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security engineer 的position @ Apple# EE - 电子工程
l*u
1 楼
准备回国了。老大在美国出生,现在又有了老二,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回北京的2个小孩
都能落户吗?
我和我老公都是博士后。
********************************************************************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国计生发[2002]34号 2002年4月24日)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
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公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
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国内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国内各级各部
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人口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本市实际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现对“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60号)作如下补
充说明:
一、出国留学人员生育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
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
二、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
的正规学校。
三、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
责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生委意见”处注明:“留学期
间
生育,仅作入户证明”。
四、前三项所涉及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
五、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
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
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
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现子女要求在京
入户的,须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或国外留学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国外留学证明和本科以上
学历证书;
3、第一个子女情况证明;
4、《结婚证》;
5、其他必备材料。
都能落户吗?
我和我老公都是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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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国计生发[2002]34号 2002年4月24日)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
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公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
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国内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国内各级各部
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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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人口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本市实际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现对“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60号)作如下补
充说明:
一、出国留学人员生育行为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
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
二、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
的正规学校。
三、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
责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生委意见”处注明:“留学期
间
生育,仅作入户证明”。
四、前三项所涉及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
五、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
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
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
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现子女要求在京
入户的,须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或国外留学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国外留学证明和本科以上
学历证书;
3、第一个子女情况证明;
4、《结婚证》;
5、其他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