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仁落网155天之后,起诉书终于出来了zz
吴玉仁落网155天之后,起诉书终于出来了,他妈的,如此公检法,经过这么长时间谎
都编不圆,太荒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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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朝检刑诉【2010】2630号
被告人吴玉仁,男,一九七一年十月二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320422197XXXXXXXXX,汉
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白荡村委XXXXXXX。因
涉嫌妨害公务罪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七月二
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仁涉嫌妨害公务罪,于而二零一
零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已告知被
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
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玉仁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十六时许,在本市朝阳区酒
仙桥798艺术区内,因涉嫌故意损害财物被治安传唤至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吴玉仁对执法民警进行谩骂及威胁,后又欲抢夺正在取证
执法的民警刘某某(男,二十九岁,北京市人)手中的摄像机,在双方拉扯过程中致刘
“左手食指肿胀,近节指间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局部伴随皮肤破损,左手小指肿胀,近
节内侧可见弧形皮下出血,远节有片状皮下出血,伴关节活动受限”,经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吴玉仁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物证,书证
,被告人吴玉仁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仁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查 员: 张政涛
助理检查员: 赵越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章)
附:
1、 被告人吴玉仁现被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两页;
3、 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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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法院
出 庭 通 知 书
(刑事案件用)
()字 第 号
李方平 :
本院受理被告人吴玉仁妨害公务一案,定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 9 时 30分 在温榆
河法庭第16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印)
刘砺兵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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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榆 河 法 庭
地 址:金盏乡楼梓庄村原乡政府办公楼
联系电话:010-85998553
公 交:983、989、659、306 楼梓庄乡政府站下车即到,东行300米路口即到。350路楼
梓庄路口西站下车,东行300米路口即到。
开 车:机场二号高速公路楼梓庄出口出,向北到楼梓庄路右转,沿楼梓庄路向东行驶
约1500米,过红绿灯前行约150米,路北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