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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
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
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
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
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
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
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
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
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
》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
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
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
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
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
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
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
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
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
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
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
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
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
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
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
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
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
——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
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
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
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
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
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
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
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
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
,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
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
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
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
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
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
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
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
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
》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
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
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
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
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
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
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
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
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
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
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
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
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
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
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
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
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
——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
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
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
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
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
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
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
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
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
,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