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听说过北京八一中学的请举手# MiddleSchool - 中学时代
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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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GayStudy 俱乐部 】
发信人: msgc (为了下一代免遭变态残害), 信区: GayStudy
标 题: “艾滋机长”暴露的艾滋传播涌流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Nov 1 10:17:18 2012, 美东)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2-10-02 人物:张田勘
“艾滋机长”暴露的艾滋传播涌流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2-10-02 人物:张田勘
无论以什么样的罪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进行打击,都可以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同性和
性接触传播的涌流。因此,警方和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深圳高中生小戴的举报进行立案
调查处理,否则,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会出现决堤的恶果。
深圳高中生小戴发帖举报:“我是一个19岁的高中生,也是一个GAY(同性恋者)。一个
某航空公司机长恶意向我传染艾滋病——我至今不敢去检查确认!我想举报这个人!更
令我恐怖的是和他有过关系的人多达几十人,而且这个人还在勾搭受害者!之前他就和
我说过,他要报复社会!要单飞,要害更多人,他们活该!求求大家,关注这个坏人,
避免更多人受害!” 目前,涉事航空公司证实该机长因携带艾滋病病毒停飞,已在医
院接受治疗。
至于小戴举报的“艾滋机长”与几十人有关系,有待公共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查证
,但是,这一举报却向人们再次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和主要的途径,即
艾滋病经同性恋的性传播。如果公权力部门不介入调查和阻止,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
一发不可收拾。
2012年8月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控中心发布的《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
估计》披露,截至2011年底,我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预计在78万人,
其中,经性传播(包括同性传播和异性传播)所占比例已经从2006年的33.1%上升到
2011年的76.3%。同性传播比例由2.5%增至13%,经注射吸毒传播占28.4%,经既往有偿
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传播占6.6%,经母婴传播占1.1%。
同性性行为传播艾滋病固然在发达国家所占比例比较大,但在中国这一比例现在正在逐
步扩大。在同性性行为传播艾滋病途径中,有意隐瞒艾滋病病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的仅
通过媒体曝光已屡见不鲜,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的艾滋病传播的巨大涌流。这股巨大的涌
流的可怕性在于,它在水面下,是潜藏的,但又汹涌夺命,如同水下涡流,突然把人卷
入水底,没有预警,并且受害者极多。
同性恋者恶意传播艾滋病外,还有一个最可能伤害的人群是“同妻”。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的男同性恋者约2000万,由于同性恋尚不见容于中国社会,出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
,很多“男同”既需要以家庭作为掩护,又迫不过父母希望其生儿育女为家族传宗接代
的压力,因此他们有80%会步入婚姻或已在婚内,相当于1600万。如果小戴举报属实,
包括小戴自己在内与恶意“艾滋机长”有过同性性关系后,这几十名“男同”如果有婚
姻和家庭,在传播后的次级传播中就是“同妻”,而后者更是不知情,无意之中就被表
面平静但水下汹涌的旋涡卷入水底。
除了“同妻”之外,受到恶意艾滋病同性恋者传播后的二次传播对象还包括其他男同性
恋者。《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同样指出,87%的男男性行为者最近6个月与多个
同性性伴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被“艾滋机长”恶意传播后又不知情的男同性恋者,
就有可能再次传播给并不知情的其他男同性恋者。这样的传播在数量上不仅会触目惊心
,而且防不胜防。更有可能是会表现为信息传播中的“六度分离”现象,只经过6个环
节或更多的环节,就有可能把艾滋病广泛地传播给所有人。
阻止这种艾滋病同性传播的汹涌潜流当然需要公共卫生部门的努力和作为,更需要公权
力的依法行事。2006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当多的地方无所适从。有人认为,对故意
传播艾滋病的,应按新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按故意传播性病罪进行处罚,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因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与传播梅毒、淋
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但是,也有人认为,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远
远大于梅毒、淋病等传统性病,如对其也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有失公
正,与罪刑均衡原则不符。所以,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当
然,还有人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为此,一些人提出具体情况具体量刑的处罚,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故意传播艾
滋病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征,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
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基本上是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来处罚的,如四川、浙
江等。无论以什么样的罪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进行打击,都可以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
同性和性接触传播的涌流。因此,警方和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深圳高中生小戴的举报进
