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3 140 RFE, 大家帮看看是不是有点难了# EB23 - 劳工卡
j*1
1 楼
RD: 03/2014.
140 PP: 04/xx/2014
140 rfe: 4/24/2014
我的这个rfe 不算上front page 就3页了,不知道是不是一般的都这么长。
这个信太长了,而且我语文表达非常不好,估计大家可能会看的糊里糊涂。 看来我的
rfe 不是uscis 用来拖延时间的,是纯 rfe. 也提醒大家,不要过分相信律师,至少在
我的case 里,好多东西都是因为律师的失误造成的。
简单描述一下我的 rfe:
开头: 这个rfe 上说的pd 是老eb2的pd. 这个是不是说明已经link 回原来的eb2 了。
1. 9089 上有一页,律师忘记签名了。让补签名。 (我总觉得是因为这个小的疑点,
才引出下面的无数)
2. 说job position 要求 master degree +36 m of experience as an engineer,
research assistant, or related occupation. 而且"must have XXX,XX,XX..
experience". uscis 说employee letter 上没有体现这个要求。 具体表现如下:
job X (20月)的证明信: 有一段是从 “labor certification” 里copy paste 的“
must have XXX, XXX... experience". uscis说这个 must have.. 的句子没有
affirm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gained experience in 这些xx 领域,也就是说,
这封信只是说明了job x 需要有什么工作经验,但没有证明我从这个工作中得到了xx相
关工作经验(这信当时是原来律师写的,我还质疑过,说要换个方法写,律师不同意,
此处问候这个律师一千遍)。因为这个,他们质疑这个信的可信度。
job y (17月)的证明信: 这个是国内的公司,公司hr 盖章了,但是没有签名,让补签
名。而且这个信里写的 工作经验,和刚才那个"must have" 的工作经验完全不是一个
类型 (如果律师有经验发现了这点,应该会改的,但是他没有。。。再问候一千遍)。
request:
从新开两分工作证明,而且必须证明我在这两份工作中得到了 "must have" 的工作经
验。
需要w2, pay statement, employment contracts 等等证据,证明我确实在这里工作过
,而且获得了"must have "的相关工作经验。
现在这个律师的建议是: job x 的信,从新写一遍。 这封信还算是提到了这些要求的
XXX,XX经验,所以可以再重新写的具体一点.
job y 的信,因为原来写的工作经验就不相干,所以现在补上的话就显得很作假,所以
建议我不改。但是这样一来,我的 36 个月的工作经验就不完全是关于xxx的 领域了。
所以就会有不qualify 的嫌疑。
律师决定这样argue: 工作确实要求master degree +36m 工作经验。 以及must have
xxx,xx... experience. 但是,这个工作并没有要求,我的36 m 工作中每天都需要学
或者用这些 xxx,xx 的experience. 所以,只要我在 job x 的20个月里 用到或者学到
这些 xxx experience, 就可以qualify 了。
不知道胜算大不大。自己bless 自己!!!
140 PP: 04/xx/2014
140 rfe: 4/24/2014
我的这个rfe 不算上front page 就3页了,不知道是不是一般的都这么长。
这个信太长了,而且我语文表达非常不好,估计大家可能会看的糊里糊涂。 看来我的
rfe 不是uscis 用来拖延时间的,是纯 rfe. 也提醒大家,不要过分相信律师,至少在
我的case 里,好多东西都是因为律师的失误造成的。
简单描述一下我的 rfe:
开头: 这个rfe 上说的pd 是老eb2的pd. 这个是不是说明已经link 回原来的eb2 了。
1. 9089 上有一页,律师忘记签名了。让补签名。 (我总觉得是因为这个小的疑点,
才引出下面的无数)
2. 说job position 要求 master degree +36 m of experience as an engineer,
research assistant, or related occupation. 而且"must have XXX,XX,XX..
experience". uscis 说employee letter 上没有体现这个要求。 具体表现如下:
job X (20月)的证明信: 有一段是从 “labor certification” 里copy paste 的“
must have XXX, XXX... experience". uscis说这个 must have.. 的句子没有
affirm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gained experience in 这些xx 领域,也就是说,
这封信只是说明了job x 需要有什么工作经验,但没有证明我从这个工作中得到了xx相
关工作经验(这信当时是原来律师写的,我还质疑过,说要换个方法写,律师不同意,
此处问候这个律师一千遍)。因为这个,他们质疑这个信的可信度。
job y (17月)的证明信: 这个是国内的公司,公司hr 盖章了,但是没有签名,让补签
名。而且这个信里写的 工作经验,和刚才那个"must have" 的工作经验完全不是一个
类型 (如果律师有经验发现了这点,应该会改的,但是他没有。。。再问候一千遍)。
request:
从新开两分工作证明,而且必须证明我在这两份工作中得到了 "must have" 的工作经
验。
需要w2, pay statement, employment contracts 等等证据,证明我确实在这里工作过
,而且获得了"must have "的相关工作经验。
现在这个律师的建议是: job x 的信,从新写一遍。 这封信还算是提到了这些要求的
XXX,XX经验,所以可以再重新写的具体一点.
job y 的信,因为原来写的工作经验就不相干,所以现在补上的话就显得很作假,所以
建议我不改。但是这样一来,我的 36 个月的工作经验就不完全是关于xxx的 领域了。
所以就会有不qualify 的嫌疑。
律师决定这样argue: 工作确实要求master degree +36m 工作经验。 以及must have
xxx,xx... experience. 但是,这个工作并没有要求,我的36 m 工作中每天都需要学
或者用这些 xxx,xx 的experience. 所以,只要我在 job x 的20个月里 用到或者学到
这些 xxx experience, 就可以qualify 了。
不知道胜算大不大。自己bless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