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创作的“潜规则”——电影《战栗黑洞》(微透)# Movie - 无限影话
C*3
1 楼
受网友帖子的吸引,也想看恐怖片《战栗黑洞》。开始的片头音乐虽然是大俗套,可一
下就把场子炒热了,好象有种保证能得到享受、值回票价的感觉。这唤起了我这样类型
片观众的观影热情,突然间发觉了象《鬼玩人》一类的片子,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我的
审美趣味。我的评判标准,是吓得让你笑起来,才是恐怖片的高端。
在一个礼拜的时间里,断断续续地终于看完了《战栗黑洞》,这部片子还是可以看完的
。看完又想出了一条我认为的恐怖片欣赏规则,那就是过于离奇的恐怖片,往往不是最
吓人的。
一般来说,恐怖片中除了恐怖事物之外,其它的事和物,还是要遵循现实世界的逻辑。
恐怖片的创作者除了拥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又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和观众之
间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关系,也才能看出创作者的水平。
象这部片子既然设定只有看过小说的人才会疯狂,那男主都把小说手稿烧掉没看,就不
应该让他再疯了。
观众相应的,也要有欣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一般不会挑剔恐怖事物的来由和神通等等,
他们看的就是人们怎样凭借现实世界现有的手段,与恐怖事物所产生的冲突。如果为了
吓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一切,那就象神话片了。当然神话片也会另有自己的规则。
观众不了解观赏的规则,就无法从创作中获得美感和提升自我的鉴赏能力。创作者如果
不遵循任何创作的基本原则,而且变本加厉地针对自己读者对象的特点,给他们制订不
合理的规则,比如马伯庸宣扬的那样,提及自己,还要念咒语之类,就会成为为了攫取
利益而缺德的创作者。
这种创作者与欣赏者之间,不必明说的潜层次规则,也可以称为“潜规则”。由于它是
创作者在执行具体文艺作品的创作规则之前,就必须遵循的原则,所以也可以叫做创作
“前规则”。
下面附录一下在侦探小说领域,享有盛誉的二十条创作“潜规则”,虽然与恐怖电影的
体裁不同,仍同属文艺创作领域中,实行“潜规则”的实例,可供对比体会。这是由美
国的侦探小说名家范达因制订的。全文如下——
推理小说乃是一种智能性的游戏。同时也是一种运动项目。作者务必与读者作光明正大
的公平竞争。诚如玩桥牌不容许作弊,作者对读者不得欺骗、耍诈,务必公正方可。你
必须透过真正的发明之才,出乎读者意外,以维系其阅读兴趣。撰写推理小说有个极其
明确的法则──虽然大半尚未成文,但其约束力并无两样。但凡值得尊敬又具有自尊心
的文学性解谜小说作者,都得遵守这一法则。
因而特此列举一种该称之为‘信条’的法则。这些法则一部分以那些伟大的推理小说家
所有的常规与惯例作基础,一部分则根据诚实的作者内在良心的启发而成。以下即是这
些法则:
1、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2、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的诡计愚弄读
者。
3、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
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4、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
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5、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
。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
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
到哪儿去。
6、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
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
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
正解决了谜题。
7、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
,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
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
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
恶毒” 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8、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
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
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跻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
跑点就注定输了。
9、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
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
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
。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
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10、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
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
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1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
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
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
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
心。
12、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
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13、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
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
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
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
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
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14、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
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
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
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
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超出推理小说的
界限了。
15、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
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
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
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
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
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将犯
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地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
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将嫌疑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
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16、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节上玩弄
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
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
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
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
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作者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备
的真实性相容,并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
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
力所做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
,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
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的词汇里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字眼,这样只
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17、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
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属于刑事组的例
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
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18、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
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
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
的作家予以严惩。
19、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属于另外一种
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
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20、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
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
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把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
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测字来证实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这些准则,在我看来,过于繁琐和严苛了一些。不过其中的第一、二、五、八、十、十
四、十五和二十条,还是很有道理的。
另一位名气稍小一点的英国侦探小说名家罗纳德·诺克斯,也提出了一个简版的十条创
作“潜规则”:
1、凶手须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读者完全得知他的思路。
2、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最多仅能出现一个秘室或秘道。
4、故事中不应出现不存在的毒药、以及太复杂需要长篇解说的犯案工具。
5、故事中不可有中国人角色。[注:这十条准则制订于1928年,当时的西方人对中国了解
还相当的少,大都认为中国人一定会功夫、奇门遁甲等技能,所以才订下此条规则]
6、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7、侦探不能犯罪。
8、侦探不应把焦点集中在无关案情的线索,避免误导读者。
9、侦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维应该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除非先写出有双胞胎,否则凶手不准是双胞胎。
这些规则当然并不全是金科玉律,有些已经被合理地打破了,有些原本就是不合理的。
