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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1 楼
【 以下文字转载自 Returnee 讨论区 】
发信人: pacific (hh), 信区: Returnee
标 题: 规范化“青年千人计划”制度的建议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Nov 19 17:26:07 2013, 美东)
“青年千人计划”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了青年人才回归反哺祖国。由于“青年千人计
划”是新生事物,因此运行方法也在实践中摸索和规范。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
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现在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青年千人计划”,要求申请人先申
请该计划,再考虑工作申请和协商具体待遇,从而放弃了单位自己审核申请的权利和义
务;而申请人如果最终没有入选,就不能得到聘用,从而白白耽误了近一年的时间。为
维护国家人才招聘的正常秩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与合理的利益,综合各方面意见,形
成以下建议,供千人计划办公室参考:
1.鼓励用人单位(甲方)先按照单位自己的招聘程序和制度审核申请,对决定聘用的
申请人(乙方)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申请人和挂靠单位申请“青年千人计划”
时“必须”出具甲方和乙方盖章和签字的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定效力),否则申请不予
受理。
2.录用通知书所附的待遇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情况和申请人的情况,分成两种方
案:
A.用人单位根据申请人自身情况和单位内部招聘程序而审核决定的待遇为最终待遇,
该待遇不受该申请人是否入选“青年千人计划”影响。如果申请人获得“青年千人计划
”,那么该资助(个人补助和经费)直接在原待遇基础上累加。实际上现在北大清华实
行的好像就是这种方案。
B.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双方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为申请人准备两套待
遇:一个是根据申请人自身情况和单位内部招聘程序而审核决定的待遇X,这一待遇在
申请人入职时即生效;另一个是双方协商形成一个假设申请人获得“青年千人计划”后
的待遇Y(可以综合“青年千人计划”的资助和单位自身的待遇),Y待遇在申请人入选
“青年千人计划”时生效,如果申请人已经以X待遇入职,这时可以升级成Y待遇。
3.这一建议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和挂靠单位必须凭双方签字的录用通知书来提交申
请,而不是目前很多单位使用的“意向性协议”。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个别单位“空手套
白狼”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和正常人才招聘秩序。
4.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提交的“青年千人计划”的申请数最多只能是该单位以前每年
度最高入选人数的150%。如果某单位某年度的申请人全部入选,那么该单位下一次申
请时可以提交的申请人人数为以前每年度最高入选人数的200%。如果该单位是第一次
申请或者从来没有人入选,那么申请数限制为5位。这样既避免了用人单位盲目拉人,
也为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单位提供了吸引人才的机会;而且促使用人单位先对人才把关
,从而减轻了千人计划专项办公室的工作量。
5.“青年千人计划”不鼓励入选者随意转换单位,但是也不禁止人才的正常流动,并
且有时候申请人确实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家庭变故等等需要改变工作单位。为了促使申请
人慎重选择挂靠单位,有必要做出规范,对确实需要转换单位的入选者减去对其个人补
助(现为50万元人民币)的20%。
发信人: pacific (hh), 信区: Returnee
标 题: 规范化“青年千人计划”制度的建议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Nov 19 17:26:07 2013, 美东)
“青年千人计划”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了青年人才回归反哺祖国。由于“青年千人计
划”是新生事物,因此运行方法也在实践中摸索和规范。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
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现在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青年千人计划”,要求申请人先申
请该计划,再考虑工作申请和协商具体待遇,从而放弃了单位自己审核申请的权利和义
务;而申请人如果最终没有入选,就不能得到聘用,从而白白耽误了近一年的时间。为
维护国家人才招聘的正常秩序,保护申请人的合法与合理的利益,综合各方面意见,形
成以下建议,供千人计划办公室参考:
1.鼓励用人单位(甲方)先按照单位自己的招聘程序和制度审核申请,对决定聘用的
申请人(乙方)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申请人和挂靠单位申请“青年千人计划”
时“必须”出具甲方和乙方盖章和签字的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定效力),否则申请不予
受理。
2.录用通知书所附的待遇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情况和申请人的情况,分成两种方
案:
A.用人单位根据申请人自身情况和单位内部招聘程序而审核决定的待遇为最终待遇,
该待遇不受该申请人是否入选“青年千人计划”影响。如果申请人获得“青年千人计划
”,那么该资助(个人补助和经费)直接在原待遇基础上累加。实际上现在北大清华实
行的好像就是这种方案。
B.经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双方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为申请人准备两套待
遇:一个是根据申请人自身情况和单位内部招聘程序而审核决定的待遇X,这一待遇在
申请人入职时即生效;另一个是双方协商形成一个假设申请人获得“青年千人计划”后
的待遇Y(可以综合“青年千人计划”的资助和单位自身的待遇),Y待遇在申请人入选
“青年千人计划”时生效,如果申请人已经以X待遇入职,这时可以升级成Y待遇。
3.这一建议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和挂靠单位必须凭双方签字的录用通知书来提交申
请,而不是目前很多单位使用的“意向性协议”。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个别单位“空手套
白狼”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和正常人才招聘秩序。
4.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提交的“青年千人计划”的申请数最多只能是该单位以前每年
度最高入选人数的150%。如果某单位某年度的申请人全部入选,那么该单位下一次申
请时可以提交的申请人人数为以前每年度最高入选人数的200%。如果该单位是第一次
申请或者从来没有人入选,那么申请数限制为5位。这样既避免了用人单位盲目拉人,
也为国家各个地区和各个单位提供了吸引人才的机会;而且促使用人单位先对人才把关
,从而减轻了千人计划专项办公室的工作量。
5.“青年千人计划”不鼓励入选者随意转换单位,但是也不禁止人才的正常流动,并
且有时候申请人确实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家庭变故等等需要改变工作单位。为了促使申请
人慎重选择挂靠单位,有必要做出规范,对确实需要转换单位的入选者减去对其个人补
助(现为50万元人民币)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