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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倡导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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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倡导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ZT)# Piebridge - 鹊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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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Wisdom 讨论区 】
发信人: wisdomlover (一片冰心在玉壶), 信区: Wisdom
标 题: 儒家文化倡导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ZT)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May 17 15:04:02 2011, 美东)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
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
,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
8226;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
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
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
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
8226;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
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
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
(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
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
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府要为他们提供
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
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
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
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
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
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
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
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
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
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淫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
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
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
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①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
,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
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
“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
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
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
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
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
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
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②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
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
、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
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
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
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
,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
:“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
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
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
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
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
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
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
、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
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
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第三节 古代婚礼程序与离婚制度
一、婚姻六礼
传统聘娶婚的成立,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必备条件,同时婚礼要完成六礼的仪
式。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
,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日本等国,影响很大。
(一)纳采。《仪礼•士昏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意思是男
家先派媒人去女家转达求亲之意,女方同意男方求亲后,男方致送求亲的礼物,表示已
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行纳采礼何以用雁,说法不一,一说雁终生专一,以此象征婚姻
的和谐牢固;一说雁是随阳的候鸟,以雁随阳表示妻随夫。
(二)问名。《仪礼•士昏礼》说:“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
,如初礼。”问名是指男家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氏、名和生辰八字,以便同姓不婚,并
据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占卜,以测定婚姻吉凶。《艺文类聚》卷40引《婚礼谒文》
说:“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
(三)纳吉。《仪礼•士昏礼》说:“纳吉,用雁,如纳采礼。”问名之后
,男家取得女子的生辰八字,归卜于庙,如果获得吉兆,要请媒人把合婚佳音通知女家
,此礼称为“纳吉”,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节。
(四)纳征。《仪礼•士昏礼》说:“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
。”纳吉之后,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致送聘礼,女家纳聘后,婚姻之事乃成。“征”是成
的意思;“玄纁束帛”是指黑、红两色的帛,共5匹,两端相对而卷,成5匹10端;俪皮
是指成双的鹿皮。所送之礼取双忌单,以示吉祥如意,束帛为黑、红二色,象征阴阳大
备。
(五)请期。《仪礼•士昏礼》说:“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
如纳征礼。”男家卜定吉日,由媒人到女家询问婚期,古人称为“请期”。吉日虽由男
家依卦而定,但仪节上仍要先问于女家,以示尊重。“主人辞”意谓古人认为阳倡和阴
和,婚期应该由男家决定,所以女家主人推辞,表示听命于男家。择定吉日成婚,是婚
礼程序中的大事。《孔雀东南飞》写道:“登即相许和,便可作婚姻。媒人下床去,诺
诺复尔尔。……府君得闻之,心中大欢喜。视历复开书,便利此月内。六合正相应,良
吉三十日。今已二十七,卿可去成婚。”这里的“六合”是指月建与日辰相合的吉日,
即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相合,诗中描写的,正是“请期
”的具体过程。
(六)亲迎。娶妻之日,黄昏初临,新郎与宾客前往女家迎娶。将新娘迎回后,男
家设宴共食。夫妻同食共饮,称为“同牢”;将瓠分为二瓢做成的饮器,称为“卺”;
新婚夫妇各取一卺饮酒,称为“合卺”,后世又称“交杯”、“合欢杯”或“合瓢”。
就寝时,新郎入室中亲手解下新娘束发的丝绳,称为“结发”。《礼记•曲礼》
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后,用以束发,表示已有了对象
,直到成婚时,才由新郎亲手解下,所以“缨”是夫妻关系的信物。唐中叶以后,婚仪
中的结发仪式改为男女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称为“合髻”。翌日清晨
,新妇沐浴梳妆后拜见公婆,并侍候公婆进食,表示孝顺。至此,婚礼基本结束。
上述六礼,概括起来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定亲(纳吉、纳征
)、成亲(请期、亲迎)。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上都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
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例如,当下中国人结婚,一
般都是由新郎到女家迎娶,这就是亲迎。
二、“七出”与“三不去”
在群婚与亚群婚时期,男女双方的离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到了专偶婚出现以后,