随着文艺的发展,新的金科玉律还会形成。无论文艺发展到何种地步,这种创作者与
接受者之间,事先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潜规则”,都会发生重大的作用。
下就把场子炒热了,好象有种保证能得到享受、值回票价的感觉。这唤起了我这样类型
片观众的观影热情,突然间发觉了象《鬼玩人》一类的片子,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我的
审美趣味。我的评判标准,是吓得让你笑起来,才是恐怖片的高端。
在一个礼拜的时间里,断断续续地终于看完了《战栗黑洞》,这部片子还是可以看完的
。看完又想出了一条我认为的恐怖片欣赏规则,那就是过于离奇的恐怖片,往往不是最
吓人的。
一般来说,恐怖片中除了恐怖事物之外,其它的事和物,还是要遵循现实世界的逻辑。
恐怖片的创作者除了拥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又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才能和观众之
间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关系,也才能看出创作者的水平。
象这部片子既然设定只有看过小说的人才会疯狂,那男主都把小说手稿烧掉没看,就不
应该让他再疯了。
观众相应的,也要有欣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一般不会挑剔恐怖事物的来由和神通等等,
他们看的就是人们怎样凭借现实世界现有的手段,与恐怖事物所产生的冲突。如果为了
吓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一切,那就象神话片了。当然神话片也会另有自己的规则。
观众不了解观赏的规则,就无法从创作中获得美感和提升自我的鉴赏能力。创作者如果
不遵循任何创作的基本原则,而且变本加厉地针对自己读者对象的特点,给他们制订不
合理的规则,比如马伯庸宣扬的那样,提及自己,还要念咒语之类,就会成为为了攫取
利益而缺德的创作者。
这种创作者与欣赏者之间,不必明说的潜层次规则,也可以称为“潜规则”。由于它是
创作者在执行具体文艺作品的创作规则之前,就必须遵循的原则,所以也可以叫做创作
“前规则”。
下面附录一下在侦探小说领域,享有盛誉的二十条创作“潜规则”,虽然与恐怖电影的
体裁不同,仍同属文艺创作领域中,实行“潜规则”的实例,可供对比体会。这是由美
国的侦探小说名家范达因制订的。全文如下——
推理小说乃是一种智能性的游戏。同时也是一种运动项目。作者务必与读者作光明正大
的公平竞争。诚如玩桥牌不容许作弊,作者对读者不得欺骗、耍诈,务必公正方可。你
必须透过真正的发明之才,出乎读者意外,以维系其阅读兴趣。撰写推理小说有个极其
明确的法则──虽然大半尚未成文,但其约束力并无两样。但凡值得尊敬又具有自尊心
的文学性解谜小说作者,都得遵守这一法则。
因而特此列举一种该称之为‘信条’的法则。这些法则一部分以那些伟大的推理小说家
所有的常规与惯例作基础,一部分则根据诚实的作者内在良心的启发而成。以下即是这
些法则:
1、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2、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的诡计愚弄读
者。
3、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
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4、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
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5、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
。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
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
到哪儿去。
6、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
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
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
正解决了谜题。
7、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
,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
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
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
恶毒” 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8、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
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
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跻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
跑点就注定输了。
9、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
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
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
。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
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10、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
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
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1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
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
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
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
心。
12、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
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13、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
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
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
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
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
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14、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
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
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
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
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超出推理小说的
界限了。
15、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
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
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
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
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
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将犯
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地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
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将嫌疑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
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16、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节上玩弄
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
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
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
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
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作者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备
的真实性相容,并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
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
力所做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
,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
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的词汇里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字眼,这样只
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17、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
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属于刑事组的例
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
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18、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
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
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
的作家予以严惩。
19、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属于另外一种
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
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20、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
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
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把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
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测字来证实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这些准则,在我看来,过于繁琐和严苛了一些。不过其中的第一、二、五、八、十、十
四、十五和二十条,还是很有道理的。
另一位名气稍小一点的英国侦探小说名家罗纳德·诺克斯,也提出了一个简版的十条创
作“潜规则”:
1、凶手须在故事前半段亮相,但要防止读者完全得知他的思路。
2、故事中不可存有超自然力量。
3、最多仅能出现一个秘室或秘道。
4、故事中不应出现不存在的毒药、以及太复杂需要长篇解说的犯案工具。
5、故事中不可有中国人角色。[注:这十条准则制订于1928年,当时的西方人对中国了解
还相当的少,大都认为中国人一定会功夫、奇门遁甲等技能,所以才订下此条规则]
6、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7、侦探不能犯罪。
8、侦探不应把焦点集中在无关案情的线索,避免误导读者。
9、侦探身旁的忠心朋友,思维应该坦白;其智商最好在一般人之下。
10、除非先写出有双胞胎,否则凶手不准是双胞胎。
这些规则当然并不全是金科玉律,有些已经被合理地打破了,有些原本就是不合理的。
随着文艺的发展,新的金科玉律还会形成。无论文艺发展到何种地步,这种创作者与
接受者之间,事先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潜规则”,都会发生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