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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讨论一下小孩的旅行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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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讨论一下小孩的旅行证问题# NextGeneration - 我爱宝宝
r*l
1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很久了,是办旅行证还是办签证其实归根到底是认定小孩的国籍问
题:如果中国政府认定他是中国国籍则办旅行证,反之则办签证。
关于国籍认定,大家以往都只注意国籍法第五条:
=================================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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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孩出生时父母就已经有绿卡了,现在基本没有争议,肯定是要办签证了。如果父
母一直没有绿卡,也没有争议,肯定是旅行证。主要问题就是小孩出生时父母没有绿卡
,但是现在有了,到底应该算哪国国籍。
对这种情况,目前中国所有驻美国的领事馆都是认定小孩非中国国籍,所以要办签证。
(只有大使馆认定小孩仍然是中国国籍,仍然办旅行证)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以前很少被大家讨论的国籍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就很有用了,没
有必要争论第五条到底应该怎样理解了。
=================================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
首先,因为小孩出生时父母还没有绿卡,无论大使馆还是领事馆都承认,在那个时候小
孩是中国国籍。根据第十一条,一个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如果不申请不回丧失中国
国籍(除非满足第九条)。第九条规定说“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仅仅因为父
母拿到绿卡,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推出小孩就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吧。
更何况,中国法律里面,一个未满18周岁的人是没法“自愿”去实施一项法律手续的。
这点从第十四条后半部分也可以得到证明。休斯敦领事馆关于“原中国籍未满18岁的儿
童赴华签证”的最新规定(从2012年4月起,所有中国大陆出生的,未满18岁的儿童,
不管儿童父母当前的国籍,其外国国籍均不被承认,因此必须办理旅行证,不能办理签
证,来源见http://visa.ywpw.com/visatypes/visa_cba.html)也同样说明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不可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所以,既然所有领事馆都承认小孩出生时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小孩现在肯定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应该办旅行证而不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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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
2
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别说父母拿到绿卡了,就算已经入了美国籍,只要小孩出生时
父母都没有绿卡,小孩的中国国籍都不可能丧失(18周岁之前),都应该办旅行证而不
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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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3
以下内容摘自同样适用《中国国籍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
訴訟2000年第1240號,供你参考——
[引用开始]
83. 潘大律師提出另一論點支持耀漢的申請。潘大律師指出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九條
,一名中國公民,只在“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後才會喪失中國國籍,由於耀漢加
入及取得德國國籍之決定,都是由其父母作出,故不能稱之為“自願”,因此耀漢並沒
有喪失其中國國籍。
84. 本席認為該論點不具任何說服力。
85. 一名未成年人士,當然是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處理一切有關他的事務,特別是涉
及國籍及申請重要證件之問題。這點是世界公認的,亦屬必然的。
86. 該名未成年人士必須受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他所作之決定所約束。否則任何根據
國籍法或其他法律所定的規則都不能執行。
87. 《中國國籍法》第十四條有以下規定: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週
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手續。」
88. 當然根據《中國國籍法》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是發生在外國的事實,《中國國籍法
》不能明文規定可由未成年人士的父母或代理人辦理,但《中國國籍法》明顯批准及承
認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人士辦理有關國籍的申請。
89. 郭律師亦引述多部中國權威著作支持其論點,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未成年人士辦
理有關國籍申請所作之決定對該名未成年人士亦有約束力。
90.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6年版)在138頁對於
“自願加入和取得”的分析如下:
「根據我國國籍法的精神和家庭成員國籍各自獨立的原則,自動喪失國籍的效力應只及
於喪失國籍的本人,不及於其家庭成員。至於未成年子女,也只要在隨其父母取得外國
國籍時,才喪失中國國籍... ...。」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通解》(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對《中國國籍法
》也有相同的理解(841頁):
「本條(指《中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效力,只及於喪失國籍
的本人,不及於其成年的家庭成員。至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效果,則取決於他們是否已隨
其父母取得了外國國籍。如果已隨同其父母取得外國國籍,他們也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否則他們的國籍狀態不受影響。」
(公安部政治部)編之《出入境管理教程》就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亦有以下理解(44頁):
「... ... 所謂自願加入指本人申請,但根據所在國國籍法自然取得外國籍(如因與外
國人結婚、被外國人收養,因出生在外國等)時,本人或其監護人並未提出異議,這種
情況可以理解為本人願意取得該國國籍。... ...」
92. 上述資料顯示,根據中國法律,父母或監護人有權為未成年人士處理國籍問題。如
一名未成年人士隨父母或透過父母安排取得外國國籍,他須被視為自願加入和取得外國
國籍。
[引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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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4
will you argue with the staff in china embassy?
At least in houston, you kids will not get travel document if you have green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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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
在美国,只有DC大使馆,认可,孩子的国籍以出生为准。也就是说,出生时父母无绿卡
,孩子始终可办旅行证。
其他的领馆,只要父母一方有绿卡,就只能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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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
6
先不说这个什么香港法院的文件是否对大陆有效力。单说他这个个例,跟我说的根本就
是两码事。
他这个是父母代替小孩申请外国国籍,这个是否应该视作小孩“自愿”我们先不管。我
说的所有情况里面,父母从未代替小孩申请过外国国籍。不管是父母取得绿卡还是父母
自己申请外国国籍,都没有代替小孩申请过外国国籍。所以你回复的东西跟我说的根本
没啥关系。
当然,你仍然可以说“出生就具有外国国籍”也算自愿。如果真这样的话,真不知道什
么不算自愿了。

