定,让我过一星期再来见侦探。
等着见侦探的时候,我给YMCA的副主任打去电话,要求查看录像带。YMCA在出入口处设有摄像机,我想如果能把12:50到1:00之间的录像带看一看,也许可以看到一些端倪。到了那儿,管录象的人倒是很配合,可是他找了半天,却不见那段时间的。我因此疑云丛生,莫非是YMCA内部的人偷的?他把证据毁灭了。又想,如果是他,他毕竟还出现在了其他地方,狐狸的尾巴是藏不住的。足足等了一个星期,我依约去见了侦探。跟他讨论侦破思路,我把我的见解讲了之后,他连表赞成。并说他会到这些地点去调集录像带寻找这个盗贼。
3月8日。正在上班的时候,接到一个山姆俱乐部打来的电话,我被告知。“发现”信用卡公司接到我报失,要山姆俱乐部调出原始收据,调查那上面是否有我的签名。结果发现不是我的签名。不仅如此,因为山姆俱乐部收银时,要求顾客同时出示会员证和信用卡,而这个盗贼却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他用了他本人的会员证号码和我的信用卡,结果会员卡和信用卡信息同时出现在了收据上。山姆俱乐部根据他的会员证号码调出了他申请会员时填的表格,于是,他的姓名 、地址甚至电话号码都昭然于世。虽然打电话给我的女士有外国人的口音,但我听清了她说这个盗贼名叫比尔·史密斯。一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英文名字。
山姆俱乐部会计部的那个女士很友好地接待了我,让我把收据以及史密斯的会员申请表都复印了一份,看着史密斯在收据上鬼画弧一样的签名,我可以感觉到他那时候欲盖弥彰的慌张,毕竟要签一个东方人的姓名对于一个西方人是困难的,而且,如果那个收银员按照规章对照他的签名和信用卡的话,那么他就立马成了瓮中之鳖。他侥幸逃过了那个时刻,却留下了他确凿的身份。逃过了初一,他逃不过十五。
回办公室的路上,我春风得意,在心里笑着史密斯的愚蠢,又以为自己比警方更聪明。在办公室里,我再一次细细品味了那些战利品。史密斯在山姆俱乐部购买东西的原始收据上,列出了下列商品:汉堡包牛肉四磅、香肠五磅、猪肉十四磅、鸡蛋四盒、橙汁两罐、苹果五斤、面包四袋、意大利通心面六包、食油一桶、点心两袋。都是日常居家食品。看他的年龄,不过32岁。也许他有一个家庭,不然他不需要成为山姆俱乐部的会员,因为在山姆俱乐部卖出的商品都是大包装。而且从他买的如此大的份量上也可以看出,他应该不是一个人独自生活,而是一个拖家带口的大男人。根据他的地址,他是住在西边贫困区租赁的公寓里,这说明他的经济地位低下。对他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进行了这样一番分析,我的怜悯之心不觉浮上心头。怜悯之余,又觉得他固然需要生存,但也不该加害于我,他应该寻求其他途径,比如说该向各级政府去申请补贴。
我迫不及待地给侦探打了电话,说我已经把盗贼锁定了,要求跟他见面。见到他,他先向我道歉,说各处的录象带都搜集了,就是还来不及一一分析。我把从山姆俱乐部得到的那些文件交给他,很得意地说,罪犯的身份已经很明确,现在需要的就是抓获他了。侦探说,过两天就去抓他。
过了两天,也就是3月10号,我打电话去警察局问盗贼抓到没有。回答是,去抓的时候,他不在,所以还得重新再去。我听了心急如焚,万一他逃跑了,到哪里抓他去。再说,他知道我的地址,万一来报复我,又如何是好。跟警察谈了我的忧虑,警察说:“Don’t worry, we will get him (不用担心,我们会逮住他的)”。
那段时间,我每天都在神不守舍的状态中等待着消息,同时每天都保持高度警觉,以防这个盗贼随时出现在我面前。到了3月23日,终于接到警察局电话,嫌犯被抓获了。
(3)
这个偷窃案被列为刑事犯罪,即被告方是史密斯,原告方是印第安那州,而不是我。被告罪行被定为第四级重罪。
3.23号那天,甫进监狱的初次审讯中,史密斯不承认犯有偷窃罪。他说钱包是他在更衣间的地板上检到的。不过,他忘记了最重要的犯罪事实,那就是,他盗用了我的信用卡。
证据确凿,案情并没有太多的周折。该走的程序都走过之后,7月2号那天,有关各方出庭。史密斯接受了犯罪指控,法庭宣布判处史密斯有期徒刑三年,其中两年必须服满,不能减刑。出狱后必须接受两年监视居住。
判决如此之重,让我惊愕,更有些过意不去。我甚至以为那是我的不好,如果我把YMCA这种地方看得如同社会的其他角落一般,不对它有太高的期望,不把它看成一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世界,那么我就应该每次都把我的衣物存放箱锁好。YMCA会员费不菲,年费400多刀,我以为到那里去的人都是“衣食足而知荣辱”的君子,而不料鼓上虱也是可以出入其间的。史密斯先生那天就是买了只供一天使用的门票而进去作案的。不上锁的衣物存放箱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对史密斯先生这样的人张开双臂呼唤着。沿着这个思路一思考,我简直就成了一个教唆犯、一个陷害者。如果不是那次偷窃,史密斯说不定还是一个自由的人,在自由的美国自由自在地活着。
从此以后,我到YMCA去都按步就班地对衣物存放箱上锁了。我很坦然,跟史密斯先生有着同样作案动机的人大约也坦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