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一直非常模糊。让我们假设一种情况,一个人在绿卡拿到后,两个月后失业了
。然后又过了两个月又找到工作了,显然这个新工作是个新单位。难道移民局会因为这
个不幸的失业而去阻碍他5年后的入籍?又会因为他在4个月后换到新单位而给他入籍设
置障碍?而他的老婆作为副申请人,从拿到绿卡前到拿到绿卡后一直都没有工作,这会
成为她入籍的障碍?如果不是障碍,那你觉得反而去质疑在美国有工作的丈夫,这合理
么? 还有一种情况,副申请人在拿到绿卡后没工作,后来又和老公离婚了,她自己又
找到了工作,难道她就不能入籍了?
最不合理的是,移民局宁愿去质疑那些没到6个月就换工作然后就一直在美国工作交税
的人,也不去质疑那些在6个月后直接辞了回工作创业,然后来回跑保持绿卡,最后2年
半又回来住的人?
我觉得都是道听途说的东西,这个6个月换工作不能入籍的事情有谁能举出哪怕一例不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