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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 “国家发了一笔洋财”

公私合营 - “国家发了一笔洋财”

博客

公私合营,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没收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之后,1950年代初期,针对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和运动。

如果你购买了国资控股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忽然得知既不分红也不还本了,而这家企业仍在经营获利;如果你是一位私企业主,有国有资本注入,合营了一个时期后,忽然被告知股本和红利都不存在了——你会觉得公平吗

企业的公私合营,作为特定含义的历史名词,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依然存在。企业不应侵犯股东权益,尤其在上述情况中,即使不冠以公私合营的名义,公股对私股的侵权依然存在。

1952年发动的五反运动,摧毁了企业家们的企业心,在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下,很多人都不想继续经营下去。1953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毛泽东决心要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提前发动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511对资改造正式启动,事 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的强势,令民族资产阶级别无选择, 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底实现了。

根据当时的赎买政策,对私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但公方一言九鼎,私方毫无发言权。据统计,1956年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总额为24.2亿 元,并据此对私股支付年息5%的定息,领取定息的私股股东共114.2万人。据薄一波回忆,此前私营企业缴纳重税及摊派公债后的盈利率约为10%。这种还 本付息的赎买方式,略似当今之封闭式保本基金,但息率不仅低于盈利率,甚至低于存款利率。有高级干部欣喜地说:国家发了一笔洋财。

公私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有职无权,其管理经验不被重视,政治上沦为改造对象。当时资本够2000元即划为资本家,95%的人领取的定息月均只 有几元钱。很多人宁愿放弃定息,以摘下尴尬的剥削帽子。1957年的鸣放中,上海企业家李康年建议:由政府发行工商企业改造赎买存单22亿元,年 期分为20年,一次性收回资本家所拥有的股票或合伙议据。关于定息的性质,经济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定息是剩余价值,一种认为是剥削而不是剩余价值。 民建、工商联副主委章乃器认为,定息不是剥削而是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毛泽东坚持定息是剥削,李、章的主张成了右派言论

据说定息将发七年,但毛泽东又说:七年虎头,五年蛇尾,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如果还需要延长,到第四个五年计划还可以拖下去。(《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 的谈话》,195627日)到1966年发动文革,资产阶级从改造对象变为专政对象,定息在同年9月停止支付,总共支付了十年,相当于全 部私股股本的50%。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公私合营企业全部变成了国营企业。文革结束后给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时,根据19791月《党对民族资产阶级 政策问题》规定,公私合营时股票股息发放到19669月结束,现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在此前应领未领股息是可以的1981年,又从当时在世 86万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劳动者70万人,约占81%,这些人已被改造、专政了25

国家财政部1979年下发文件,确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此后全国发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权的诉讼,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败诉。

 凭着党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拮抗宪法,将公私合营企业变国营企业的“文革战果”保留下来,却留下严重后遗症:私股股权转为国有股权的法律程序并未完成,企业由公私合营转为国营缺乏合法性。这部分国企(原公私合营企业)的转制、拍卖、破产,也会存在法律漏洞。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历了一轮否定之否定。对私营经济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相继写入宪法,向1954年宪法回归,《物权法》也于2007年公布实施。但就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产权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上的悖论。

 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就历史上国家对公民的伤害做出赔偿,在法制国家负责任的政府中多有先例。不作为,则无以取信天下,

(章立凡:现代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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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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