行立案调查处理,否则,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会出现决堤的恶果。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1_55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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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艾滋机长”暴露的艾滋传播涌流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Nov 1 10:17:18 2012, 美东)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2-10-02 人物:张田勘
“艾滋机长”暴露的艾滋传播涌流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2-10-02 人物:张田勘
无论以什么样的罪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进行打击,都可以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同性和
性接触传播的涌流。因此,警方和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深圳高中生小戴的举报进行立案
调查处理,否则,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会出现决堤的恶果。
深圳高中生小戴发帖举报:“我是一个19岁的高中生,也是一个GAY(同性恋者)。一个
某航空公司机长恶意向我传染艾滋病——我至今不敢去检查确认!我想举报这个人!更
令我恐怖的是和他有过关系的人多达几十人,而且这个人还在勾搭受害者!之前他就和
我说过,他要报复社会!要单飞,要害更多人,他们活该!求求大家,关注这个坏人,
避免更多人受害!” 目前,涉事航空公司证实该机长因携带艾滋病病毒停飞,已在医
院接受治疗。
至于小戴举报的“艾滋机长”与几十人有关系,有待公共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查证
,但是,这一举报却向人们再次提供了一个经典的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和主要的途径,即
艾滋病经同性恋的性传播。如果公权力部门不介入调查和阻止,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
一发不可收拾。
2012年8月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控中心发布的《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
估计》披露,截至2011年底,我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预计在78万人,
其中,经性传播(包括同性传播和异性传播)所占比例已经从2006年的33.1%上升到
2011年的76.3%。同性传播比例由2.5%增至13%,经注射吸毒传播占28.4%,经既往有偿
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传播占6.6%,经母婴传播占1.1%。
同性性行为传播艾滋病固然在发达国家所占比例比较大,但在中国这一比例现在正在逐
步扩大。在同性性行为传播艾滋病途径中,有意隐瞒艾滋病病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的仅
通过媒体曝光已屡见不鲜,这显然是中国特色的艾滋病传播的巨大涌流。这股巨大的涌
流的可怕性在于,它在水面下,是潜藏的,但又汹涌夺命,如同水下涡流,突然把人卷
入水底,没有预警,并且受害者极多。
同性恋者恶意传播艾滋病外,还有一个最可能伤害的人群是“同妻”。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的男同性恋者约2000万,由于同性恋尚不见容于中国社会,出于家庭和社会的压力
,很多“男同”既需要以家庭作为掩护,又迫不过父母希望其生儿育女为家族传宗接代
的压力,因此他们有80%会步入婚姻或已在婚内,相当于1600万。如果小戴举报属实,
包括小戴自己在内与恶意“艾滋机长”有过同性性关系后,这几十名“男同”如果有婚
姻和家庭,在传播后的次级传播中就是“同妻”,而后者更是不知情,无意之中就被表
面平静但水下汹涌的旋涡卷入水底。
除了“同妻”之外,受到恶意艾滋病同性恋者传播后的二次传播对象还包括其他男同性
恋者。《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同样指出,87%的男男性行为者最近6个月与多个
同性性伴发生性行为。因此,如果被“艾滋机长”恶意传播后又不知情的男同性恋者,
就有可能再次传播给并不知情的其他男同性恋者。这样的传播在数量上不仅会触目惊心
,而且防不胜防。更有可能是会表现为信息传播中的“六度分离”现象,只经过6个环
节或更多的环节,就有可能把艾滋病广泛地传播给所有人。
阻止这种艾滋病同性传播的汹涌潜流当然需要公共卫生部门的努力和作为,更需要公权
力的依法行事。2006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当多的地方无所适从。有人认为,对故意
传播艾滋病的,应按新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按故意传播性病罪进行处罚,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因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与传播梅毒、淋
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但是,也有人认为,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远
远大于梅毒、淋病等传统性病,如对其也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有失公
正,与罪刑均衡原则不符。所以,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当
然,还有人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为此,一些人提出具体情况具体量刑的处罚,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故意传播艾
滋病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征,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
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基本上是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来处罚的,如四川、浙
江等。无论以什么样的罪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者进行打击,都可以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
同性和性接触传播的涌流。因此,警方和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深圳高中生小戴的举报进
行立案调查处理,否则,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将会出现决堤的恶果。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1_55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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