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自然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封建聘
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
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
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
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
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
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
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七出”又叫“七去”,
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
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七出”的确立,
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
,不仅合礼,而且合法。
(一)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
为公婆出妻的理由。《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意思
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孔雀东南飞》中所写焦母逼迫焦
仲卿“出妻”,以致焦、刘双双殉情,依据的就是“不顺父母”。又如宋代陆游与前妻
唐琬伉俪情深,只因陆母不喜唐琬,迫于母命难违,陆游与唐琬被迫离异,陆游至晚年
仍为此憾恨难已。
(二)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即使
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
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
(三)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按
《公羊传》何休注的说法,女子嫉妒“乱家”,所谓“乱家”,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
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
(四)多口舌。这是指女子说话罗嗦。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以顺从为行
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舅姑,抚育
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
燠寒” ①,“专心纺织,不好戏笑”。② 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
愿行事,则被斥为“多口舌”,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
(五)淫。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
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失
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事实上,古
代对贞操的要求,宽于夫而严于妇。《诗经•卫风•氓》写道:“士之耽兮
,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笺曰:“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除。至于妇女,
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男权主义支配下的公众舆论,要求女子严守贞操,而对男子
的淫乱通常是宽容的。
(六)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疯一类的恶
性传染病,法律允许离异。从立法的原则看,“七出”中“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
是包含着客观事因的。
(七)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礼记•
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允许积攒
私房,即使接受他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公婆,可见古代妇女是没有财产权利的。
除“七出”外,古代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
;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三不去”的意思是,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去;和丈夫共同守过公
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去。《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合起来看,古代离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上的协议离婚,所
谓“七出”,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
心的离婚制。第二,“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
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
为转移,即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封建家长制在离婚制
度上的反映。第四,“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
有的一点保护。
二、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贞节”的“贞”意谓“正”,女子能以
礼自守者谓之“贞”。汉代刘向著《烈女传》,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以专一为贞”
。班昭著《女诫》,提出女子要有“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
德”和“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说,贞
节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治好家内,以敬顺为德;二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三是不淫
乱;四是处女贞。
四层含义中,从一而终和寡妇不许改嫁,曾得到儒家的大力倡导,但从实践的层面
看,古代离婚制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
“贞女不更二夫”、“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
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例如,汉景帝为太子纳已生育的金氏妇
,汉武帝姐平阳公主因丈夫“病”而与之离异,后改嫁卫青,曹丕的元配之妻甄氏本是
袁绍中子袁熙的妻子等。唐代对妇女改嫁的束缚更为松弛,据王昭华等所著《中国婚姻
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的统计,唐代共有公主211人,除了幼年早夭和出家入道者外,
其中再嫁的就有23人,约占出嫁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宋代理学倡导贞节,谴责改嫁,但
宋代法律仍明令允许妇女改嫁,《宋刑统》虽有寡妇居丧27个月内不准更嫁的禁令,但
哲宗时即“以敕代律”,将寡妇居丧期缩短为100天,逾期准予改嫁。《名公书判清明
集•户婚》更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或夫出外三年不归,即可改嫁。
此外,作为国法补充的乡规里约、家法族规,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范仲淹生母谢氏、
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琬,以及女词人李清照等人的改嫁,都广
为人知。
宋代赋税以户等、丁口核计,而妇女改嫁可以增加人口,有助于国家财政增收,因
此,一方面理学家对妇女改嫁口诛笔伐,一方面政府律令却允许改嫁。禁止妇女改嫁的
流弊事实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
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
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许多妇女被迫接受贞节观
,甚至为礼教殉身,造成不少人间悲剧。
贞节观要求女性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同居,保持“童贞”;婚后只与丈夫同居,保持“妇
贞”;夫死不再嫁,保持“从一之贞”。贞节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
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
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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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a*****y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Wisdom 讨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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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
: 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
: ,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 一、导民婚配
: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
: 8226;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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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像你上个月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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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这个全

【在 y***n 的大作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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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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