【在 C*****t 的大作中提到】
: 以下内容摘自同样适用《中国国籍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
: 訴訟2000年第1240號,供你参考——
: [引用开始]
: 83. 潘大律師提出另一論點支持耀漢的申請。潘大律師指出根據《中國國籍法》第九條
: ,一名中國公民,只在“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後才會喪失中國國籍,由於耀漢加
: 入及取得德國國籍之決定,都是由其父母作出,故不能稱之為“自願”,因此耀漢並沒
: 有喪失其中國國籍。
: 84. 本席認為該論點不具任何說服力。
: 85. 一名未成年人士,當然是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處理一切有關他的事務,特別是涉
: 及國籍及申請重要證件之問題。這點是世界公認的,亦屬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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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
7
我支持你的原帖和本帖。而且目前大使馆就是这么做的。
领事馆不这么做的话,我们可以上大使馆绕过去,连带旅游了。
我个人建议和领事馆的人提下。提的人多了,自然会跟进的。

【在 r******l 的大作中提到】
: 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别说父母拿到绿卡了,就算已经入了美国籍,只要小孩出生时
: 父母都没有绿卡,小孩的中国国籍都不可能丧失(18周岁之前),都应该办旅行证而不
: 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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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8
不过这个有点搞笑啊
为什么大使馆跟领事馆的做法会不一样?

【在 G******U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支持你的原帖和本帖。而且目前大使馆就是这么做的。
: 领事馆不这么做的话,我们可以上大使馆绕过去,连带旅游了。
: 我个人建议和领事馆的人提下。提的人多了,自然会跟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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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
9
大使馆跟领事馆互不从属。中国的事情不同地方不同政策太常见了。
不过休斯敦领事馆这个关于中国出生的小孩的政策倒是个突破口,休斯敦辖区的可以尝
试跟他们据理力争一下,用他们自己的一个政策来驳斥自己的另一个政策。(当然他们
讲不讲理就好说了)

【在 s*******i 的大作中提到】
: 不过这个有点搞笑啊
: 为什么大使馆跟领事馆的做法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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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10
严格说DC的那个是大使馆领事部门,级别相当与领事馆。所以互不从属。
美国各地的联邦法院也是这种情况,由于没有从属关系,对同一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
的解释。这种事情特别是办绿卡时经常碰到。

【在 r******l 的大作中提到】
: 大使馆跟领事馆互不从属。中国的事情不同地方不同政策太常见了。
: 不过休斯敦领事馆这个关于中国出生的小孩的政策倒是个突破口,休斯敦辖区的可以尝
: 试跟他们据理力争一下,用他们自己的一个政策来驳斥自己的另一个政策。(当然他们
: 讲不讲理就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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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
11
其实他们上面有个全国人大可以进行最权威的释法。可以全国人大一直没有对第五条进
行释法,也许这件事太小了吧。
不过按照我的主贴,即使不管第五条,只要所有领事馆都承认“小孩出生时,因为父母
都没有绿卡,所有具有中国国籍”,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也应该就够了。

【在 L*1 的大作中提到】
: 严格说DC的那个是大使馆领事部门,级别相当与领事馆。所以互不从属。
: 美国各地的联邦法院也是这种情况,由于没有从属关系,对同一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
: 的解释。这种事情特别是办绿卡时经常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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