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辱偷生,还是奋起反抗?评于欢杀人案
忍辱偷生,还是奋起反抗?评于欢杀人案
廖康
在评论于欢之前,我先自问,如果是我自己,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一群索债者凌辱长达一小时之久,我会怎么做?一开始,也许我会尽力忍受、劝阻、讲理、哀求。但他们不住手,还耍流氓,用手机放黄色录像,把我母亲踩在脚下,脱下自己的裤子羞辱我们,逼我叫他爸爸。如果我是那个青年男子,我会怎么做?继续忍受吗?叫他爸爸吗?保持冷静吗?寻求法律帮助吗?假装没看见逃走吗?那,我还是男人吗?我还有一点点血性吗?有谁能够在这种情况下还保持头脑清醒?有谁能够在这种情况下还跟他们讲理?有谁能够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法律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种可能:或忍辱偷生,或奋起反抗。于欢忍了一个小时,但他忍无可忍了,血往上撞,终于奋起反抗了。他抄起现场一柄水果刀乱刺,刺伤四个,其中一个叫杜志浩的不治而亡。我不禁自问:难道我不会这样做吗?难道我会当个脓包,甘心受辱?我问读者诸君:难道你们不会这样做吗?难道你们会当脓包,忍受侮辱吗?
然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竟然认为于欢没有受到生命威胁,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因而“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在此情况下,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而法院认定于欢犯下了故意伤害罪,判处他终身监禁。
中国人民愤怒了。大多数人都认为判决不公。这是滥用法律、侮辱法律。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不公。很多人甚至指出这是公然的“官匪勾结、鱼肉乡民”。个别人认为老百姓的这种反应出于传统的孝道和狭隘的宗法观念,但更多人援引古今中外的许多案例,昭示类似案例古代中国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当代西方国家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大家所举案例都一再表明,公道的判决会以“正当防卫”为理由无罪释放于欢,这绝非中国特色,而是普世认同的。我认为,还可以用“临时性神智失常”作为理由判于欢无罪,并让他接受治疗,恢复精神健康。
在美国有很多因“临时性神智失常”(temporary insanity)杀人而判处无罪释放的先例。其理由是案犯一时失去正常理智而激情杀人,事后又恢复了理智。此观念产生于1859年纽约国会议员丹尼尔·西柯斯(Daniel Sickles)妒杀妻子情人一案的辩护。最近的西方案例是2015年英国布拉德福德市(Bradford)一名14岁女孩刺伤一个56岁的男人布塔(Zabhullah Boota),原因是女孩六年前曾遭受布塔猥亵,而罪犯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仅仅被判强制性社区服务。这女孩一直生活在心理阴影中,罹患偏执症等心理疾病。五年后她终于不堪羞辱,举刀复仇。刺伤布塔后,女孩平静地去公安局自首。被刺伤的布塔由于抢救及时、医疗技术先进,没有死。一年前,霍尔法官(Jonathan Durham Hall)以“神智失常”为由,不仅释放了女孩,而且说:“如果把你这样的幸存者送入监狱会令法律蒙羞。法律已经背叛过你一次,绝不能再次背叛你。如果有人强迫你赔偿,让我来付医疗费好了。”不用说,霍尔法官得到了广泛好评。
从“临时性神智失常”的观念产生到今天这185年中,美国有百分之一的案件以此理由为杀人者辩护。有兴趣者,可以很容易查找到相关案件,了解具体案情和判决。当然,不能排除有人利用“神智失常”为真正的罪犯辩解。但细看于欢案情,他绝不是预谋杀人,刀不是他预先准备好使用的。而且出事前他已经忍受了一个小时的羞辱,最后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奋起反抗。不仅如此,在案发的前一天,那个恶霸曾把于欢母亲的头按入马桶,马桶里有恶霸的粪便。案发之日,恶霸在凌辱于母时说:“没钱你怎么不去卖啊?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恶霸还把自己那肮脏的东西掏出来,当着于欢的面羞辱她。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欢被彻底激怒了,终于血性爆发,奋起反抗。这场景比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黄世仁逼债还可恶。但那毕竟是编出来的文艺作品,而这是令人发指的现实。如果于欢的反应不是被逼急了,临时性神智失常,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行为可以称作“临时性神智失常”?
