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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家庭存家暴 专家称须公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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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家庭存家暴 专家称须公权干预#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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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家庭存家暴 专家称须公权干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Oct 20 00:27:22 2011, 美东)
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妻子的家暴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就在人们对此热议的同时,一起奇特的抢劫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
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44岁的中年女子罗丽(化名)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
司机,目的就是为了进监狱。
“在我们那里,家家都有家庭暴力,有的妇女甚至被伤成肾衰竭,不治身亡,但几
乎没人把这当回事。”来自山东菏泽的研究生小刘告诉记者。
为了预防、制止、救助和惩罚家庭暴力,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成为我
国反家暴工作的重点目标。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
划。今年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预计年底前完成。
在人们的视野里,家庭暴力普遍地存在于夫妻之间,以女性受害者为多。那么,家
庭暴力究竟还包含了哪些情况,家庭暴力的现状如何?家暴受害者需要得到怎样的援助
,如何破解家暴难题?
受害者不仅是女性配偶
不久前的一天,北京一位教授的妻子被人发现在家中上吊自杀,卧室大床上的一条
“三八线”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在过去几年中,教授对妻子极为冷漠,平时从不交
流,由于房屋面积很小,无法分居,便将一张大床从中间划开,分床而睡。办案律师告
诉记者,这位妻子从此陷入了严重的抑郁症,于是选择了自杀。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认为,人们长期忽视家庭精神暴力,以为夫妻不说话
算不上“暴力”,而事实上,精神暴力的后果比肢体暴力更加严重。她认为:“家庭暴
力是发生在家庭场合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采用暴力等,肢体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
、精神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既发生在夫妻间,也发生在其他关系中,如约会、未婚同
居关系、前伴侣关系和离婚关系、家政服务关系中。”
在实践中,冯媛接触到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有女性配偶、女童、老年妇女,也有
家政工。她对记者表示,非常有必要把对同居关系、离婚关系、家政工的暴力纳入反家
庭暴力的范围,并予以重视,因为社会对这些类别的家庭暴力警惕性比较低,容忍度较
高,对这类情况的报警和处理,警察通常不会采取严厉措施。
尽管我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超过85%为女性,但除女性外的其他受害者也不容忽视
。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为女性提供公益援助的过程中,曾接到很多男性打来的
求助热线,男性受害者逐渐浮现在反家暴领域中。今年7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裁定的保护对象并非女性,而是一名离
婚诉讼中惨遭家庭暴力的男性。
“从广义角度来说,男性受害者理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
法学研究会理事郭建梅说。
救助效果并不理想
据调查显示,全国3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但在郭建梅看来这只是保守数字:
“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的认为自己家庭存在的情况不属于家庭暴力,有的羞于承认,
还有的认为家暴是过去的事情,现在就当不存在,所以实际上降低了调查结果的比例。”
1995年,郭建梅发起成立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带领十几名专职律师
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及研究。在过去16年中,该中心接到的家庭暴力相关咨询和案件
达到咨询和办案总量的五分之一,“虽然23000多个家暴咨询和360多起家暴案件数量看
上去不多,但这只是我们一家机构的数据,如果放在全国,总量是非常惊人的。”郭建
梅说。
在郭建梅经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主体层次非常丰富,既有农村家庭,也有高
级知识分子、军人、法官、警察、律师的家庭,但是由于不同人维权意识不同、对暴力
的容忍度不同,导致了有的人在暴力发生初期便寻求解决,有的则隐忍到极端情况,酿
成了“以暴制暴”的悲剧。在河北女子监狱服刑的一位犯人,由于无法忍受丈夫对其长
期实施的性暴力,便在一次暴力过程中,趁丈夫不注意将其杀死,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在过去十多年间,民间公
益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通过热线咨询、案件诉讼、培训警察和调解员、培
训志愿者、项目研究、推动立法等方式不断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伸出援手。公安、检察院
、法院等部门和机关则以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进行必要干预。
然而从目前来看,无论法律救济还是社会救助,效果并不理想。一些家暴受害者在
经过社区干预后,并没有从以往的梦魇中解脱出来,而是继续陷入周而复始的家庭暴力
中,甚至受到变本加厉的伤害。郭建梅告诉记者,那些有惯性的施暴者往往只是得到调
解、教育或警告,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因此往往会再犯;而如果暴力程度较为严重
,受害者考虑到家庭和睦不愿自诉,提出自诉又会发现存在举证障碍,或在现存法律中
找不到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难以诉诸法律。
反家暴法立法启动
郭建梅认为,文化观念原因和法律监督缺失形成了执法不作为,因此,在努力培养
受害人权利意识、转变传统观念外,还需要公权力进行强势干预。
可喜的是,随着家庭暴力现象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正逐步向
前推进。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为中
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
法律都将反家暴内容列入其中;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
全面保护。不仅如此,全国妇联还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草案的建议稿,为国家
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今年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预计年底前完成。正在开展项目论证
工作的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立法应当明晰“家庭暴力”概念的范围
,对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
一些案件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后,发现自己虽然伤痕累累,却无法证明这些侵害
是谁造成的;能够作证的左邻右里或家庭成员却碍于情面不愿多说,使得案件证据不足
而导致受害者败诉。面对这类困境,郭建梅解释说,这是由于当前立法缺乏性别意识,
没有向女性受害者倾斜。
对此,全国妇联权益部提出,立法应当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
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家暴案件证据规则,规
定人身保护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等,并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
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除了强调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责任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还呼吁尽快确立社会干预机制,构筑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服务网
络。
本报实习记者 路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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