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二进宫,连续两次被从TSC踢去了NSC,一言难尽。。 前两天又收到了RFE,这回是0738,质疑contribution。在版上搜了发现,似乎也不是 善茬。唯一感到欣慰的是,和版上网友反映的全是模板的情况不同,0738针对我的case 做了一大段具体的分析,其中提出了好几处质疑。 窃以为这不是最坏的消息,起码说 明我的PL引起了他的注意, 所以决定认真准备,给他怂回去。不知道版上的各位同仁 怎么看? 我的背景是生物物理方向,目前博后第一年,主要有两篇CNS文章(一篇一作),引用 400+,提交了10份独立推荐信,其中有诺奖得主和几位院士。有领域内的小奖和一些媒 体报道,审稿比较弱,只有十几次。因为是基础研究,还没有挖掘出在学界以外实际应 用的例子。其实想证明制药公司使用了我的蛋白结构进行研发,但至今还没有找到很强 的证据。 IO大致质疑了下面这些: 1) 上千引用 2)一作在所有publication中占的比例低 3)有一份诺奖得主推荐信里提了我老板的名字,所以说我的贡献不是主要的 4)引用我文章的人同时也引了很多很多其他文章 5)Thomson citation rate 不说明问题 6)“since he has been in the field a short time, it is very difficult for him to have made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7)“There’s no way to determine a conference presentation’s originality or influence on the field” 这些问题似乎并不是很难回应,但我心里也没有底。希望版上的兄弟姐妹帮忙看看,先 谢过各位啦!
1) 上千引用 不要再提引用,从contribution上强调 2)一作在所有publication中占的比例低 这个就说参与合作比较多,而且主要contribution的文章是一作 3)有一份诺奖得主推荐信里提了我老板的名字,所以说我的贡献不是主要的 引用paper里贡献那部分,说我conduct了全部的实验和分析,老板是通讯作者 4)引用我文章的人同时也引了很多很多其他文章 举多个例子说明我的工作是被单独、着重强调的 5)Thomson citation rate 不说明问题 这个不提也罢 6)“since he has been in the field a short time, it is very difficult for him to have made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贡献怎么能是以career length来确定呢?还是举我的工作对领域内其他人的影响,以 及采用我的方法后做出的新突破 7)“There’s no way to determine a conference presentation’s originality or influence on the field” 可以试图证明下这些会议的影响力 话说回来,我的这些想法和上回回复RFE也没有根本性的区别,怎么才能出奇制胜呢? 我还是想再挖掘出新的硬证据,不然像楼上那位朋友说的,IO可能会找各种新的理由再 次拒绝你。
既然如此,这一次RFE绝对不能像上次一样去证明你有多优秀,相反,你要攻击IO 没有严格按照移民法的法律条文和移民部内部手册的规章程序办事,死死的坚持要 IO按照移民法条文办事。 IO的几个所谓RFE,实际上是他自己强加的标准,私自提高评审标准,属于违反 移民法的条文,也不符合移民部的内部手册。比如说不是第一作者,这个就是 IO自己强加的标准。移民法的条文里面只要authored publication,不是 first-authored publication,你只要坚持IO没有按照移民法条文办事就把他 驳回去了。 还有,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并不等于major portion of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就好像Bill Gates开创微软公司,made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但是他的微软公司上市,他只占有13%的股票(a small share, 不是major portion),但是他仍然是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虽然 他不是major portion of the contribution。法律条文的意思是说“巨大的”贡献, 是指贡献的性质本身很有重大意义,比如说原子弹研究,虽然每一个人都只是这个 重大意义的贡献的0.1%,但仍然是made contribution of major significance. 不需要major portion 99.9% of the contribution. 你只要坚持IO用错了法律条文,才有希望通过。否则,无论你怎么证明你多优秀, 他都会判决你输。 另外,还有几条RFE整个就是IO无中生有的标准(比如short career length), 根本就不在移民法条例的标准,你直接就说没有这一条标准,要求IO stick to the rules and USCIS internal manual。
什么“经验丰富的老美律师”。 她们原先(两年前)有四五个律师,列在她们的网 站上。不知道这寥寥几个人是怎么每年做上千个以至几千个申请的? 看看她们自己的 前美国律师们(已离开)是怎么说的:“After coming to the realization that personally-customized EB-1A, EB-1B, EB-2 NIW and O-1 strategies get better results than trying to force each client's case into a one-size-fits-all template, [I left WeGreened and worked elsewhere].” 她们曾经有过的几个美国律师: Andy Ingebritson(在WeGreened干过四年多,负责EB1,NIW和O1), David Allen(干过三年多,负责EB1,NIW和O1), John Goslow(干过两年多,负责EB1,NIW和O1) 三个人都在网上这么说。三个人都已经在2017年中间离开了WeGreened.
【在 h******9 的大作中提到】 : 什么“经验丰富的老美律师”。 她们原先(两年前)有四五个律师,列在她们的网 : 站上。不知道这寥寥几个人是怎么每年做上千个以至几千个申请的? 看看她们自己的 : 前美国律师们(已离开)是怎么说的:“After coming to the realization that : personally-customized EB-1A, EB-1B, EB-2 NIW and O-1 strategies get better : results than trying to force each client's case into a one-size-fits-all : template, [I left WeGreened and worked elsewhere].” : 她们曾经有过的几个美国律师: : Andy Ingebritson(在WeGreened干过四年多,负责EB1,NIW和O1), : David Allen(干过三年多,负责EB1,NIW和O1), : John Goslow(干过两年多,负责EB1,NIW和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