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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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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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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mokinggun (硝烟),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Jun 11 02:54:47 2011, 美东)
防止“被精神病”需要法规精确完善
2011年06月11日 11:01:52  来源: 西安晚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
闭】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
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相关报道见今日
本报6版)
精神卫生法酝酿26年之久,已经历10次以上修改,现在终于有草案与公众见面了,
这是一件幸事。针对近两年健康公民频频“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
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甚合民意。但检视《精神
卫生法(草案)》,发现公安、民政部门都可送诊疑似精神病患者,则如何避免“以精神
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送诊,就有不确定性。
精神卫生立法,关键是公民相关权利,核心有两个:一是健康公民有权不“被精神
病”,二是精神病患者有权及时得到治疗。最近两年,就频频发生精神健康公民被公权
部门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
虽然有“被精神病”的担忧,但精神卫生法还是必须给公权力设定责任,比如向精
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由于治疗需要患者每天服药,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现在国
家正在构建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必要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其中。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这种对权利的保护必须把病人得到治疗与不“被精神病
”两种权利结合起来,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实现保护。这似乎有点难:既授权公权力有义
务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又要限制有关部门滥用这项权力。但其实也不难,公权力再
大、结构再复杂,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还是可以对其实施制约与监督的。
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在疑似精神病人的送医上设置必要的程序。《精神卫
生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有3种情形,包括个人自行就诊、监护人
和近亲属送诊、流浪乞讨人员由行政部门送诊,这意味着送诊非流浪疑似精神病人须经
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同意。但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
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有严重危害公
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就使得公权力可以借口公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将其送进精神病院。
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健康公民“被精神病”,是我们对《精神卫生法》的长
久期待。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堵住条文上的漏洞。(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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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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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中国法制建设的又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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