书呆子们可能会说,于欢应该报警,应该诉诸法律。但问题是于欢和他母亲确曾向法律求助,但当地警察对此视而不见,无所作为。于母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回应。恶霸临门,到于母公司来逼债并凌辱他们,员工也报警了,但警察只是来于母公司看了看,就要走。公司的员工告诉警察情形严峻:“你们走了,他娘俩就没命了。你们要走,就从我身上轧过去,把我轧死。”但警察只是说了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之后便扬长而去。这才出现了上面转述的案情。读者诸君设身处地为于欢想想吧,换做是你,你会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问,那些人为什么会这样凌辱于母?那是因为她借了135万元的高利贷,还没有按时还清。其实,她已经还了184万元现金,并用70万元的房子做抵押,但由于每月利息是10%,仍欠17万元。注意,是月息,有人说那等于年息是120%。其实,利滚利,年息要高于120%。这在古今中外都是惊人的高利率,远远超过中国法律认可的34%年利率,是违法的。当然,你可能说那是两厢情愿,愿打愿挨的事。但退一万步说,任何人都不能以欠钱为理由凌辱他人。人之尊严是无价的,也是平等的。凌辱于欢的母亲和凌辱第一夫人在法律上是同样的罪行。
而且恶霸还打了于欢一耳光,他们也是非法侵入于母公司来逼债并凌辱于母。在英美等国家“家即城堡”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概念。那意思是说一个人的家就如同城堡一样不容侵犯,在自己家里杀死入侵者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由于中国人还没有这个概念,由于那些恶霸侵入的不是于家,而是于母的公司,他们凌辱于母,扇于欢耳光,但没有使用武器,用正当防卫作为理由为于欢辩护可能有相当大的困难。但如上所述,我们都明白于欢的反抗是可以理解的,只是需要一个说法在法律上解释他的行为。用已经在西方国家为法律接受的临时性神志失常为理由应该能够开释于欢。
法律还要考虑被于欢刺伤的恶霸杜志浩是怎么死的。他晚上十点半左右被刺伤,坚持自己开车去一个较远的医院看伤。他到了医院,竟然与医务人员发生争执,没有及时得到治疗,于凌晨两点左右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当然,他的直接死因是被于欢刺伤,但这些间接原因也不容忽略。
法律更要考虑警察的失职。据报有三名警察到达于母公司,明明见到于欢母子受到人身限制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毫无作为,转身离去?在此之前,于欢眼见母亲受辱,但一直在忍受。警察视若无睹,扬长而去无疑助长了杜志浩等恶霸的违法气焰,也关上了于欢母子获救的大门。警察渎职,于欢眼见获救无望,又挨了耳光,精神崩溃,这才奋起反抗。
中华民族向来重视案件的公正审判。早在2500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中就有论述:小小的鲁国之所以能够抗击强大齐国的入侵是因为鲁庄公对于本国大小诉讼案件虽不能一一明察,但一定诚心诚意地认真处理。正是由于鲁庄公尽忠职守,取信于民,人民才会拼死保卫这样的国家。《曹刿论战》亦选入《古文观止》,广为中国的文化人熟稔。中国人不仅重视孝道,更深知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性。每次不公正的判决都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弹和不满,这不仅是因为我们的正义感受到了伤害,也是因为人们很清楚,没有公权和法律的保护,我们千千万万普通百姓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令人安慰的是,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已经成不可阻挡的潮流。以前出了这类事件,新闻媒体如果不报道,就很少有人了解情况,赃官污吏也比较容易躲过公众舆论的指责。多少人不得不含冤忍辱,终生不得昭雪。但如今,这类案件很难遮掩了。当然,这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不仅有民众的不同意见在网上流传,还有《南方周末》一个月后刊登“刺死辱母者”的报导,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使这一案件在中国社交媒体上汹涌刷屏,导致《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对二审于欢更加有利。当然,司法独立,不应受舆论影响。然而,在地方的司法机构做出如此不公道的判决时,强大的公众舆论有助于监视并督促司法机构依法行事,公正判决。
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人到山东进行全面审查。我希望法律能保护弱者,让恶霸知道,平民百姓面对凌辱时可能奋起反抗,可以正当防卫;也让人民知道,我们应该保留血性,那是我们维护自身尊严的正当权力。人性使我们成为善良的人,但首先要有血性,才能保证我们作为物种存活于这个世界。
2017年3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