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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姐比李某某还要冤枉啊!ZT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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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姐比李某某还要冤枉啊!ZT (转载)# Family - 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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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baoyuhong (yubao),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东莞小姐比李某某还要冤枉啊!ZT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Feb 13 16:00:30 2014, 美东)
今天看新闻,各个台都反复播报东莞小姐卖淫, 央视更是用焦点访谈详细报道。
李x一案给大众做了个普法教育, 按照法院的逻辑,凭什么说东莞小姐在卖淫呢?
这不是侮人清白吗? 哥的推理如下,请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1. 东莞的小姐虽然穿着工作服在酒店中, 并不能说是酒店员工啊? 就如杨女士
不是酒吧员工一样啊。酒店绝没有组织卖淫啊!
2. 东莞的小姐在镜子后跳艳舞,那是自娱自乐的消遣啊! 正如杨女士酒吧喝酒,
都属于个人爱好不是? 就如陪酒女不等于卖淫女, 跳艳舞一样不是卖淫啊!
3. 没有任何客人直接和小姐谈“出台”的事情啊, 都是“经理”们在和嫖客沟通
, 小姐们完全不清楚啊! 就和几个小霸王没有和杨女士谈“出台”一样啊! 完全不
知情啊!
4. 小姐虽然和嫖客xx了, 但并未亲手接受嫖客的一分钱啊? 完全是学雷锋,解
决男人的性饥渴问题啊! 杨女士亲手接了李霸王的2000元都不能算是卖淫,东莞小姐
没有接受嫖客一分钱,凭啥说是卖淫呢?
5. “嫖客”并没有给小姐支付金钱啊, 怎么能说是嫖客呢? “嫖客”的钱都是
交给酒店前台的啊, “嫖客”缴纳的是桑拿洗澡的钱啊, 说人家嫖娼岂不是污人清白
啊!
以上几条,按照法院教给民众的逻辑, 是否能够“不足以”认定卖淫? 媒体是否
涉嫌侵犯名誉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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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
2
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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